洗车店规章制度范本 洗车规章制度及人员安排 (8篇)

洗车店规章制度指的是洗车店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洗车店正常经营秩序、保障车主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通常包括员工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质量要求、安全规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洗车店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以下是有关于洗车店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洗车店规章制度范本 洗车规章制度及人员安排 (8篇)

洗车店规章制度1

洗车店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本洗车店,提高每个人的自我素质。有如下几项。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洗车上班时间为7:00~20:00

二、没有休息日,除兩假外。

三、考勤统计及评价

1)、洗车负责人每天登记车来的时间及车牌号及走的时间。

2)、考勤奖惩办法。

①迟到。迟到0~30分钟扣5元,迟到30~60分钟扣元,迟到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②早退。早退10~30分钟扣5元,早退30~60分钟扣10元,早退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③旷工。旷工一次扣20元。

(4)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奖励10~20元。

(5)对于拾金不昧者(指捡到车主的手机钱包及重要物品)奖励30元

3)对于负责人少记车辆属事实外罚款30元

第二章、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

四、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动、拿,违反者将处50元罚款,严重者将除名

六、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洗车负责人。

七、凡与顾客发生争执的,一次处1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洗车店规章制度2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公司上班时间为6:30~20:00(3月1日—11月30日),7:30~19:30(12月1日—2月28日)。

二、所有员工实行早晚班制度,早班工作时间6:30~18:30(3月1

日—11月30日);7:30~17:30(12月1日—2月28日),晚班工作时间8:00~20:00(3月1日—11月30日),9:30~19:30(12月1日—2月28日)。

二、每月休息日2天。

三、法定节假日参考公司《员工手册》

四、考勤统计及评价

1、洗车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奖惩办法

①迟到。迟到0~30分钟扣5元,迟到30~60分钟扣元,迟到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②早退。早退10~30分钟扣5元,早退30~60分钟扣10元,早退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③旷工。旷工扣除20元/天及当日工资。

④请假。请假须提前一日通知经理或主管并得到其同意,请假当日如在当月两日休息日内不扣除工资或罚款。如超出当月两日休息日1~3天每天扣除10元/天及每日工资,超出3~7天扣除100元及每日工资,

⑤请假超期。请假如超出当月两日休息日1~3天每天扣除10元/天及每日工资,超出3~7天扣除100元及每日工资,超出7天以上者,处500元罚款即每日工资。(特殊情况酌情对待)

第二章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工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正确使用方法参考公司《员工手册》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如因个人使用不得当造

成公司财务损坏,处100元/次罚款,并原价赔偿。

四、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动、拿,违反者将处100元罚款,严重者将除名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严禁与客户发生口角和争吵,如发现类似情节,处2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开出洁成队伍。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经理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章设备工具使用、采购、申领

一、每月25日前经理将下月的用品汇总制表,报公司后勤部采购,紧急物品价格在200元以内,经理可先行采购再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洗车房的设备的管理、维护落实到个人(见设备清单),责任人必须按时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经理及有关负责人。

三、发到个人手里的工具应保管好,工具使用期限内损坏、丢失,再申领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奖金方案

一、洗车房设四个岗位:洗车主管、车间管理员、班主班长、洗车工、收银员。

二、洗车主管负责洗车房的管理、客户沟通以及其他各岗位之间的衔接工作。

三、车间管理员负责库房内机器及所有工作用品的检查、维护、发放工作,认真做好记录。

四、洗车工负责车辆清洁工作。

五、收银员负责洗车费的收取、洗车卡的办理和洗车款的整理核对工作。

六、工资及奖金方案

第五章员工聘用及培训方案

一、员工的聘用

1、洁城欢迎每位愿意与洁城共同发展的同志加入洁城队伍。

2、员工在加入洁城队伍之前,要经过经理或相关负责人的面试方

可加入洁城的大家庭。

3、员工通过面试,须经过7个工作日的培训,半个月的试用,方

可正式成为洁城的工作人员。

4、员工培训与试用期间的工资

员工在培训期间,按30元/天给予补助。

员工在试用期间,工资为50元/天,无提成。

5、培训方案及标准

①培训方案

设置专业培训员一名,负责新员工的培训工作。每位进入培训期的员工,跟随培训员做同一岗位工作,在培训员的教导下,逐一学习各岗位工作,直到可以单独合格完成每个岗位的工作。

②培训标准

培训的最终标准以接受培训员工可以单独合格完成每个岗位的工作为标准,7个工作日的培训期过后,接受培训的员工须经过考核通过培训。

洗车店规章制度3

1、营运纪律规范:

(1)杜绝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5分钟按每分钟1元依次类推,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奖金;

(2)离岗请假:离岗超过15分钟,务必与主管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请示将视为脱岗处理,罚款5元。

(3)无论顾客是否购买商品,只要进入洗车场顾客出此刻周围三米范围内务必声音响亮的说:“您好,欢迎光临!”顾客离开时说:“多谢光临,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如发现未按照要求行事,每次开具罚款2元。

(4)微笑服务:收款过程持续微笑服务、唱收唱付(即收您__钱,找您__,请点一下)、使用礼貌礼貌用语;未按要求1次罚款2元;被投诉1次且职责明确罚款10元。洗车员、擦车员与顾客有正面接触或交谈时也务必持续微笑。

(5)工作纪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1次罚款5元。(如未穿戴工装、非吸烟区吸烟。长时光接打私人电话)

(6)病假及事假:

员工到医院就医,需事先请假,急诊状况特殊处理

一般状况不允许请事假,特殊状况请事假需提前一天与店长报备审

批,一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请假,

2、绩效考核:

(1)收银员资金安全:贴合公司收银资金管理规定。

收银出现短款时,由收银员全额承担短款金额;?

领取、归还备用金;及时准确缴纳营业款;

不得擅自将收银资金挪做他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聘用协议,赔偿公

司相关损失,严重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职责;

(2)工作技能:正常参加所有培训、群众活动,考核标准如下:

①收银员:收银员建档信息录错,如录错客户信息,罚款5元/笔。②洗车员、擦车员相互监督,发现清洗不干净一次该车无提成,引起客户投诉的职责操作员罚款50元。

(3)分区职责制,卖场区域负责人—高红柳。车间区域—郝劲松,持续卖

场收款台、展柜、地面卫生整洁无杂物。车间的地面整洁、物品摆放合理整齐、无杂物和私人物品,检查不合格1次罚款2元。

(4)所有员工不允许与顾客发生争执,情节严重者则开除。

(5)爱护员工宿舍卫生及公共物品,损坏照价赔偿。3、奖励制度

洗车:操作员每人提1元打蜡:操作员提3元

抛光:操作技师提销售额的10%销售蜡:销售员提净利润的8%

封釉:操作员提销售额的6%、销售员提销售额的4%玻璃贴膜:操作员提销售额的6%、销售员提销售额的4%办理会员卡:提卡面价格的5%

清洗内室:一人完成操作员提20元,两人完成操作员各提10元清洗发动机:一人完成操作员提20元,两人完成操作员各提10元销售精品:提净利润的10%

(1)当月表现优秀员工年额外奖励红包100-200元,年底统一发放。

(2)季度表现优秀员的员工,底薪下一个季度张50元,500封顶

(3)表现优秀员工享受年终奖:年终奖是工做几个月奖励几百元,年底统

一发放

(4)工作满一年员工公司给其办理医疗保险,中途离职者算自动放下。

4、此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洗车店规章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和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占道经营、损坏路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警支队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卫局负责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市规划、公安、工商、公用事业、环卫、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和车辆清洗服务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五条:城市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申请设立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场,应向所在市、县(区)牵头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并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三)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故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20日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三环路内)新开设的城市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6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4.5m×1.5m×1.5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有公用事业、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各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的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城市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牵头或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需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城市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城市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依法开办的城市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城市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城市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标价牌下方应填写:“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所在市、县(区)物价部门监制”字样。

第十一条:城市洗车场应在场前标明名称,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洗车场工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被洗车辆损坏时,洗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洗车场应按《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业服务队伍定期有偿对其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条:城市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第十四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用事业、环保、环卫、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市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市洗车场,由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由联审小组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三)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不断的,引导其迁出市区惠城中心城区和县城镇以上城市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洗车店规章制度5

一、洗车场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收银员资金安全:符合公司收银资金管理规定。收银出现短款时,由收银员全额承担短款金额领取、归还备用金;及时准确缴纳营业款;不得擅自将收银资金挪做他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实习协议,赔偿公司相关损失,严重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工作技能: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正常参加工间操及所有培训、集体活动等,试用期满后严格按照业绩考核标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①收银员开票速度:<30秒/笔,得满分,10秒为一台阶罚款2元;收银员建档信息录错,如录错客户行驶证信息、购买保险日期等罚款5元/笔。

②洗车员、擦车员相互监督,发现清洗不干净一次罚款20元,引起客户投诉罚款50元。

3、款台保洁:保持收款台、洗车场的地面、桌面清洁、卫生、无杂物和私人物品,检查不合格1次罚款3元。

4、所有员工不允许与顾客发生争执,情节严重者则开除。

5、爱护员工宿舍卫生及公共物品,损坏照价赔偿。

二、考勤奖惩办法

1、迟到、早退:0-30分钟扣5元,迟到、早退:30-60分钟扣10元,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2、旷工:旷工一次扣3天工资,当月无考评优秀员工资格,连续3天旷工视自动离职公司将不发当月工资。

3、请假:请假半分钟不扣任何工资,1个小时扣10元,请假一天扣当日工资和全勤奖,请假超过一天必须提前一天写请假条,请假三天以上必须提前十天向主管批准,在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休假,请假超期。一天扣20元,请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者视旷工处理。(没有请假条视为旷工)

4、上班时间没有上级主管的批准不得随意开动客户车辆,违者处罚200元,造成重大损失者所有的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

5、上班时间任何人不得在销售展厅的沙发上睡觉,违者处50元罚款并扣除当月奖金。

6、雨天天晴后,三天不能请假。违者扣当天工资并处罚50元。

三、洗车场员工礼仪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工服必须整洁干净

2、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3、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若故意损毁公司物品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4、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光临,请慢走。”

5、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顺手牵羊,违反者罚款1000元并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6、贯彻“顾客就是上帝”原则,所有现场工作人员不允许挑拣客户,不允许背后议论客户,不允许摆脸色给客户看;在接待客户的过程中务必要做到有问必答、热情周到。

7、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店长。

8、凡与顾客发生争执的,一次处2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9、为客户清洗内饰或者车身时,注意规范操作,因个人失误造成的客户物品或车辆损毁,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10、所有工作人员之间务必团结互助,一致努力创造价值。

洗车店规章制度6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XX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十四条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昆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第十六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十小时,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特殊原因停运,应于停运前十二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悬挂安民告示,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在洗车过程中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或损坏冲洗设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车辆进入冲洗道后,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均不得下车,不得开启门窗。如载有需防水的物品,驾驶员应主动向洗车场管理人员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票据等,以便洗车场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地段,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警车、军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应按顺序进站接受车辆卫生检查或冲洗除尘。

第二十条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车辆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宣传标示物,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洗车场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洗力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机关在招待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件。凡无检查证件的,洗车场不予接待。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贯彻本细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建设部门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的洗车场,由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100元到2000元的罚款、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刁难和阴挠洗车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洗车场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按责任大小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收费不洗车或变相收费不洗车的;

2、泥沙未按规定处理,乱堆乱放的;

3、冲洗质量低劣,未达到《标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无其他原因,擅自歇业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5、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指月票)贵失,或者擅处涂改票据的。

第二十九条驾乘人员遗失、擅自涂改、短截、伪造票据(含月票)的,由各洗车场按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扰乱洗车场票据管理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辆洗车场的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业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负责解释,各XX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洗车店规章制度7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公司上班时间为8:20~17:30,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为8:20~18:00。

二、每月休息日2天。

三、考勤统计及评价。

1、公司综合部负责每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奖惩办法。

洗车人员考勤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若有违反考勤制度进行将进行处罚。

第二章、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

四、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动、拿,违反者开除。

六、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主管。

第三章设备工具使用、采购、申领

一、每月25日前洗车主管将下月的洗车用品汇总制表,上报公司进行采购,紧急物品价格在200元以内,精品主管可先行采购再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洗车房的设备的管理、维护落实到个人(见设备清单),责任人必须按时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洗车主管。

三、发到个人手里的工具应保管好,工具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丢失,再申领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按照工具折旧进行赔偿)。

第四章岗位设置

一、洗车场设三个岗位:洗车主管兼(美容工)、贴膜工、洗车美容工。

二、洗车主管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兼美容工。

三、贴膜师傅负责贴膜工作,在闲暇时协助洗车工作。

四、洗车工负责机洗后车辆清洁工作。

第五章洗车流程

一、客户车辆来洗车场区域后洗车人员将进行洗车预约登记,并且要求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将车辆开到合适的待洗位置上,按秩序进行清洗。

二、车辆经机洗完毕后,洗车主管(驾驶证)将车辆指引到擦车位,洗车工将进行车内洗尘、外观擦拭,并及时告知服务前台工作人员。

三、洗车主管应在每天下班前报送当天洗车数量及质量精品销售员每天仔细核对洗车数量,同时在下班后统计好洗车表上交给精品销售员做日报表。

洗车店规章制度8

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光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光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务必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我的时光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状况,每次考核100元。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务必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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