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是规范施工企业运营、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明确各部门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有效控制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强制度建设,不仅有助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更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社区服务计划》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旨在回馈社会,提升企业形象。本文将呈现多篇不同侧重点的《施工企业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借鉴,助力企业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

篇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材料采购、仓储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体员工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五)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企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八)完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五)及时报告和处理本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六)及时报告和处理本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五条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

(一)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四)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台账,详细记录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安全风险辨识和防控;

(四)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形式包括:

(一)岗前培训;

(二)在岗培训;

(三)转岗培训;

(四)复岗培训;

(五)专项培训。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章 安全风险辨识和防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明确安全风险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定期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

第七章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包括:

(一)综合检查;

(二)专业检查;

(三)日常检查;

(四)季节性检查;

(五)节假日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安全风险辨识和防控情况;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应当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五条 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详细记录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九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三)应急救援程序;

(四)应急联系方式;

(五)应急疏散路线。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信誉。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

第三条 企业合同管理坚持“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程控制”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全体员工对自身涉及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企业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合同管理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为成员。

第六条 合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合同风险评估;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审查;

(五)处理合同纠纷。

第七条 企业设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合同风险评估;

(四)参与合同的谈判和审查;

(五)管理合同档案;

(六)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七)处理合同纠纷。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

(三)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四)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管理流程

第十条 合同管理流程包括:

(一)合同拟订;

(二)合同谈判;

(三)合同审查;

(四)合同签订;

(五)合同履行;

(六)合同变更;

(七)合同解除;

(八)合同纠纷处理;

(九)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

(一)合同拟订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参照企业合同范本,拟订合同草案。

(二)合同草案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人员应当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谈判技巧。

(二)合同谈判人员应当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谈判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

(一)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过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顾问的审查。

(二)合同审查重点包括:

1. 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 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整;

4. 合同风险是否可控。

(三)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

(一)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二)合同签订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二)合同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和生效时间。

(三)合同变更协议应当经过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解除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三)合同解除协议应当经过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

第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

(一)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合同档案管理:

(一)合同档案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合同档案应当包括:

1. 合同原件;

2. 合同谈判记录;

3. 合同审查意见;

4. 合同变更协议;

5. 合同解除协议;

6. 合同履行记录;

7. 合同纠纷处理记录。

(三)合同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四章 合同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对合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合同风险识别:

(一)合同风险识别应当从合同签订前的准备阶段开始,贯穿于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

(二)合同风险识别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合同主体风险;

2. 合同内容风险;

3. 合同履行风险;

4. 合同环境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合同风险评估:

(一)合同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合同风险的性质和程度,确定合同风险等级。

(二)合同风险等级可以分为:

1. 低风险;

2. 中风险;

3. 高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合同风险控制:

(一)对低风险合同,可以采取一般控制措施。

(二)对中风险合同,应当采取重点控制措施。

(三)对高风险合同,应当采取严格控制措施。

(四)合同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1. 加强合同审查;

2. 完善合同条款;

3. 购买保险;

4. 建立担保。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因合同管理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税务管理等。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效益优先、风险可控”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程控制”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全体员工对自身涉及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企业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财务管理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协调和监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审议批准企业重大财务决策;

(五)监督检查企业的财务活动。

第七条 企业设置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四)负责企业的预算管理工作;

(五)负责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

(七)负责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财务活动;

(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本部门的成本控制;

(四)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

(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地记录企业的经济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会计资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对企业所有经济活动进行预算控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以市场预测和企业战略为基础,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将企业的资金集中到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资金支出,确保资金支出符合预算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准确核算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成本控制,降低各项成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成本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存货管理,合理控制存货数量,防止存货积压和损失。

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管理,依法纳税,维护企业信誉。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正确进行税务筹划。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时申报纳税,避免发生税务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十条 对因财务管理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是施工企业最宝贵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力资源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战略导向、系统管理、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对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全体员工对自身涉及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企业成立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协调和监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

(四)审议批准企业重要的人事任免;

(五)监督检查企业的人力资源活动。

第七条 企业设置人力资源部门,配备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

(四)负责企业的招聘与录用;

(五)负责企业的培训与发展;

(六)负责企业的绩效管理;

(七)负责企业的薪酬福利管理;

(八)负责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

(九)负责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

(十)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人力资源活动;

(十一)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报告人力资源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本部门的人力资源规划;

(三)参与本部门的招聘与录用;

(四)参与本部门的培训与发展;

(五)负责本部门的绩效考核;

(六)参与本部门的薪酬福利管理;

(七)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规划应当包括:

(一)人力资源需求预测;

(二)人力资源供给分析;

(三)人力资源配置方案;

(四)人力资源开发计划;

(五)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规划应当与企业发展战略相协调,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制定招聘计划。

第十四条 招聘渠道包括:

(一)内部招聘;

(二)外部招聘。

第十五条 招聘方式包括:

(一)校园招聘;

(二)社会招聘;

(三)网络招聘;

(四)猎头招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招聘流程进行招聘,确保招聘质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对员工进行培训与发展。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岗前培训;

(二)在岗培训;

(三)转岗培训;

(四)管理培训;

(五)技能培训;

(六)学历提升。

第二十条 培训形式包括:

(一)内部培训;

(二)外部培训;

(三)在线培训;

(四)导师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培训与发展,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能够客观反映员工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周期可以分为:

(一)月度考核;

(二)季度考核;

(三)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与员工的薪酬福利、晋升、培训等挂钩。

第七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福利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薪酬福利具有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薪酬结构应当包括:

(一)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

(五)补贴。

第二十八条 福利待遇应当包括:

(一)社会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

(三)带薪年假;

(四)健康体检;

(五)节日福利;

(六)其他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员工的薪酬福利。

第八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因人力资源管理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施工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是施工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行政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接待管理、会议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 企业行政管理坚持“高效、规范、协调、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全体员工对自身涉及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企业成立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行政管理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协调和监督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行政管理规划;

(四)监督检查企业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七条 企业设置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企业的办公管理;

(四)负责企业的印章管理;

(五)负责企业的档案管理;

(六)负责企业的车辆管理;

(七)负责企业的接待管理;

(八)负责企业的会议管理;

(九)负责企业的信息管理;

(十)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

(十一)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行政管理委员会报告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的办公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

(四)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办公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管理制度,规范办公行为。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办公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卫生,营造良好的办公氛围。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提倡节约用电、用水、用纸,降低办公费用。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印章包括:

(一)企业公章;

(二)合同专用章;

(三)财务专用章;

(四)部门章;

(五)其他专用章。

第十七条 企业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印章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档案包括:

(一)文书档案;

(二)人事档案;

(三)财务档案;

(四)科技档案;

(五)声像档案;

(六)实物档案;

(七)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号、归档、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车辆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车辆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企业车辆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章 接待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管理制度,规范接待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接待应当热情周到、礼貌待人。

第二十九条 企业接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铺张浪费。

第三十条 企业接待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泄露企业机密。

第八章 会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议管理制度,规范会议组织。

第三十二条 企业会议应当主题明确、内容精简、注重实效。

第三十三条 企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做好会议准备。

第三十四条 企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传播。

第三十六条 企业信息包括:

(一)内部信息;

(二)外部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因行政管理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企业应当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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