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化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但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风险。《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实验操作,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和实验顺利进行。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营造安全、高效的科研环境至关重要。社区服务计划则旨在将专业知识应用于服务社区,提升公众安全意识。本文将展示不同侧重点的《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实用的参考,助力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篇一:《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化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化验室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化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化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化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制定和完善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 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一) 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 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包括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

(四) 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五) 负责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安全员职责:

(一) 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 监督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 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 负责实验室的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职责:

(一) 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三)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四) 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 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

(二) 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经过批准,并在实验室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审批,并由专人负责;

(二)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

(三)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记录;

(四)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的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二)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 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 实验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 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路线。

第十三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二) 实验室的电器设备必须接地良好;

(三)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第十四条 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的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和处理;

(二) 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 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查;

(三)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 实验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

(三) 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制度:

(一)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

(二)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

(三) 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二) 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三) 应急物资和设备;

(四) 应急通讯和联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化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侧重操作规程与防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室人员安全和实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实验室操作,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实验室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实验前准备:

(一) 详细阅读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原理、步骤和注意事项。

(二) 检查实验设备和仪器是否完好,确认电源、气源等连接正确。

(三) 准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实验服、防护眼镜、手套等。

(四) 熟悉实验场所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出口位置。

第四条 实验操作:

(一) 严格按照实验指导书的步骤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方案。

(二)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三) 操作高温、高压设备时,应注意防止烫伤、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四) 操作精密仪器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和摔落。

(五) 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老师或实验室管理员报告。

第五条 实验后处理:

(一) 清理实验台面,将实验器材和仪器归位。

(二) 将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三) 关闭电源、气源等,确保实验场所安全。

(四) 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现象。

(五) 洗手,更换实验服,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章 个人防护

第六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

(一) 实验服:防止化学试剂对皮肤的腐蚀和污染。

(二) 防护眼镜:防止化学试剂溅入眼睛。

(三) 手套:防止化学试剂对皮肤的腐蚀和污染。

(四) 防毒面具: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五) 呼吸器:在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较高的环境下使用。

第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 实验服应保持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

(二) 防护眼镜应选择合适的型号,佩戴时应紧密贴合面部。

(三) 手套应选择耐腐蚀、耐磨损的材质,佩戴时应覆盖手腕部位。

(四) 防毒面具和呼吸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

(五) 在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八条 个人防护的注意事项:

(一) 实验前应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和完好。

(二) 实验过程中应始终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或更换个人防护用品。

(四) 如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或损坏,应立即更换。

(五) 熟悉个人防护用品的存放位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取用。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一) 易燃易爆品:如乙醚、汽油、酒精等。

(二) 腐蚀品:如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

(三) 毒害品:如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等。

(四) 放射性物质:如铀、镭等。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一)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

(二) 易燃易爆品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并与氧化剂、酸碱等隔离存放。

(三) 腐蚀品应储存在耐腐蚀的容器中,并与易燃易爆品、氧化剂等隔离存放。

(四) 毒害品应储存在加锁的柜子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 放射性物质应储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一) 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仔细阅读安全说明书,了解其性质和危害。

(二)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三) 使用易燃易爆品时,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并采取防爆措施。

(四) 使用腐蚀品时,应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如不慎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五) 使用毒害品时,应避免吸入其气体或粉尘,如不慎吸入应立即转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理:

(一)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二) 易燃易爆品的废弃物应进行焚烧或安全掩埋处理。

(三) 腐蚀品的废弃物应进行中和处理后排放。

(四) 毒害品的废弃物应进行解毒处理后排放。

(五) 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

(一)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或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二)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十四条 应急处理:

(一)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二) 发生化学品泄漏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扩散。

(三) 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进行急救,并送往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

(一)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二) 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侧重生物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和生物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生物安全是指防止实验室的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 评估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 审批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五) 负责生物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 组织生物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一) 负责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 负责本实验室的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等生物材料的管理,包括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

(四) 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五) 负责本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 及时报告生物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安全员职责:

(一) 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开展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 监督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生物安全隐患;

(四) 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 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职责:

(一) 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三) 及时报告生物安全隐患和事故;

(四) 参加生物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分级管理制度:

(一) 按照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实验室;

(二) 不同级别的实验室应当符合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

(三) 高级别的实验室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管理制度:

(一) 病原微生物的采购、保藏、使用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 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经过审批;

(三) 病原微生物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灭活处理。

第十一条 个人防护制度:

(一)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实验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 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三) 实验结束后必须洗手消毒。

第十二条 实验室消毒制度:

(一) 实验室必须定期进行消毒;

(二) 实验室的台面、地面、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清洁;

(三) 实验室的废弃物必须进行灭活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实验室通风制度:

(一) 实验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二) 实验室应当配备通风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通风橱等;

(三) 实验室的通风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废物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的废物必须分类收集;

(二) 实验室的感染性废物必须进行灭活处理;

(三) 实验室的化学性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度:

(一) 实验室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生物安全事故;

(二)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报告、人员疏散、现场控制、医疗救治等内容;

(三)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 实验室人员应当接种相关疫苗;

(三) 实验室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隔离治疗。

第四章 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柜:

(一) 生物安全柜是实验室常用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二) 生物安全柜可以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三) 生物安全柜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十八条 高压灭菌器:

(一) 高压灭菌器是实验室常用的灭菌设备;

(二) 高压灭菌器可以有效灭活病原微生物;

(三) 高压灭菌器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十九条 隔离器:

(一) 隔离器是一种密闭的实验室设备;

(二) 隔离器可以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三) 隔离器适用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

(一)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二)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理:

(一) 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应当立即疏散人员,并采取措施控制泄漏源;

(二) 发生人员感染时,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

(三) 发生实验室污染时,应当立即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

(一)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二) 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侧重化学品储存与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化学品管理,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实验室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

第二章 化学品分类与标识

第三条 化学品分类: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将其分为易燃易爆品、腐蚀品、毒害品、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 化学品标识:化学品容器上应有清晰、规范的标识,包括化学品名称、化学分子式、危险性标志、安全提示等。

第三章 化学品采购管理

第五条 化学品采购计划: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需求,制定详细的化学品采购计划,避免盲目采购和超量储存。

第六条 化学品采购审批:化学品采购计划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特殊化学品需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化学品供应商选择: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化学品供应商,确保化学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 化学品验收:化学品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核对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检查化学品容器是否完好。

第四章 化学品储存管理

第九条 化学品储存场所:化学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阴凉、避光的专用场所,不得与生活区混放。

第十条 化学品分类存放: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品、腐蚀品、毒害品等应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识。

第十一条 化学品储存容器: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容器中,容器材质应与化学品性质相容,避免发生化学反应。

第十二条 化学品储存量控制:化学品储存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超量储存,降低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 化学品储存安全措施:

(一) 易燃易爆品储存场所应配备防爆设施,如防爆灯、防爆通风设备等。

(二) 腐蚀品储存场所应配备耐腐蚀设施,如耐腐蚀地面、通风设备等。

(三) 毒害品储存场所应设置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 定期检查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台账,详细记录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入库时间、出库时间、领用人等信息,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化学品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化学品领用:化学品领用需填写领用单,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领用时应严格按照实验需求量领用,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 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按照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熟悉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在进行化学实验时,必须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实验服、防护眼镜、手套、口罩等,防止化学品对人体造成伤害。

第十八条 实验场所通风:在进行化学实验时,应保持实验场所通风良好,避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过高。

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处置: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条 实验记录:详细记录实验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现象,并妥善保存实验记录。

第六章 化学品泄漏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实验室应制定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明确泄漏事故的报告程序、应急处理措施、人员疏散路线等。

第二十二条 化学品泄漏处理: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 隔离泄漏区域,防止泄漏扩散。

(二) 疏散无关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三) 切断电源,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

(四) 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服等。

(五) 使用合适的吸收剂吸收泄漏物,如沙子、活性炭等。

(六) 将吸收后的泄漏物放入专用容器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清洗泄漏区域,确保环境安全。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发生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侧重电气安全与设备维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实验室电气安全,预防和控制电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电气安全管理

第三条 电气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实行电气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电气安全责任。

(一)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电气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电气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 实验室人员: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及时报告电气安全隐患。

第四条 电气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 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 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进行岗前电气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 电气设备管理:

(一) 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 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 电气设备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购买日期、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六条 电气线路管理:

(一) 实验室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采用合格的电线电缆和电器元件。

(二) 电气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绝缘良好、连接牢固。

(三)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四) 电气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 使用电气设备前,应仔细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确认电源电压是否匹配。

(二) 使用电气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设备。

(三)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并清理设备。

(四) 严禁湿手触摸电气设备,不得在潮湿环境下使用电气设备。

(五) 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防雷接地管理:

(一) 实验室应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有效性。

(二) 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 雷雨天气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气设备。

第三章 设备维护与保养

第九条 设备维护计划:实验室应根据设备的种类、使用频率和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条 设备日常维护:

(一) 保持设备清洁,及时清理灰尘和污垢。

(二) 检查设备各部件是否松动或损坏,及时进行紧固或更换。

(三) 定期润滑设备的运动部件,保持其润滑良好。

(四) 注意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一条 设备定期维护:

(一) 按照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二) 更换设备的易损件,如轴承、皮带、密封圈等。

(三) 清洗设备的内部部件,如过滤器、散热器等。

(四) 校准设备的精度,确保其测量准确。

第十二条 设备故障维修:

(一) 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二) 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维修规程进行操作。

(三) 维修后,应进行调试和测试,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四) 详细记录设备故障原因、维修过程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第十三条 设备报废管理:

(一)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无法修复的设备,应进行报废处理。

(二) 设备报废应经过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报废设备应拆除电气部件,防止再次使用。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电气安全事故报告:

(一) 发生电气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二)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十五条 电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一)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急救措施。

(二)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三)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事故调查:

(一) 发生电气安全事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二) 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在实验室电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实验室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电气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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