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是指规定员工必须持有相关证书才能上岗的一种管理制度。该制度通常适用于需要具备特定技能或资格的职位,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来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水平。以下是有关于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 持证上岗相关规定内容](http://wimg.puchedu.cn/uploads/2024/03/20240312021459393.jpg)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
1.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工种。
5.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各科队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6.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100元的罚款。
7.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公司的处罚,一律由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人次。
8.由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培、复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检查考核。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2
为加强本项目岗位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工作规范化。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专业特点,特制定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
一、持证上岗的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书为专业职称证书。
2、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统计员。
3、工人: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试验员、信号指挥员、钢筋工、混凝土工、测量工。
二、岗位等级
1、技术岗位:执行《工程等级与人员资质管理规定》(QB/GL03—02)。
2、管理与工人岗位:一般分高、中、初三级。
三、岗位种类
根据工种及岗位工作性质将岗位分为以下两种
1、需持国家、河南省有关单位和部门颁发的证书(简称外发证)的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特殊工种。
2、允许持本集团公司或项目内部颁发的’证书或聘书(简称内发证)的有:试验员、测量工、预算员、仓库保管员、信号指挥员、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等勘察与测绘部分工种。
四、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
1、取证:经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局有关管理规定参加
各种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均应随身携带自己的岗位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项目综合部保存备案。如有丢失,报综合部协助补办。
3、证书的有效性: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公司的规定,由综合部按期组织到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对内部所聘人员进行审批。以确保所持证书的有效性。
4、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部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定。
5、安全环境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处或项目部执行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结果报综合部,并纳入项目考核中。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3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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