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深入了解特定领域的情况和问题,通过系统性地收集和分析数据,来揭示事物的真相和规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仅供大家参考。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1
2010年8月在学校号召大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号召下,为了 对我们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能力进行锻炼,为了对目前社会中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解,我们以弱势群体中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作为课题,来到湖南科技学院进行了调研。我们对了解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目前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讨论,最终顺利完成了此次调研任务。我们从调查结果上可以得知,湖南科技学院的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较强,法制环境较好,对于法律援助也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但仍然存在着法律援助范围窄、受助面积小、效果不理想、对大学生法律援助不甚了解等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都有可能是我们今后法律援助可能遇到的瓶颈,所以进行了讨论,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这次调研为我们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所借鉴,更是为我们今后开展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进一步的基础。
本次调研以湖南科技学院暑期在校的大学生为主要对象,采取文献和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作为调查方法,样本涉及各个年级段以及各个专业。调查问卷总量100份,包括对于法律的认识及应用,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大学生法律援助等内容。
一、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调研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
情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使这一弱势群体能对法律援助有更好的了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受助面积,加强效果,能够正确的运用法律这一途径帮助自己。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大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援 1
助,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我国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发展的进程来看,法律援助的水平至关重要。它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重中之重,法律援助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
二、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
1、大学生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法律援助意识有待培养
在问到是否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时,78%的学生选择对了。由此可见,大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会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援助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大学生对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不高
数据显示,69%的受访大学生表示对法律援助“了解”,其中“很了解”的有34%,“了解一点”的则为35%。而26%的受访大学生表示“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还有5%的受访大学生“完全没听过”。15%的受访大学生“非常清楚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48%的受访大学生“有一点了解”,回答“不是很清楚”及“完全没有听说过”的分别为32%和5%。这说明,法律援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要让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明白并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是什么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当被问及是否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时,大多数人表示有一点了解48%和不是很清楚32%,而非常清楚的只有15%,其他5%则表示完全没有听说过。
这些都说明虽然大多数人都了解有法律援助这一项目,但对其具体作用不是很了解。我们认为这也是今后政府和学校需要加强的方向,不但让学生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更要让需要并且符合法律援助的人们得到合理并且高效的专业援助。
3、大学生对法律援助的信心不高
当受访大学生被问及“符合条件是否会申请法律援助”时,35%的受访者表示会申请,自己想办法解决的有18%,表示“借钱也要找最好的律师”的则有17%,向媒体求助的有15%,甚至有15%的受访大学生打算自认倒霉,什么也不做。这表明虽然不少人对于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会想到法律援助,但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其他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法院指定的律师,23%的受访大学生表示“十分有信心,认为能够帮到自己”,完全不相信的有10%,而67%的受访大学生持怀疑态度,认为要看口碑再说。25%的受访大学生认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很有保证,认为比较有保证和还可以的分别有15%和43%,有17%的受访大学生认为没有保证。这些数据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现在大多数的大学生对于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就是律师的作用不是很信任,这需要今后相关部门的积极改进,增强人们对于律师,对于法律援助的信心。
对于法律援助存在的必要性,89%的受访大学生认为很有必要,有10%认为可有可无,还有1%觉得没必要,这是浪费资源。
以上这些数据都表明,对法律援助的了解与对法律援助的信心有很大关联。对法律援助有较多了解的受访大学生更愿意相信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水平,对法律服务的发展也抱有更大信心。同时,也表明大学生对于法律援助
是渴望的,而不是排斥的,但是他们对于这个法律援助具体做什么,都有一些什么类型,范围都不清楚,这还需要我们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加强相关的教育,让更多的大学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福利。
4、大学生对法律援助机构及法援人的评价还不错
从这次调研可以看出,大多数大学生对于法律援助的评价还是很不错的,只是认为在一些个别方面还有少许问题。
以态度、专业水平、解决方式等为标准,39%的受访大学生对法律援助的法院援助给予很高的评价,39%的受访者认为较好,34%认为一般,还有18%和9%的受访大学生分别给出了较差和很差的评价。
对于目前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受访大学生将宣传力度不够(71%)、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61%)、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57%)、政府经费投入不够(61%)列为最主要问题。另外,承办人员素质不高(29%)、受援面不够广泛(47%)以及其他原因(45%)也为受访大学生所诟病。对此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在受访大学生心中已基本达成共识。对于法律援助在大学生这一人群的普及率仅有少部分的受访大学生给予高度评价。相反,宣传力度被认为是目前法律援助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而表示“完全没听过法律援助”的受访大学生更是有一定的比例。
(2)、法律援助在大学生心中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调查结果表明,受访大学生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及法援人的素质明显信心不足,对于法律援助的体系设置、援助范围以及政府投入也认为有一些部分需要改进。
(3)、受访大学生对当前法律援助现状的满意度较高,但有一些问题是让大
学生困扰的。数据表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原本应当是优势的因素,实践中都有一定困难,这也是受访大学生的不满所在。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存在问题
(1)、法律宣传力度不强,特别是法律援助的宣传。
从上述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当前的法制环境、大学生素质都是相当不错的,但是其在法律宣传的力度上还存在覆盖面不够广,受众群众不够集中,受众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
(2)、大学生对法律援助仍存在疑惑,法律体系需要改进。
在调查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法律援助还是相当欢迎的,但是却都对其存在保留态度。这个现象的存在与现在法律援助的体系还不够完整、人员素质还没有大幅提高以及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强等等有关。
2、解决方案
(1)、加大法制宣传
通过这次的调研活动,法制宣传力度不大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虽然或多或少的,定期不定期的会在大学生这个人群之间进行一些法制宣传活动,但是这次的受访大学生中还是有不少人觉得宣传活动不多,法律普及力度不强。
我们认为,可以充分利用大学校园这一平台资源,让更多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大学生这一群体中展开,比如宣传法律知识,定期做一些法制讲座等等,这样既利用了校园资源,又可以加大法律普及的覆盖面。
(2)、法援体系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现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不为较多人所知,这是因为手续较为复杂,很多
手反复大学生表示他们愿意接受法律援助,但是一想到要四处办证就打了退堂鼓。所以,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可以说任重道远,而从事相关专业的我们就是重担的承担者。国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虽然相比于过去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依旧有待继续改善和加强,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了解也待续相关部门的大力宣传。我们应该把国情作为今后工作的前提,让更多的国民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为更广泛的人群特别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提供法律的保护伞。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工作的总要求,健全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把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党和政府为民办事实的“窗口”,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关注民生的“品牌”。高起点定位、高标准组织、高要求落实、高效果检验,为推进“法治珠晖”、“和谐珠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领域,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办案质量。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力争达到150件,受惠困难群众3000人以上。
法律咨询:区法律援助中心接答各类咨询事项不低于500多件,参与或组织各种咨询活动不低于2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000份以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全年参与和组织咨询活动不少于1场次。
案件受理: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0件,各乡镇街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5件。各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执业律师每人每年不低于2件。各法律服务所每名注册法律工作者必须完成1件以上。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及时受理特定对象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工作重点
1、加大办案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条例精神,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尽可能为那些因经济十分困难请不起律师而又确实需要法律服务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采取更为便捷的措施,跟踪我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努力帮助其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尤其要高质量地办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2、提高便民程度。将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证明等发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方便群众取阅填写。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完善接待场所的便民设施,不断提高接待工作质量。
3、完善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模式,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与大调解相对接的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赡养、抚养、扶养及工伤赔偿等一般民事纠纷,由各级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矛盾。
4、广泛宣传造势。持续不断地利用媒体开展多层次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时报道全区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坚持法律援助业务分析制度,及时推广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畅通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渠道,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社会各层、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浓烈氛围。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督查指导小组,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督查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陈志平为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167989。
2、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法律援助活动的组织落实,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质量,协调法律援助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主任为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初步审查本所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协调办案力量,督促本所人员完成任务。法律援助指标列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年度目标考核,凡没有完成任务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视同没有尽到法律援助义务对待。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3
法律援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异地协作则是法律援助中尤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为了解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工作情况,我们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如下报告。
一、调研背景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是指当申请人身在一地,但需要另一地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时,协助双方进行跨地区的合作。这一领域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较多,需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
二、调研过程
我们首先在互联网上搜索相关的资料,了解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基本情况。然后,我们联系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工作过程、难点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三、调研结果
1. 工作过程
在进行异地协作时,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需要先与对方地区的机构协商,确定律师的人选和协作细节。在此基础上,申请人需要提供所需材料,律师需要给出法律意见,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庭审辩护等。这一过程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周密的规划和协调。
2. 难点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面临的最大难点是跨地区的法律体系差异,这可能导致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则、司法流程和行政程序存在较大的不同。此外,由于工作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间和物力资源也是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需要考虑的难点之一。
3. 应对措施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对于异地协作的工作难点选择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尽可能熟悉目标地区的法律体系、确保协作细节的顺利,切实利用好网络和云平台等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论
从以上的调研结果可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工作情况并不容易,需要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全员配合,充分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相应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在法律援助的理念引领下,我们必须改进工作方式,加速工作流程,并为让更多人获得公平正义做出更大努力。五、问题和挑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法律援助异地协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法律体系的差异。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对于律师来说,需要熟悉并理解申请人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在提供法律意见时更加精准和有效。
2. 时限和劳动力。现场调查、庭审活动需要时间和物力资源,需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和调配劳动力。
3. 信息技术的应用。尽管使用网络和云平台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这在不同地区的网络环境、信息技术设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适应和解决。
4. 资金和人力资源禀赋的不平衡。有些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资金受到限制,有些地区的人力资源也不足,这也对其能够提供异地协助服务带来挑战。
5. 文化差异。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也是异地协作所面临的难点之一。律师不仅要理解当地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并且还需要充分理解当地的文化习惯和观念,才能够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六、应对措施
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的应对措施:
1. 加强沟通合作。不同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加强沟通,利用信息化手段、电话、视频等各种方式互相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2. 提高专业水平。律师需要熟练掌握本地的法律法规,也要了解其他地区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能力。
3. 安排好工作计划。律师应该针对不同的案件,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及时协调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合作伙伴和专业知识等资源。
4. 关注信息技术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和云平台的普及,将能够在压缩时间和空间成本、协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5. 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包括专业机构和志愿者,进行协作,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水平和效率。
七、结论
通过对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调研,我们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需要共同面对很多问题和挑战,这需要大家之间高效的沟通和精细的规划安排。只有尽可能利用各方资源,采取合理的策略,才能够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让更多人能够获得公平正义。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4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是一个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的法律制度,但在中国却是一个于20世纪末才开始兴起的崭新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够获得法律帮助的法律保障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必然具备程序公正的机制。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标志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是指以在校高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法学教师为骨干设立的为社会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志愿者组织,业务上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指导。早在1996年以前,一些大学的法律院系和少数几所政法大学的学生就以不同的组织形式开展对公众的法律服务活动。主要包括对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但极少提供诉讼代理。1996年以后,随着政府法律援助体系的逐步建立,高校对法律援助的关注度日益加大,各高校法学院系纷纷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建立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代理诉讼活动也日渐成为高校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是教师,允许部分学生参与但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高校教师承担了繁重的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性服务’学生来源则是通过在校内法学院学生中招募志愿者的方式维持人才对法律援助组织本身的服务联系,高校学生的流动性大以及参与随意性强,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缺乏稳定性,开展工作没有连贯性、完整性,从而限制了法律援助的广度和深度。
高校是一个人才资源相当丰富的场所,特别是近年来法学专业学生扩招,大部分高校都招收法学专业的学生,部分法学院的老师是兼职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因而,作为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就有其自身的优势。教师在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不仅有利于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能够弥补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大量缺乏的空白,解决我国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现状。
二、现状和问题
随着全国范围内各大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都相继建立起法律服务援助中心,高校法律援助也在逐渐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暴露了自身的不足。
1、学生无法直接参加诉讼,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参与人又是学生这一群体,这是其最突出的一点不足。学生不具备律师身份,所有他们和一般知法公民享有同等的地位,这就导致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无法享有律师的权利,使得理论和实践被间接隔开了。虽然学生们亲身体会案件,但也仅限于理论的陈述阶段而非理论的应用。
2、虽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在我国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却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仅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大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都没有外出接触的机会,需要帮助的人也不知道还有这一途径可以寻求帮助,因此,应该政府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加强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力度,当遇到一些合适的案件,但不符合严格的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由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接手。
3、部分高校所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流于一种形式,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所以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同时也缺乏司法机构的有效监督,我国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都是隶属于学校的内部机构,其缺少与社会的联系,人员不够稳定,当事人不够信任等种种弊端都造成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的脱节,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名不符实。
4、大多数高校法援机构经费和技能相对匮乏,一般的高校选择内部消化,面对如此的困境,大部分非法学类高校只是选择限制法援机构的发展,因为毕竟属于非营利性的援助机构,其对高校的发展作用相对较小。
5、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仅有六类,即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但是以上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现实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在贫困标准以上的很多家庭,一场诉讼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如果仅仅将援助限定在以上范围内,则高校法律援助又失去了很大一部分案源,对此,国家应针对高校法律援助单独做出规定。而不是让日渐成为法律援助主力军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成为法律上的“无主之地”
6、2013年颁布的新的民诉法,彻底取消了经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可能,只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有资格成为诉讼代理人,但事实上不是所有前来寻求高校法律援助的人都有机会拿到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而大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的志愿者作为在校学生都没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很多时候即使他们有能力帮助到寻求帮助的人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等待推荐函的过程中又因身份为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都受到较大限制,从而错过了最佳诉讼时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因此而丧失。
三、解决方法
完善相关立法,保障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合法性基础是解决当前种种困境的最主要的办法之一。从各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来看,一般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较好的国家,其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都较为全面,如法律援助发源地的英国在1988年制定法律援助法、1989年制定《民事法律援助(一般)条例》等。而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只有《法律援助条例》等行政法规,其只是明确了政府法律援助的框架问题,没有涉及高校的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的问题。学术界对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也仅仅停留在一些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上。对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社会、加强立法研究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制度上进行保障,完善相关立法,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般法律体系,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受案范围、资金来源、援助人和受援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另外,应当针对高校法律援助的特殊性,进行相应的立法,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据司法部统计,近几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办理刑事案件上。[2]一定时期内,在政府法律援助部门的援助人员并没有增多的情况下,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刑事案件上,那么民事案件的受到援助的情况肯定下降。这就需要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补充。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是民间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且对于高校法律援助而言,其成员大都是学生,即便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也可能不能完全地保护受援人的利益,而相对于刑事案件而言的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大三、大四或者研究生都能很好地进行处理
法学教育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缺少实践的锻炼,就不能够培养出优秀的学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能够弥补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大量缺乏的空白,解决我国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现状。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5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为了深入了解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法,对多所高校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进行了调研。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68份,问卷回收率为93.6%。同时,我们还对部分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和志愿者进行了访谈,以收集更详细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
1.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普及程度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高校都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或相关机构,并配备了专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其中,有8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学校设有法律援助中心,而7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曾经接受过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或知道如何获取相关服务。这表明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普及程度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2.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在服务内容方面,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主要涵盖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方面。其中,法律咨询是最常见的服务内容,占比达到了80%。此外,还有部分志愿者提供法律讲座、法律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形式方面,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既有线上服务,也有线下服务。其中,线上服务主要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等渠道提供,而线下服务则主要在法律援助中心或相关场所进行。
3.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效果和影响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效果表示满意。其中,有70%的受访者认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对自己的帮助很大或比较大。同时,还有部分受访者表示,通过接受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他们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还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维权技能。这表明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虽然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部分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其次,部分志愿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为受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后,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很多学生不知道如何获取相关服务。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加强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加强志愿者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三是加大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五、结论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普及程度、服务内容和形式以及效果和影响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将会越来越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6
一、引言
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机制。近年来,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参与到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本次调研旨在了解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更好地发展。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高校学生、教师和志愿者进行了调查。问卷调查主要了解参与者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访谈则更加深入地了解参与者的感受、经验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
1.服务内容多样化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内容涵盖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多个方面。参与者通过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他们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如劳动纠纷、家庭矛盾等。同时,志愿者还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1.服务效果显著
调研结果显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效果显著。通过参与者的努力,许多居民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参与者在服务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1.存在问题和挑战
虽然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志愿者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其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资源有限,如资金、场地等,制约了服务的规模和范围。此外,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如遭遇暴力冲突等。
四、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管理
高校应加强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规范志愿者的行为和服务流程。
1.拓展服务资源和渠道
高校应积极争取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拓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资源和渠道。例如,可以与政府部门合作,争取资金支持;与企业合作,提供实习机会和场地支持;与社区合作,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等。
1.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高校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例如,可以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保险;建立志愿者紧急救援机制;加强对志愿者心理健康的关注和辅导等。
五、结论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它不仅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实际的法律援助和咨询,还能够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应正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更好地发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7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xx”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8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视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理应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最初仅仅是一种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直到20世纪中叶,法律援助才逐步由个人慈善行为转化为国家的责任,在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则开始于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开始在全国进行了试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也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而我国整个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则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部法律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详细的规定,20xx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实施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原先的仅在刑事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扩展到在侦察、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担当起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责任。
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又进一步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已经非常的详尽了,几乎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辩护,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和经济困难人员的刑事辩护三大部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的统计,20xx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达到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xx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一直没有大的增长,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增长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却减少了50%,于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趋势极为不符。且近五年来,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仅包含未成年人辩护和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两大指定辩护,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误解。
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受援人的申请,都是被动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认为刑事法律援助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便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而不应当是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的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给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无偿的,其风险相对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更加大一些,导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畏难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担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不注重宣传,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众中的知晓度相对较低。
从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发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宣传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很少或不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直接导致大众普遍认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纠纷提供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得应当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也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条件,而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最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阶段也做了扩大规定,我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仍没有抓着这一宣传的大好机会,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专题宣传,错失了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有利时机。
(三)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介入,在侦查、起诉阶段基本上不介入。导致这种现象
的原因是,对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缺乏了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够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有时候将对被告人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本身较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又相对较高,辩护律师要调查取证,就要自己承担有关费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律师行使辩护的行为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导致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阻碍较多,没办法充分行使其辩护职责,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导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师更不会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从而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进一步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口号,更是社会实践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为经济困难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律师参与的审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能够有效的律师帮助,己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进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宣传,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知晓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手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更注重或者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视自己担负的责任,借助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契机,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审批条件广泛的宣传出去,尤其是应当将新《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节进行专门的宣传,可以就扩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专题宣传,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晓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时还应当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等部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并在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材料,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时,能够将其拥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他们,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
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约束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规,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施行过程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这种实施方案落实到实处。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四)建立有效辩护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充分行驶辩护人辩护职责。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为刑事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提供财政保障,鼓励援助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与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职责,提供不同于有偿辩护案件的便利条件,以体现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权利,在辩护律师受到阻挠时,能够充分发挥机构作用,积极协调同各部门的关系,消除援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障碍。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
虽然刑事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因为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关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行使辩护人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会见旁听制度,用以监督辩护律师能够在会见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遗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庭审旁听制度,确保援助律师能够认真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从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认真行使辩护责任的援助律师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辩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辩护律师,给予惩罚措施,以做到赏罚分明,既激励了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又可以对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9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
(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情况调研10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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