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农村自来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而制定的规则和办法,包括自来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等方面的规定。该制度旨在确保自来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农村居民的用水安全和便利。以下是有关于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1

长效合理地利用和管理好自来水管道及设施是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的前提,是全村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同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用水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

由猴子沟至大田、倪家沟至马岗两水源管道组成的水田人饮工程惠及户村民,所有管道、蓄水池等设施(除农户按元每米购买的以外)权属集体所有。

二、用水原则

1、解决人畜饮水,不作它用。

2、在村内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氛围,不浪费用水。

三、后期增户规定

1、在大坪、顺山、六子按元/户,另加工程款元/户,元/户。

2、在原用水区域内按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3、在原用水区域内分户(主要指父子兄弟间分户)按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4、在原用水区域内的转让户需经村委和管委会同意,安装户交纳元,其中元归转出户,其余元作自来水公用经费积累。管道归安装户所有,差的部分自行购买,剩余部分归集体所有。

四、保护和维修

1、全村村民要自觉爱护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在照价赔偿和基础上另加罚—元的责任金。对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重奖。

2、水源至水池管道及或以上管道的维修由集体负责,及以下由各片受益户负责维修。

五、用水收费及管理

1、管水人员在农历每月初五前抄表收费。

2、收费:用水在方内按元每户每月;超出方未达方的按超方加收元;方以上无正当理由的按超一方加收元。

3、如需大量用水(养殖业、修建房屋、红白喜事等),需向管水人员或村委负责人取得联系。超出部分仍按.元/方计价。

4、用自来水渗板(池)、灌溉、保苗,处责任金—元,一户如有两次违反,取消其用水资格。

5、严格一月一收费,一季度一公示。

6、收取的’费用中,每户按元/月交村作自来水积累,专款专用。

7、倪家户实行内部自行管理,自行维修制度。

六、管委会组成(村支两委成员、管水人员及各组组长)

七、管水人员工作职责

1、每月进行一次抄表收费。

2、对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3、负责对群众宣传节约用水。

4、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交村负责人。

此管理制度从月日起实行,原管理制度自行废止,未尽事宜由村委会或管委会负责解释。希广大用户同遵守,爱护设施,节约用水,确保人蓄用水得以保证。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来水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农村自来水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水质、保障供水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自来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农村自来水规划应当与农村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确保供水的可持续性。

第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供水效率。

第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供水安全、稳定、可靠。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设备维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应当合理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水源应当严格保护,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自来水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农村自来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自检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农村自来水设施损坏或者影响供水安全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农村自来水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用户受益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可靠、经济、高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来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来水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农村自来水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
(二)组织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验收;
(三)监督农村自来水水质、水量和服务质量;
(四)协调处理农村自来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自来水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农村自来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农村自来水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农村自来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抢修;
(三)负责农村自来水水费的收取和管理;
(四)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供水纠纷和投诉。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验收

第七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供水安全。

第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水源条件、人口分布等因素。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水质与安全

第十条 农村自来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自来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 农村自来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供水服务与收费

第十三条 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提供连续、稳定、安全的供水服务,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质量。

第十四条 农村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公开供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供水服务热线,接受用户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自来水水费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向用户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自来水工程的;
(二)农村自来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三)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质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上述《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核心,通过明确管理机构与职责、规范工程建设与验收、确保供水水质与安全、优化供水服务与收费等方面,为农村自来水管理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同时,通过设定法律责任,增强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该制度旨在促进农村自来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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