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行为,保障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这些制度通常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注销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措施。通过实施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公司可以确保银行账户的合法、合规和安全,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以下是有关于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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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八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主管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京东商城银行开/销户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当日下午4点之前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填写《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核定,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二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外债类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二十一条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二十二条银行账户开立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开立数量:
1.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开立5个银行账户,其中1个基本账户,1个货款电汇账户,1个货款支票账户,1个收款电汇账户,1个收款支票账户;
2.如因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数量的,应说明原因,并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批准;
3.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二十四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可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以集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2.各分、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3.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4.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6.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7.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七条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三十条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三十一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出纳主管应在每日早上9点下载前一工作日银行对账单留档,每日早上10点前计算各账户当日可付款(或开支票)最大金额。
第三十四条出纳整理当日付款申请单,计算当日应付款金额总数。
第三十五条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应在erp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第三十六条每日下午5点付款结束后,负责账户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erp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应报出纳主管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第三十七条每月初,核算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八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簿记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九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2
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3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二级主管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的上报备案工作,并对各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企业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业务监督,集团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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