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某个大队的管理规章制度、原则、方法和组织,用来规范、约束和引导大队内人员的行为,保障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该管理制度可能涉及人员分工、职责分配、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以下是有关于对大队的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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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队的管理制度1
一、为加强我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提高义务消防队的火灾处置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
三、义务消防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至2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演练;
3、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4、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5、发生火灾后,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部门总人数的30%,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其总人数70%。
六、义务消防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体程度,身体素质良好,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热爱消防工作,忠于职守,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
3、思想觉悟高,有上进心,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2、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4、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指挥,坚守岗位。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2
艺术学校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加强义务消防队的管理,使义务消防队在火灾发生时具有充分的战斗力,保护学校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成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队长由保卫科长担任,副队长由学生科长担任,成员由学校三十岁以下的教职工担任。
2、定期召开消防会议,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性能,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补充。
3、义务消防队员平时要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公安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每位义务消防队队员都要熟悉掌握校内重点防火部位情况,熟悉火灾易发部位的基本情况(配置消防器材的种类、数量、确定火灾事故的危险点和控制点)。
5、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6、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3
为了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61号令精神,做好义务消防队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义务消防队组织实行条块结合,以各部门、公司为主;夜间以运行值为单位,值长统一指挥。
(二)运行各值成立义务消防分队,由该值值长为负责人。
(三)各部、各公司义务消防队,由各部、各公司设专人负责。
(四)生产现场的火警由当值值长组织扑救。
(五)义务消防队统属厂防火委员会指挥,业务训练由安监部负责。安监部须制定训练规划和具体训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六)各部门、公司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组织调整。调整结果报防火委员会。
二、义务消防队的具体任务
(一)接到火警信号迅速投入灭火战斗。
(二)认真贯彻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监督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四)配合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和火险隐患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必要时组织队员值班巡逻。
(五)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的现场保护工作。
(六)做好本责任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七)积极参加消防技术训练,熟知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自救方法。
三、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火场纪律。
(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不延迟,不退缩。
(三)熟知岗位消防器材,能正确使用、保养、管理消防器材。
(四)注意操作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五)模范执行消防法规、消防规程和其他防火安全制度,制止违章现象。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消防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第三条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四条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第二章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保安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保安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保护员工生命、学校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保安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职责。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正派、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
4、保护执勤区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5、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管理工作既是行政工作,又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工作。它贯穿于保安员执勤训练,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必须加强对管理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对保安员的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第八条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赏罚分明,保证规章制度具体贯彻落实。培养优良作风,防止事故,巩固提高保安人员的战斗力。
第九条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激发保安员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凝聚力。提高政治觉悟,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法律、法令,认真执行保安人员守则,增强法制观念,大力提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教育所属保安人员,认真熟记和履行职责,精通本职业务。班长要熟悉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动群众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讲究领导艺术,注意管理方法,坚持疏导方针。因人施教,因势利导,待人平等,处事公道,严格管理。循循善诱,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搞好批评教育,定期进行作风整顿;坚持训管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把纪律作风贯穿到教育训练、日常生活和完成各项任务中去。从大处着眼,点滴入手,常抓不懈。使保安队伍养成令行禁止、整齐划一、遵章守纪、奋发向上的优良作风。
第四章:职业纪律
1、严禁保安员执勤着装不整齐,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不全。
2、严禁保安员当班时看阅书报小说,玩游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禁保安员值班时打瞌睡或聚众聊天嬉闹。
4、严禁饮酒执勤。
5、严禁交接班不清楚,未经主管批准,私自请人顶班,私自留宿他人。
6、严禁非法扣留他人证件及物品或接受他人的钱物。
7、严禁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中临阵脱逃或视之不理。
8、严禁违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规定或转借。
9、严禁无故不参与保安会议培训,学习训练及集体活动。
10、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顶撞上级。
11、严禁未经批准缺勤和擅离岗位或请假不按时归队。
12、严禁招惹或教唆他人参与社会聚众打架、斗殴、抢劫等违法活动。
13、严禁隐瞒不向上级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5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
依法办事,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加强组织纪律性,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自觉接受领导检查和群众的监督,如未及时上报后果自负。
三、上岗制度:
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文明服务,执勤时要注意风纪,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热诚服务,坚决杜绝上班时间嬉笑打闹、脱岗、空岗、喝酒、吸烟、看书看报、玩手机、打牌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能随意会客刁难、勒索、出言不逊等粗暴现象的发生。不准收取或索要他人的任何物品,更不能监守自盗。
四、接待制度:
1、接电话时首先,喂、你好、请问您有什么可以帮到您、请稍等我给您转分机、对不起帮不了您。
2、接待来宾时首先,站起身来或坐立端正、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稍等我给您联系、xxx下来接您、请在此等候;如去财务或找校长的联系确认后登记并指引路线。
五、交接班制度:
每天早晚6:50着装整齐准时交接班,交接内容有:走读证、快件、物品、对讲机、警用器具等必须当面查验清楚,发现问题急时提出并汇报给领导,值班人员做好记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未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转交。
六、巡逻制度:
巡逻过程中,须佩带电筒、对讲机等巡视器材。对巡逻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做出处理,并通过对讲机向保安队长或值班领导报告。发现学生吵架的,应予以劝止,发现学生打架斗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会报并控制住局面,待有关领导到现场
七、着装制度:
上班时着保安服,着装整齐、清洁,不披衣、不惝怀、不挽袖、不卷裤腿、不歪戴帽子、不穿拖鞋等不做有损形象的动作。
八、列会制度:
每周五下午6:30准时召开全体保安会议,每个岗位只留一人留守岗位,列会主要议题:简要总结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学习文件精神、传达相关信息,反馈意见或建议。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应做好要点记录,按期完成会议做出的工作安排。
九、站岗制度:
站岗时站姿要标准,不做小动作。观察周围情况,确保师生安全的出入校园。
十、保安员请假或离职制度。
1、请假制度:
有事请假首先报告给班长及上级领导,经同意写好请假条【最长批假时间一个礼拜】如有特出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急时打电话申请续假,对于未按时返回未打电话申请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2、离职制度:
如办理离职手续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离职申请书。
十一、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几种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处以300元以下罚款以示警告。
4、屡教不改者或犯严重错误的解除保安工作资格。
5、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严格按【天津泰达枫叶国际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听信他人指令扰乱警卫的正常工作,如有临时变动须向上级领导汇报,经认可才可执行,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其他人的指令不听。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6
一、队室是了解少先队知识,接受少先队教育的场所。进入队室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动手损坏物品。队室由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负责管理。
二、加强对鼓号等物品的.管理,每次使用应及时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添置登记,分类在室内摆放整齐。
三、队活动前,要预先取出活动用具,活动完要检查收齐用具并摆放回原处。对服装缎带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各人洗干净,用纸条写好姓名放入衣服口袋,并交还给学校统一保管。
四、各种器材、道具建立登记册,实行借还手续,活动过程如有用具被损坏或遗失,要告诉学校主管领导,及时做或填好损失登记。对用坏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
五、室内设备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如借出损坏或损失,照价赔偿。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队室,如有事要进入的,需经大队辅导员批准。
六、为了使队部室整齐干净,每周值日的同学一定要打扫卫生,摆放好各种用品。室内保持整洁,不乱丢纸屑、杂物、用过的衣物要洗净晒干放好,避免造成无必要的损失。
七、每学期各中队参观队室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开展活动后,管理人员要检查整理室内设施,关好窗,关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追究事故责任。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7
一、工程部经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服从总公司领导,努力提高自身,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三、努力加强团队建设,积极配合其它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装饰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做好装饰项目经理工作安排,做好施工班组调度,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做好施工管理。
五、做好装饰工程内控的监控,认真参加合同报价评审,确保工程利润的实现。
六、工程部经理负责工艺规范的调整,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
七、负责对工程管理人员的考核及提成的’审核。
八、、督促所属部门按规定程序,规范要求进行运作。
九、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优良率审核、奖惩的实施及下达整改指令。
十、负责所属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做好所属人员的绩效考评工作。
十一、负责对设计师工艺方面的培训工作。
十二、对所属人员的岗位调整,人员招收和辞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并配合行政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工作。
十三、负责处理重大客户投诉与客户交流等相关事宜。
十四、按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十五、工程部经理负责每周召开一次工程部例会。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8
为使我班学生有一个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责任到人的原则,初一(8)班制定了一份班级个人平时表现奖惩制度,以保证班级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细则(以原始分零分为准,优则加分,劣则扣分)如下:
教室纪律:
1.课上交头接耳,小声说话,接教师话茬、起哄,无理取闹,顶撞任课教师,发生师生冲突等行为的,或被逐出教室的,每人扣2分;
2.外出学校不写请假条的,每次扣1分;
3.迟到的同学,每次扣1分;
4.自习课(午自习)纪律,负责人连续提醒个人两次不听者,扣1分。屡教不改者,酌情加倍扣分;
5.每旷课一节扣3分,请假需写请假条并有班主任签字。否则当旷课计算;
6.不按时完成作业的,每次扣1分;
7.损坏班级、学校公物、践踏草坪,每次扣1分;
8.班干部带头违反班级纪律,双倍扣分。
卫生纪律:
1.教室卫生每天扫2次,倒垃圾2次。包干区每天打扫2次,未扫干净的扣1分;
2.教室或包干区卫生在检查老师检查时被扣分的,值日生和当日值日班长各扣2分;
3.带零食、面包、点心进教室并把残渣掉落在地面或在班级外的包干区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的,每次扣1分;
4.不按时打扫卫生的,值日迟到的,每次扣1分;
5.座位底下有垃圾,扣座位人1分。
集体纪律:
1.做课间操要做到快、静、齐,散漫不及时排好队的,扣1分;
2.外出上课时要做到快、静、齐,散漫不及时排好队的,扣1分。个人纪律:
1.骂人、说脏话、粗话,或叫侮辱性绰号的,引起同学反感的,每次扣2分;
2.不服从安排,无故不参加体育活动的,扣1分;
3.敲诈勒索、打架、抽烟、偷窃他人物品的扣10分;
4.进入网吧、游戏机室等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每次扣5分;
5.考试作弊,扣5分;
6.教室物品损坏由个人承担,没有人承认由班级全体成员承担;
7.穿人字拖鞋进教室者,两操期间穿拖鞋者,扣1分。
奖励办法:
1.连续一周无迟到、旷课积分加1分。
2.连续一周无拖欠作业,无课堂违纪现象积分加3分。
3.考试成绩进入班级前10名或成绩较上次级排名前进10名以上的加2分。
4.知错能改,表现较前周有较大改善者加2分
5.文体比赛,个人代表班级参加,依照参加态度、为班级争得荣誉状况和个人取得成绩斟酌加分。
6.协调班级同学间矛盾者,每次加2分。
说明:扣分情况每周由纪律部长组织统计,并公布于班级公示栏内。对于扣分情况较严重的制定以下惩罚措施。
一、一周内扣分达15分者;
1、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出深刻检讨(不少于300字,对此的反省,对今后的.打算)
2、罚抄班级管理制度1遍。
二、一周内扣分达18分者,或连续两周扣分达10分者;
1、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班会中作深刻检讨!(不少于500字,对此的反省,对今后的打算。)
2、请家长到校,与班主任商讨教育方法!
3、罚抄班级管理制度3遍。
三、一周内扣分20分以上者,或连续三周扣分达10分者;
1、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班会中作深刻检讨!(不少于700字,对此的反省,对今后的打算。)
2、请家长到校,接学生回家反省,反省清楚再由家长送来学校方能上课!
学期末,根据各同学的累积总分,评定奖项并记入学生档案。此记录将作为班主任学期末对班级同学打分、成绩单评语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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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规范员工统一着装,特对公司工作服的领用、着装和日常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xx公司工作服的`发放:
A、数量:原则上每位员工发放工作服为春、夏季各两套,实施发一备一,以脏换净,以一换一的换洗制度。
B、建立管理台帐,实行工服卡制,卡上标明员工的姓名、性别、部门、岗位、编号、工作服的价值和领用时间等。
C、规格:工作服装大小尺码由承制商根据员工的身形量身而定。
D、发放工作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提出领用申请并经部门主管确认。新员工领用工作服以入职通知书和押金收据为依据,领用时交押金元,领用后在工作服发放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员工因个人原因丢失或污损,应根据具体情况照价赔偿。员工因职务变动或辞、离职应如数上缴工作服,确定无人为损坏,公司退还押金。
二、工作服着装规定:
A、穿着工作服即代表公司之形象,必须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如有脏乱、破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B、工作服仅限于工作期间穿着。
C、工作服装样式、标识为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违规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D、工作服的换洗根据不同的级别、岗位和工作服的面料区别对待。
具体规定如下:
(1)外装:xx公司经理、部门主管、前台文员、管家、会所人员套装一月一换;安保半月一换;工程人员、绿化保洁人员一周一换。
(2)衬衫:夏季三天一换,冬季一周一换。
(3)春季工作服外装由xx公司负责统一送洗,衬衫由个人自行洗涤。
三、工作服换季:
春、夏季工作服换装时间原则上确定为五月二十日左右,具体更换时间由行政人事部视天气情况另行通知。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10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无事故,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确保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特订本制度:
一、学校要经常性加强学习、教育、宣传,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二、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1、学校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负责,组员由中层干部、班主任组成。
2、教师实行轮值制度,列表上墙,明确责任。
三、学校要经常性组织人员对房屋、门窗、宿舍、厕所、围墙、球架、旗杆、水电、楼梯等进行检查和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教育落实到实处。针对防交通事故、防电、防水、防火发生、防中毒,要经常性利用会议、广播进行教育、宣传、训话,并要做好记录。
五、校内活动:学生集体集队、上操、上课、搞清洁活动、外出参观等教师必须到场,维护秩序和安全;落实责任,如教师应到场而未到场,发生事故直接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班主任要经常性教育学生不搞危险的涉及安全的活动;不玩危害个人和他人的玩具和危险品(发现的要及时收缴),不到危害安全场所。
七、对教师食堂、学校商店要进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
八、对学校各处室门窗关锁、保卫责任到人,财产损失经济责任追究到人。
九、未经学校批准,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开展活动,校内职工如随意牵引外人对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物产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
十、不允许不明身份人员带领学生离开校园。
十一、对发生危害师生人身安全、财产损失事故,师生都有责任维护,视情节轻重,对见义勇为者实行表扬奖励。对懈怠、旁观者进行惩处。
十二、因故、因事请假或值日值班,严格做好交接班手续,交清责任。
十三、对外学区学生的交通车辆进行管理和教育并与驾乘人员和学生家长签订责任书,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
以上制度,希遵照执行!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11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求增进经营效能,加强客户服务的工作,迅速处理客户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总则、服务作业程序、客户意见调查、客户投诉管理以及客户服务准则等内容。
第三条客户服务部服务收入的处理及物品请购,依本公司会计制度中“现金收支处理程序”及“存货会计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客户服务部为本公司商品售后的策划与执行单位,对服务工作处理的核定依本公司权责划分办法处理。
第五条我们认为做服务实际上就是做培训,做品牌实际上就是做诚信,做市场实际上就是做满意。客户的肯定与满意才是我们最希望的奖赏。
(二)服务作业程序
第六条本公司售后服务的作业分为下列四项:
1、有偿服务(A);
2、合同服务(B);
3、免费服务(C);
4、内务服务(D)。
第七条客户服务部于接到客户之要求服务的电话或文件时,服务人员应即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型号、规格、购买日期和地点等内容,登记于“服务登记簿”上,并在该客户资料袋内,将“服务凭证”抽出,送请部门经理派工。
第八条服务人员持“服务凭证”前往客户现场服务,凡可当场处理完妥者即请客户于服务凭证上签字,携回交于“服务登记簿”登记服务内容,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第九条凡属有偿服务,其费用较低者,应由服务人员当场向户收费,将款交予财务部,凭以补寄发票,否则应以“服务凭证”为据,由财务部开具发票,以便另行前往收费。
第十条服务人员应将实际服务时间、内容详填写在“服务凭证”和“服务登记簿”上,由部门经理核签后,将“服务凭证”,送请客户签章,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第十一条客户服务部,应根据“服务登记簿”核对“服务凭证”后,将当天未派修工作,于次日送请部门经理优先派工。
第十二条如属异地客户服务,服务人员应填具“异地服务申请单”,由部门经理核准后,方能外出服务,差旅费、补贴费等列入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客户服务部应做好有关销售的内务工作,负责宣传品等的保管与发放。
(三)客户意见调查
第十四条本公司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并培养服务人员树立“顾客至上”的理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客户意见调查,所获结果作为改进服务措施的依据。
第十五条客户意见分为客户的建议或抱怨,及对服务人员的品评。除将品评资料作为服务人员每月绩效考核之一外,对客户的任何建议、抱怨,客户服务部应特别加以重视,认真处理,以务实的态度、饱满的.热情,建立客户服务的良好信誉。
第十六条客户服务部应将每一的客户请求服务的内容记入服务登记簿,以凭填寄客户意见调查表。
第十七条对服务人员的品评,分为态度、技术、到达时间及答应事项的办理等四项,每项均按客户的满意状况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以便客户填写。
第十八条对客户的建议或抱怨特别严重者,客户服务部应即提呈副总经理核阅或核转,提前加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函告该客户;属一般性质者,客户服务部自行酌情处理,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通知该客户。
第十九条凡属加强服务及处理客户的建议或抱怨的有关事项,服务部应经常与营销部、研发部或其它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予以催办,并协助其解决困难问题。
第二十条客户服务部对抱怨的客户,无论其情节大小、责任在谁,均应由客户服务部经理亲自或专门派员前往妥善处理。
(四)客户投诉管理
第二十一条范围。包括客诉表单编号原则,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理、追踪改善、产品退货、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处理程序。客诉处理作业流程,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客户投诉的分类。客户投诉依原因的不同分为:
1、非质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指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运输、搬运等)。
2、质量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
第二十四条处理部门及其职责。
1、营销部:
(1)详查客户投诉产品的订单编号、规格、数量、交运日期。
(2)了解客户投诉的要求及投诉理由的确认。
(3)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4)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2、研发部:
(1)综合处理客诉案件的调查、提报与责任人员的拟定。
(2)发生原因及处理、改善对策的检查、执行、督促。
(3)客户投诉质量的检验确认。
3、客户服务部:
(1)客户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理及逾期反映。
(2)客户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提报。
(3)客户投诉立案的联系。
(4)处理方式的拟定及责任归属的判定。
(5)客户投诉改善案的提出、洽办、执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确认。
(6)协助有关部门与客户接洽客户投诉的调查及妥善处理。
(7)处理过程中客户投诉反映的意见提报有关部门追踪改善。
第二十五条客户反映调查及处理:
1、营销部业务人员接到客户反映产品异常时,应即查明该异常(订单编号、批号、交运日期、不良数量)和客户要求,并即填具“客户投诉处理表”,连同异常样品签注意见后送客户服务部办理。
2、客户投诉案件若需会同处理者,客户服务部门应在“客户投诉处理表”中确定处理时效。服务人员应立即反映给研发部,会同相关人员共同前往处理。
3、为及时了解客户反映异常内容及处理情况,由客户服务部或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分管副总经理批示。
4、判定发生单位,若属我方质量问题应另拟定处理方式,改善方法是否需列入追踪(人为疏忽免列案追踪)作明确的判定,并依“客户投诉损失金额核算基准”及“客户投诉罚扣的判定基准”拟定责任部门损失金额,个人惩处种类呈主管副总经理批示后,依罚扣标准办理。
5、“客户投诉处理表”会决后的结论,若客户未能接受,客户服务部应再填一份新的“客户投诉处理表”附原表一并呈报处理。
6、营销部不得超越核决权限与客户做任何处理的答复协议或承认。对“客户投诉处理表”的批示事项以书信或电话转答客户(不得将“客户投诉处理表”影印送客户)。
7、客户投诉内容若涉及其他公司、供应商等的责任时,由客户服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8、客户投诉不成立时,销售人员于接获“客户投诉处理表”时,应以规定收款期收回应收账款。如客户有异议时,再呈报“签呈”给上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客诉案件处理期限
1、“客户投诉处理表”处理期限自售后服务部受理起六日内结案。
2、各部门客户投诉处理作业流程处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客户投诉金额核决权限:
客户投诉金额
1000元以下
1000-5000元
5000元以上
核决权限
销售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及奖金罚扣:
1、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总经理办公室每月10日前应审视上月份结案的客户投诉案件,凡经批示为行政处分者,经整理后送人力资源部提报“人事公布单”并公布。
2、客户投诉绩效奖金罚扣。销售部门及售后服务部的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由总经理办公室依客户投诉案件发生的项目原因决定责任归属单位,并开立“奖罚通知单”呈总经理核准后,执行罚扣。
第二十九条产品退货账务处理:
1、销售部门于接到已结案的“客户投诉处理表”后依核决的处理方式处理:
(1)折扣、赔款:销售人员应依“客户投诉处理单”开立“销货折扣证明单”呈经销售副总经理核签及送客户签章后一份存营销部,一份送财务部作账。
(2)退货、重处理:即开立“产品退货单”注明退货原因,处理方式及退回依据后呈销售副总经理核示后,除第一联自存督促外,其佘三联送仓储部据以办理收料。
2、财务部依据“客户投诉处理表”第四联中,经批示核定的退货量与“产品退货单”的实退量核对无误后,即开立传票办理转账。
3、仓储部收到退货,应依营销部送来的“产品退货单”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产品退货单”第二联送仓储部存,第三联送财务部存,第四联送销售部存。
(四)客户服务准则
第三十条真诚。不管客户是否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们都要客气真诚地接待,力求使每一位客户的问题都得到解答,要求都得到满足。
第三十一条快捷。客户订购我们的产品之后,我们要以最快的速度把产品送到他们手中,力求让客户在第一时间用上我们的产品并将之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第三十二条周到。如果客户因没有使用过我们的产品而心存疑虑,我们要给客户提供参考教程,让客户免费试用,然后尽可能详细地介绍我们的产品,以便使客户能真正了解我们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善始善终。客户购买产品之后,我们要提供长期免费的咨询。不管是在产品的使用中还是在公司经营管理中遇到问题,只要客户向我们咨询或寻求解决方法,我们都要尽最大努力在第一时间给客户满意的答复。即使客户不购买产品,我们也要就其遇到的问题给予建议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素养。客户有什么异议,要耐心听客户倾诉,该我公司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并寻求谅解,客户对我们的误解,要耐心解释。无论在什么时间,由于什么原因,都不能与客户针锋相对,不得说粗话、脏话。要时刻记住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说话做事要有分寸有依据。
(五)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潍坊华赢创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实施。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13
海南核电消防队内务建设条例内务建设,是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队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消防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一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
(一)操课时通常着作训鞋;进入施工区着防砸鞋。
(二)作战、训练、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进入施工区需戴安全帽;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节仪容
(一)头发应当整洁。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不得染与本人原发色不一致的’颜色。
(二)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
第三节举止
(一)队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边走边吸烟。
(二)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三)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四)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二章内务卫生
内务卫生管理是消防队精神面貌的标志,创造一个舒适、整洁的学习、生活、训练环境,对提高工作效率,搞好战备是非常重要的,为使内务管理步入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必须做到:
(一)环境卫生,每天进行一次打扫;每周五进行一次大扫除。
(二)宿舍、值班室卫生要明确专人负责。
(三)休息时间外,宿舍内务卫生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被褥叠放整齐,室内物品的放置统一有序,杂物一律入桌入柜(包括电视、空调的遥控器)。
(四)室内要保持窗明、地净、墙壁无蜘蛛网、无灰尘;墙壁不准贴壁画、订钉挂物,室内不随地扔垃圾,自觉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晚上23:00按时熄灯就寝,就寝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允许在宿舍范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六)不得在宿舍内赌博、结帮打架、闹事、骚扰他人、偷盗,一经查实,视情节严肃处理或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倡导节约,随时关水,人离开房间关灯、关空调、关电视。
(八)随时注意安全,人离开房间要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并关好门、窗,严禁使用电炉及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周末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
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二节一日生活
(一)起床按时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二)早操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领导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三)开饭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开饭前由值班员整队带到食堂门前依次序次进入食堂。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四)操课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带回。
(五)午休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六)课外活动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七)就寝按时熄灯就寝,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14
一、管理要求
(一)学生宿舍实行责任制,开学一周内各宿舍推选出宿舍长(此后按实际情况可以改选)。舍长对本宿舍的清洁卫生负管理责任,排出卫生值班表;每天督促并检查值日生进行责任范围的保洁工作,安排好每天的清洁卫生工作和保持宿舍的整洁。同时,舍长对宿舍成员的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现宿舍成员有经常逃课、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和及时上报辅导员。舍长评奖学金时享受同其他班同样的任职加分(有突出贡献的’舍长可以额外加分)。
(二)各宿舍应该每天将室内及门前打扫干净,并整理内务。任何时间不得将垃圾杂物堆放在过道上或室内,并负责保持本寝室及相应过道地段、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违者以该寝室卫生不合格计。
(三)宿舍内禁止吸烟。任何人不得在走廊、门厅、楼梯上声喧哗、刷牙、倒水、小便、打(踢)球、溜冰、焚烧纸屑;不得乱扔果皮、纸屑、饭菜等垃圾;不得从阳台、门厅等地方向下倒水、吐痰、扔垃圾杂物;不得将塑料袋、饭菜杂物倒入便池和下水道;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不得无故晚归等。凡经发现,即对当事人处理,或处罚责任寝室人员,并取消参与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四)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宿舍墙壁的洁净,不得有任何污损行为(包括在墙上乱敲乱砸、张贴标语、广告、寻物启事、乱写乱画、用脚踢、用球砸等)。凡有污损行为,一律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如未查出直接责任人,则该室全部成员卫生成绩均计不合格。
(五)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即对当事人处理,并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
(六)各宿舍应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力争在全院创建一种“舍风正、学风好、班风优”的宿舍文化。
二、检查时间和办法
学生会生活部每周检查一次,特殊时期检查两到三次;学院领导和辅导员不定期检查。学生会每周公布检查结果,对好的宿舍予以表扬,对差的宿舍予以通报批评。
三、奖励和处罚办法:
1、按周通报良好宿舍及不合格宿舍。一学期获得良好宿舍10次及以上的宿舍优先获得院级和校级“文明宿舍”入选资格,宿舍成员奖学金加分中的宿舍分按满分计算。检查中“不合格”的宿舍将限期整改,一个月整改达三次及以上,取消学年各项评优资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宿舍舍长的任职分清零,该宿舍所有学生(包含舍长)按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扣分。
2、各宿舍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凡拒检和干扰检查,致使无法检查者,当日检查视为“不合格”。
3、在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我院及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所有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中宿舍分按满分计算。
4、各班所有宿舍中,如有30%及以上的宿舍出现过在“不合格”宿舍通报中,取消该班“文明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集体奖项评选资格。
“文明宿舍”评比细则
(1)自觉遵守宿舍制度,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无在公寓楼内违犯校规校纪现象。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语言文明,行为礼貌,舍友关系融洽。
(3)宿舍内凳子、盆架、盆子、清洁用具等设施设备摆放或悬挂整齐统一,阳台物品堆放整齐。
(4)地面无烟头、纸屑、痰迹、果皮等垃圾杂物。
(5)门窗干净完好,不在窗台上摆放鞋袜、毛巾等杂物。
(6)桌面干净,书籍摆放整齐有序。
(7)被褥叠放整齐,床单、被罩、枕巾、蚊帐等干净卫生。
(8)墙壁无乱钉钉子、乱拉铁丝、电线、网线、绳子及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9)宿舍成员无酗酒、打架斗殴、高声喧哗、打闹起哄、狂呼乱叫、踢球、拍球、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10)舍员无晚归及夜不归宿现象,且在上课期间无人逗留在宿舍内睡觉、玩游戏、打扑克牌等。
(11)宿舍内无不健康书刊、杂志、图画和影碟等。
(12)宿舍无私自容留他人住宿的现象。
(13)宿舍成员无窃电、违规使用电器、损坏公共设施现象。
(14)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施完好,且位置摆放符合公寓教室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15)宿舍成员无赌博等不良行为。
(16)宿舍整体环境良好。宿舍内无异味,无蚊蝇,富有青春气息和时代感,营造积极健康的宿舍氛围,体现出当代学生的特色。
(17)每次检查评比时应邀请学生公寓教室管理中心共同检查,且征求公寓管理员意见。对有违犯校纪校规、不服从管理教育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宿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评资格。
对大队的管理制度15
为营造我院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发挥宿舍文明育人功能。特制定机电工程学院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一、卫生责任制度
学生宿舍卫生实行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会(主要为班长和卫生员)、宿舍长五级管理。党总支副书记和团总支书记不定期深入宿舍检查卫生情况,辅导员定期深入所负责年级(班级)学生宿舍督促卫生清扫,了解学生思想生活状况,班会要切实组织本班学生宿舍的卫生清扫工作,宿舍长要带领全宿舍成员搞好本宿舍卫生。
二、值日及扫除制度
宿舍卫生实行值日制度和扫除制度,要坚持做到一日一清扫,一周一次扫除(时间为每周四)。宿舍长负责将值日表、评分标准、学院管理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值日生按卫生标准打扫好整个房间的卫生,同时督促宿舍的每位成员整理好自己的内务卫生。
三、检查评比制度
1、宿舍卫生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检查方式。全院卫生检查定于每周四中午,参加人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会干部及班级卫生员。公寓中心卫生检查则为不定期检查。
2、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最终得分由学院检查得分(60%),院领导、辅导员抽查得分(40%)最终按比例规定得出并评出A、B、C、三档。
四、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奖罚措施:
1、对于一个月内连续三周卫生成绩得A的宿舍,上报团总支老师给予表扬。
对于在一个月内无论学院检查,公寓中心检查均为A的宿舍,授予“机电学院AAAA级文明宿舍”的锦旗,并在宿舍内悬挂一个月,以示鼓励。
2、对于卫生成绩连续两次得C的宿舍,上报团总支及辅导员老师,对宿舍内所有成员在学院内予以通报批评,给予班级卫生员、及班长口头警告处分,并相应在综合测评中扣分。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三次C的宿舍,或在公寓中心简报中出现为“最差宿舍”、及因违规被通报的宿舍,上报团总支老师,建议降低综合测评德育评定或延缓入党发展阶段。
3、对于在同一周内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宿舍被评定为C的班级,由班长及卫生员向其辅导员做出书面解释,并制定出改进措施,若未有改善,追究其班长及卫生员的责任。
4、对于违规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卖东西、使用违规以及劣质电器(如插排、吹风机、热得快等)的同学按照《山东建筑学学生手册》和《公寓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不同处分并在学院内部作出检查。
六、检查结果的运用
1、宿舍卫生检查结果要在班集体考核、个人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体现,对于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宿舍,要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扣分,对长期保持宿舍卫生的优秀宿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加分。对于因违规而被学院及公寓中心通报的宿舍及同学,综合测评德育评为B级。
2、综合测评的卫生成绩是依照学生会平时的卫生检查结果以及公寓中心的公寓检查结果来评定的。其中公寓中心检查成绩占50%,学生会检查占50%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由于卫生成绩较差而受到处分的宿舍,如果连续三次以上获得院级评比成绩“A”或两次以上校级评比成绩“A”,可降低或取消以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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