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是维护组织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基础。它不仅规范了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更确保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社区服务计划旨在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为了更好地记录和管理社区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呈现几篇不同侧重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和借鉴,旨在帮助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篇一:《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侧重全面性与流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产生的各类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档案室,负责全单位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接收、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本单位的档案。

(四)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开展档案宣传和研究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与收集

第八条 各部门在办理各项工作时,应当有意识地形成和积累档案材料。

第九条 归档范围: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一)行政管理类:各类行政公文、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审计档案、法律事务档案、外事档案等。

(二)业务工作类:各类业务文件、合同协议、项目资料、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产品设计图纸、实验数据、影像资料等。

(三)党群工作类:党团文件、党员登记表、组织生活记录、工会活动记录、职工代表大会资料等。

(四)其他: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电子文件等。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

(一)起草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文字准确、语言简练、格式规范。

(二)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三)图纸应当符合制图标准,标注清晰。

(四)照片、录音、录像应当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收集:

(一)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应当及时收集本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齐全。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三)对于重要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原件。

(四)对于电子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备份,并刻录成光盘或存储在移动存储设备上。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 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著录规则》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排列、编号、著录、装订等。

(四)档案的分类应当根据文件材料的内容、形式、来源等因素进行。

(五)档案的排列应当按照文件材料的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

(六)档案的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便于查找和管理。

(七)档案的著录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文件材料的内容特征。

(八)档案的装订应当牢固、美观,便于翻阅和保管。

第十三条 档案的鉴定:

(一)档案的鉴定是指对档案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保存期限。

(二)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档案的鉴定应当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四)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继续保存。

(五)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的保管:

(一)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二)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三)档案应当分类存放,排列有序,标识清晰。

(四)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档案的利用:

(一)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当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涂改、损毁、拆散档案。

(四)查阅档案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五)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的鉴定:

(一)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前一年,档案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档案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从档案的价值、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经过鉴定,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档案的销毁:

(一)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销毁。

(二)档案的销毁应当填写《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档案的销毁应当由档案室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并进行监督。

(四)档案的销毁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侧重电子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产生的各类电子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处理、存储并以数码形式记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各种形式。

第四条 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善的电子档案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信息中心或指定部门负责电子档案的总体规划、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档案室负责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收、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电子档案。

第七条 各部门指定电子档案员,负责本部门电子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电子档案的形成与收集

第八条 各部门在办理各项工作时,应当有意识地形成和积累电子档案材料。

第九条 归档范围: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电子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一)电子公文:各类电子公文、会议纪要、规章制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

(二)业务数据:各类业务数据、项目资料、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产品设计图纸、实验数据等。

(三)多媒体文件:照片、录音、录像、动画、演示文稿等。

(四)数据库文件:各类数据库、数据表、数据字典等。

(五)其他: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

第十条 电子文件材料的形成:

(一)起草电子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文字准确、语言简练、格式规范。

(二)扫描文件应当清晰、完整,图像分辨率符合要求。

(三)录音录像应当清晰、流畅,音质良好。

(四)数据库文件应当结构清晰、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材料的收集:

(一)各部门电子档案员应当及时收集本部门形成的各类电子文件材料,确保电子文件材料的完整、齐全。

(二)电子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遵循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电子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三)对于重要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当收集原始文件。

(四)对于纸质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电子文件。

第四章 电子档案的整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 电子档案的整理:

(一)电子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保持电子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电子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电子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命名、著录、存储等。

(四)电子档案的分类应当根据文件材料的内容、形式、来源等因素进行。

(五)电子档案的命名应当统一规范,便于查找和管理。

(六)电子档案的著录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文件材料的内容特征。

(七)电子档案的存储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和存储方式。

第十三条 电子档案的鉴定:

(一)电子档案的鉴定是指对电子档案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保存期限。

(二)电子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电子档案的鉴定应当由档案室会同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进行。

(四)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电子档案,应当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继续保存。

(五)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 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的保管:

(一)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

(二)电子档案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上,如硬盘、光盘、磁带等。

(三)电子档案应当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

(四)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病毒查杀,防止病毒感染。

(五)电子档案应当进行定期迁移,确保数据的可读性。

第十五条 电子档案的利用:

(一)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电子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电子档案,应当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电子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复制、修改、删除电子档案。

(四)查阅电子档案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五)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展电子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电子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的鉴定:

(一)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前一年,档案室应当会同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对电子档案进行鉴定。

(二)电子档案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从电子档案的价值、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经过鉴定,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电子档案的销毁:

(一)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销毁。

(二)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当填写《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当由档案室和信息中心共同进行,并进行监督。

(四)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电子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侧重社区服务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服务档案管理,有效地记录、保存和利用社区服务信息,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社区服务项目和活动产生的各类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区服务档案,是指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社区服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档案管理体系,确保社区服务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设立档案管理小组,负责社区服务档案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指定专(兼)职档案员,负责社区服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收、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社区服务档案。

第七条 各社区服务项目负责人或志愿者负责人,负责本服务项目或活动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档案员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社区服务档案的形成与收集

第八条 各社区服务项目和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形成和积累档案材料。

第九条 归档范围:凡反映社区服务项目和活动的主要内容、过程和成果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一)项目计划类:服务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

(二)活动记录类:活动通知、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活动照片、活动视频、参与者名单、志愿者登记表等。

(三)服务对象信息类:服务对象登记表、服务记录、评估报告、满意度调查表等。

(四)资金管理类:资金申请报告、资金使用明细、财务报表、捐赠记录等。

(五)宣传资料类:宣传海报、宣传册、新闻报道、网络信息等。

(六)其他:社区服务协议、合作协议、会议记录、领导批示等。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

(一)起草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文字准确、语言简练、格式规范。

(二)活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活动内容和过程。

(三)照片、录音、录像应当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收集:

(一)各社区服务项目负责人或志愿者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本服务项目或活动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齐全。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三)对于重要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原件。

(四)对于电子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备份,并刻录成光盘或存储在移动存储设备上。

第四章 社区服务档案的整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档案的整理:

(一)社区服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社区服务档案的整理应当参考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著录规则》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社区服务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排列、编号、著录、装订等。

(四)社区服务档案的分类应当根据服务项目或活动的内容、形式、来源等因素进行。

(五)社区服务档案的排列应当按照文件材料的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

(六)社区服务档案的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便于查找和管理。

(七)社区服务档案的著录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文件材料的内容特征。

(八)社区服务档案的装订应当牢固、美观,便于翻阅和保管。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档案的鉴定:

(一)社区服务档案的鉴定是指对档案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保存期限。

(二)社区服务档案的鉴定应当参考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相关标准执行,并结合社区服务工作的特点进行调整。

(三)社区服务档案的鉴定应当由档案管理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四)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继续保存。

(五)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 社区服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档案的保管:

(一)社区服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二)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三)档案应当分类存放,排列有序,标识清晰。

(四)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社区服务档案的利用:

(一)社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员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社区居民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档案,应当持有有效证件,经居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涂改、损毁、拆散档案。

(四)查阅档案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五)档案员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区服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社区服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档案的鉴定:

(一)社区服务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前一年,档案管理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社区服务档案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从档案的价值、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经过鉴定,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档案的销毁:

(一)社区服务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销毁。

(二)社区服务档案的销毁应当填写《档案销毁清册》,经居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社区服务档案的销毁应当由档案管理小组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并进行监督。

(四)社区服务档案的销毁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档案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侧重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等)和横向科研项目(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合作的项目)产生的各类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科研项目档案,是指在科研项目立项、实施、结题等各个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科研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为科研工作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单位设立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档案室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收、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科研项目档案。

第七条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本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研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科研项目档案的形成与收集

第八条 各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结题等各个阶段,应当有意识地形成和积累档案材料。

第九条 归档范围:凡反映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过程和成果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一)立项阶段: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立项批复等。

(二)实施阶段:项目计划书、项目中期报告、实验记录、数据分析报告、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报告、会议记录、合作协议、经费使用明细等。

(三)结题阶段:项目结题报告、成果鉴定报告、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四)其他:项目相关的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电子文件等。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

(一)起草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二)实验记录应当详细、真实地记录实验过程和结果。

(三)数据分析报告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数据,得出结论。

(四)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法律法规。

(五)照片、录音、录像应当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收集:

(一)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本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齐全。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三)对于重要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原件。

(四)对于电子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备份,并刻录成光盘或存储在移动存储设备上。

第四章 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

(一)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应当参考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著录规则》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排列、编号、著录、装订等。

(四)科研项目档案的分类应当根据项目类型、项目阶段、项目内容等因素进行。

(五)科研项目档案的排列应当按照文件材料的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

(六)科研项目档案的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便于查找和管理。

(七)科研项目档案的著录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文件材料的内容特征。

(八)科研项目档案的装订应当牢固、美观,便于翻阅和保管。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鉴定:

(一)科研项目档案的鉴定是指对档案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保存期限。

(二)科研项目档案的鉴定应当参考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相关标准执行,并结合科研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

(三)科研项目档案的鉴定应当由档案室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

(四)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继续保存。

(五)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 科研项目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保管:

(一)科研项目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二)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三)档案应当分类存放,排列有序,标识清晰。

(四)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利用:

(一)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当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涂改、损毁、拆散档案。

(四)查阅档案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五)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科研项目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鉴定:

(一)科研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前一年,档案室应当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科研项目档案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从档案的价值、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经过鉴定,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销毁:

(一)科研项目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销毁。

(二)科研项目档案的销毁应当填写《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科研项目档案的销毁应当由档案室和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并进行监督。

(四)科研项目档案的销毁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侧重培训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地记录培训活动的开展情况,为评估培训效果、改进培训工作提供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学历教育等产生的各类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培训档案,是指在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培训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培训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培训部门负责培训档案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档案室负责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收、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培训档案。

第七条 各部门或各培训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培训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培训档案的形成与收集

第八条 各部门或各培训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形成和积累档案材料。

第九条 归档范围:凡反映培训活动的主要内容、过程和成果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一)计划准备阶段: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需求调查报告、培训预算、师资选聘资料、培训教材等。

(二)实施阶段: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培训课程表、培训讲义、培训照片、培训视频、学员作业、考试试卷、学员心得体会等。

(三)评估总结阶段:培训效果评估报告、学员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总结报告、培训经费决算等。

(四)其他:培训协议、合作协议、会议记录、领导批示等。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

(一)起草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二)培训签到表应当如实记录学员的签到情况。

(三)培训讲义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

(四)培训照片、视频应当清晰地记录培训过程。

(五)考试试卷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考试,认真评阅。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收集:

(一)各部门或各培训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本部门或本培训项目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齐全。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三)对于重要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原件。

(四)对于电子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备份,并刻录成光盘或存储在移动存储设备上。

第四章 培训档案的整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 培训档案的整理:

(一)培训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培训档案的整理应当参考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著录规则》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培训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排列、编号、著录、装订等。

(四)培训档案的分类应当根据培训类型、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因素进行。

(五)培训档案的排列应当按照文件材料的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

(六)培训档案的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便于查找和管理。

(七)培训档案的著录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文件材料的内容特征。

(八)培训档案的装订应当牢固、美观,便于翻阅和保管。

第十三条 培训档案的鉴定:

(一)培训档案的鉴定是指对档案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保存期限。

(二)培训档案的鉴定应当参考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相关标准执行,并结合培训活动的特点进行调整。

(三)培训档案的鉴定应当由档案室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或培训部门进行。

(四)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继续保存。

(五)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 培训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培训档案的保管:

(一)培训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二)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三)档案应当分类存放,排列有序,标识清晰。

(四)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培训档案的利用:

(一)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当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涂改、损毁、拆散档案。

(四)查阅档案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五)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培训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培训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 培训档案的鉴定:

(一)培训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前一年,档案室应当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或培训部门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培训档案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从档案的价值、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经过鉴定,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培训档案的销毁:

(一)培训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销毁。

(二)培训档案的销毁应当填写《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培训档案的销毁应当由档案室和人力资源部门或培训部门共同进行,并进行监督。

(四)培训档案的销毁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培训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由xiaoli收集整理,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enku.puchedu.cn/298811.html

(0)
xiaolixiaoli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