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bot项目合同通用模板

合作协议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间遵守协议。它详细规定了每一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合作期间的条件和约束。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合同,可以保证合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并有助于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以下是关于bot合作协议合同范本,以及bot项目合同通用模板的内容,可供朋友们参考。

bot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bot项目合同通用模板

bot合作协议合同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担保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经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是_______市人民政府确定的_______一期工程(以下简称_______一期工程)的最终项目业主。

  2、甲方就_______一期工程的承建选择乙方作为BT模式项目主办人,由乙方以BT模式负责_______一期工程的投资建设。

  3、_______市人民政府确认甲乙双方的合作并为甲方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一期工程建设、移交(“建设、移交”以下简称“BT”)的工程投资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一期BT工程。

  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实施方式

  2.1、承包范围

  _______一期BT工程,具体地域范围为_______汇处(约_____平方公里),工程造价概算约为______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道路管网工程等,具体以甲方提供双方认定的施工图纸中的施工内容为准。

  双方同意上述工程内容分期分区段实施,分区段竣工验收。

  2.2、工程实施方式

  在“_______沿线(市区段)整体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____项目开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款项或者其他收益款到位前,乙方以BT方式承建合同书2.1条所述的工程内容;在上述款项到位后,双方结束BT模式由乙方按照总承包模式完成2.1条剩余工作内容,具体操作方式见合同书第6条。

  BT模式即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合同书第2条约定的工程内容,筹集资金实施本工程建设,工程建成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甲方占有、经营管理、收益及处分,并由甲方按照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总合同价支付乙方。

  3、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建项目部、就工程的建设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融资、组织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后将各项目依法向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受让人转让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本工程建设工期暂定为______年,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拆迁等工作由甲方负责。开工日期由双方共同确定,具体时间以各区段工程实际开、竣工时间为准。

  3.2、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3、项目部的组建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部的组建,并确定各分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4、合同转让价款的确定原则及支付方式

  4.1、以BT方式承建的合同转让价款(合同价格)的组成:

  合同转让价款的总额由两部分组成,即工程造价和资金占用费:____________。

  4.1.1 工程造价

  工程预结算依据_______省现行定额,并按照与工程类别相对应的费率标准下浮2%取费。

  主要定价原则:

  A、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人工单价执行______市实际发生月份的信息价;

  B、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以及绿化苗木等,由乙方在采购前报甲方审批。

  没有定额依据的工程,在施工前由乙方另外编制预算报甲方批准,或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工程造价原则。

  4.1.2 乙方因本工程建设的资金占用费

  乙方因本工程建设的资金占用费(以下简称资金占用费)是合同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按照乙方实际投入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资金占用费=乙方实际投入资金×资金占用时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乙方实际投入资金为乙方每月的产值之和,并最终以双方结算价为准。

  资金占用时间自产值形成的当月起至甲方实际付款之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4.2、全过程BT承建的付款方式:

  4.2.1 自分区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暂按甲方已审核暂定合同转让价款(指已审核工程产值与资金占用费之和)的30%支付给乙方。

  4.2.2 自分区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__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到结算合同转让价款(结算合同转让价款指结算工程价款以及结算的资金占用费之和,以下所指相同)的60%。

  4.2.3 自分区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两年__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的结算合同转让价款。

  如甲方延误支付上述款项,则每日应按照延期付款数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仍不支付,乙方有权按照合同书第5条规定执行。

  4.3、BT加总承包模式的合同价款组成以及支付方式

  如_______河项目开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款项或者其他收益款在BT合同到期前到账,则双方同意结束BT付款方式转为总承包模式,即按照BT加总承包模式操作。

  BT加总承包模式中,BT部分的合同转让价款组成同4.1所述BT承建部分的合同转让价款(合同价格)组成,总承包部分的合同价款按照4.1.1所述工程造价的组成;付款方式按照合同书第6条所述方式支付。

  5、甲方出具

  5.1、经___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______市未来土地储备出让收益权,作为支付本合同价款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担保的书面文件。

  5.2、_______市政府同意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6、为充分发挥甲方(资金)乙方(建筑施工)的优势,如______项目开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款项或者其他收益款在BT合同到期前到账,则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6.1、甲方应提前结束该BT合同中已开工分项工程的BT付款方式,并在款项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按照合同书第四条约定的合同价格计算甲方应付乙方以BT模式。

  6.2、余下工程量的工程造价按照4.1.1条款执行;如甲方未能按照上述6.1条款执行,则应每日向乙方付_____元。

  7、工程量的确认

  7.1、乙方应在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及实际施工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7.2、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确认的依据。

  7.3、乙方因本工程建设的资金占用费,双方按照上述合同书第4条规定确认。

  8、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8.1、合同书。

  8.2、合同条件。

  8.3、市政府的支付担保书。

  8.4、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未来土地储备收益权担保。

  8.5、双方有关本合同的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

  9、本合同一式_____份,正本_____份,副本_____份。甲方执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乙方执正本_____份,副本_____份。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本合同书第5条约定的担保条件落实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

  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方:(公章)

  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bot合作协议合同2

甲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乙方参加了 投资人投标活动并已中标,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担当岚山至罗庄高速公路的投资人,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的出资、项目公司的设立、融资情况、建设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

  2.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30日内,甲方应与本项目所有投资人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关于本项目的特许权:

  1)乙方按第二条第2款的要求组建成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3)完成项目核准手续。

  3.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依法协助本项目所有投资人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所必须的批准。

  4.除非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所必需或是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以外,甲方不应干预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

  5.由于国家[指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提前收回本项目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根据特许权协议的有关约定给予项目公司适当补偿。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资本金全部由乙方向项目公司注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全部为其自有资金。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依法完成项目公司的组建。项目公司将作为岚山至罗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按照特许权协议文件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并享有 年 月的收费权益。特许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大于等于80)无偿移交给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项目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公司设立时,乙方缴付的首期注册资本应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20%,建设期内乙方应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向项目公司注入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达到其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全额。乙方缴付注册资本的期限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乙方应根据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向项目公司派驻技术、管理、财务人员,拟派驻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

  (3)项目公司章程内容不得违背本协议与特许权协议的相关约定。

  乙方应将项目公司章程、机构设置等文件报请甲方或其委托部门认可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副本)应交甲方或其委托部门存档一份。

  3.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乙方还应按其中标方案确保项目公司筹措其余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未能筹措到充足的项目建设资金,乙方有义务以乙方的名义担保为项目公司筹措款项或垫付项目建设资金。

  4.乙方保证,按期足额缴付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在特许期限内不抽回或挪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挪用项目融资所得资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向其他任何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改变项目公司内部股权比例,亦不得在其持有之项目公司股权上设置质押担保。

  5.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6.乙方应保证在特许期届满后1年内,项目符合特许权协议的要求、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特许权协议所要求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7.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项目未被核准的风险。

  8.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三、项目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水平目标

  1.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2.运营养护目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大于等于80。

  3.服务水平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二级服务水平。

  四、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与出资的变更

  1.项目建设期内,乙方不得对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2.项目建设期内,如乙方不能足额投入项目资本金或为项目公司筹措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达90日以上的,在严重影响到项目建设工期时,甲方有权指定机构向项目公司注资,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原则上,甲方指定机构与原出资人按各自实际投入资金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权,但在甲方指定机构注资之前,项目公司有不合理的支出或不合理的超额支付、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或责任等情形,导致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减损的,应相应扣减原出资人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与股权比例。原出资人应协助办理项目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本条约定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项目收费期内,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股权受让方须接受本协议约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机构有权优先受让项目公司股权。

  五、投资人履约担保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投资人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当发生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额。

  投资人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且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应为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金额为项目资本金的10%。

  投资人履约保函将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30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或出具确认保函失效的证明:

  1.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或虽发生违约行为但已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项目高速公路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证书已签发。

  六、违约条款

  (一)乙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超过90日,项目公司仍未注册成立,或虽已注册成立但不满足本协议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项目资本金1%的违约金。

  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及时签订特许权协议,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项目资本金1%的违约金。

  3.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额缴付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或在特许期限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乙方应按未足额缴付金额或抽逃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超过60日,或多次累计超过9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项目资本金1%的违约金。如乙方转移、挪用项目融资所得资金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时间不超过60日,乙方应按转移、挪用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转移、挪用项目融资所得资金金额累计超过3000万元,或挪用超过60日或累计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项目资本金1%的违约金。

  4.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质押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被强制拍卖、划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项目资本金5%的违约金。

  5.如在特许期限届满后1年内项目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6款要求,项目公司应按甲方或其委托部门要求自费修复。若项目公司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甲方或其委托部门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项目公司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支付。如项目公司未能支付,则由乙方支付。

  对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应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为乙方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予以支付。

  (二)甲方发生有关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且不能在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改正此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对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规则进行仲裁。

  八、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特许期限届满1年后或本协议提前解除后失效。如项目未通过核准,本协议自动失效。

  3.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bot合作协议合同3

协议各方: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由    XXXXXXXXXXXXX   (下称甲方)和    XXXXXXXXXXXX    (下称乙方)签署。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的XXXXX项目投资建设备忘录对乙方授予建设和实施、运营XXXXX项目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甲方与乙方共同建设,建成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运营,运营期结束后乙方将XXXXX项目移交给甲方。鉴于,贷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运维合同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XXXXX项目总车位数量为         ,以及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XXXXX项目建设的规划、微观选址、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维护。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乙方证明XXXXX项目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予乙方的特殊权力。

“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本工程命名为            

2.2XXXXX项目位于            。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本工程的组成:            。

2.5经甲方和乙方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工程造价__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__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__万元人民币,详见预算。

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6.14%/年;

8)商业保险费。

3.3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改造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甲方批准。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乙方应负责下述工作: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XXXXX项目的运行;

4)在约定的转让日期将转让给甲方。

4.2甲方应负责:

1)安排

——向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工商手续、政府批文等必需的要求;

——为乙方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

——项目建成后,以每年可支配现金流归还乙方所代垫的建设资金;

——如果乙方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为工程建设和运作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

2)协助XXXXX项目运作。

3)向乙方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碍。

4.3甲方保证本工程乙方的运行期不少于_XXXX_年,运营期满后,乙方将XXXXX项目移交给甲方。

4.4先决条件

甲方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获得文件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工程顺利实施应是有效的:

1)XXXX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关于XXXXXXXXXXXX项目300MW土地预审意见的批复;

2)XXXX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关于XXXXXXXX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XXXX水利部门作出的关于XXXXXXX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4)XXXX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关于XXXXXXXXXXXX项目工程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说明;

5)XXXX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关于XXXXXXXXXXXX项目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意见;

6)XXXXXXXXX项目工程接入系统设计取得XXXXXXX电力公司批复;

7)获得XXXXXXXXXXXXX项目(以下简称“XXXXXXXX项目”)开发所需各项证照、许可、同意、授权,合法、完整取得XXXXXXXX项目的开发权、施工权。该等证照、许可、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4.5甲方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工程的建造和运行。

4.6工程建设费用中的20%自有资本金部分在扣除甲方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由乙方带资建设,其支付给甲方的时间根据XXXXX项目工程进度分批到位。

4.7双方应互相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响工程有关事物的主要问题。

4.8双方应互相合作以实现本合同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

5.XXXXX项目的建造

5.1根据第4.1款关于XXXXX项目建造的义务,乙方完全有权利从事下述工作:

1)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

3)购买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设备和材料以及安装、调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监督工程;

5)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标准,从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

7)选择分包商。

5.2乙方有权监督建造和安装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因此甲方应:

1)保证乙方和乙方任命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家或机构可以进入现场,但这种进入不应妨碍工作;

2)为现场视察人员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

5.3甲方应保证及时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础设施,尤其是:

1)使乙方在建造期免费拥有现场;

2)保证乙方可以使用施工用电和通信设施,按国内现行工业用电价格计费,使用费应记在甲方帐上,按照第3.2款的规定,打入工程造价,作为建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6.工程进度

6.1双方应共同努力,按照施工计划及时使工程竣工。建造期从开工日计算为_XXX_个月,乙方可以经甲方同意延长竣工期。

6.2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日_个月之后的第_天,但乙方可在开工日之前开始修建进厂通道、勘探、测量和现场清理等。如果乙方按照开始土建工作,开工日应为乙方实际开始土建工作的日期,乙方应通知甲方。

6.3在工程实质性竣工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已成功地完成了调试,因此竣工日已经到来。

6.4如果工程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乙方应得到甲方关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但乙方不应无故推延批准。

7.调试

7.1双方应按协商并就XXXXX项目设备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

7.2乙方应在开始调试前___天通知甲方。

7.3调试结束后,如调试合格,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这种证明。

8.成立生效日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8.2本合同自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

9.XXXXX项目的运行

9.1乙方应在运行期,即XXXXX项目开始商业运行后的XXX年内负责其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尽力确保状况良好。

9.2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

9.3乙方和甲方应经常地共同讨论并就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规则达成共识。

9.4乙方应按照签署本合同时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及规则经营基础设施。

如果任何变化或新的立法

1)使基础设施不能在通常的条件下运行;

2)使甲方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末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9.5甲方应有权任命和分配其专家机构监督乙方对基础设施的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这种监督不应妨碍乙方对XXXXX项目的正常经营。

10.收入分配

10.1XXXXX项目收入应由乙方按照下述顺序分配:

1)运行和维护费用;

2)建造XXXXX项目的银行贷款本息;

3)给甲方股东(除XXXXXXXXXXXX)的固定分红(XXXX万元/年)。

4)偿还乙方建设的带资建设款。

双方同意使乙方不作任何折旧扣除或设立任何贮备金,在支付1)项后,应优先保证偿还XXXXX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本息。

10.2如主要设备需要替换,甲方股东应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资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设备。替换设备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国际上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如使用年限超过转让期,替换费应由甲方按照超过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和在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分担。

11.XXXXX项目移交

11.1在竣工日至年月日,乙方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的XXXXX项目进行运营维护;乙方承认甲方对该XXXXXXXX项目所有权,并保证这种所有权应根据中国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乙方应做出决定、发布命令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所有权。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甲方的其他资产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甲方取消本工程则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甲方通知乙方不建XXXXX项目的最终意愿;ii)甲方无故不建基础设施超过6个月。

在建造期和运行期,甲方应自行对基础设施和构成本工程的其他设施行使置留权,乙方不应对此予以反对。

11.2在约定运营期后,乙方应将对XXXXX项目的权利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应置留,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另有规定。

11.3结束运营期1年前,乙方和甲方应讨论XXXXX项目移交的必要程序,在结束运营期6个月前,乙方和甲方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移交的机制。

11.4根据第11款移交的XXXXX项目和所有其他设备应照原样移交(各种租赁项目不在移交范围内),在运营期之后,甲方对乙方经营XXXXX项目或乙方指定的人员经营XXXXX项目以及XXXXX项目发生的责任等均不负任何责任。

11.5甲方应负责同第11款所述的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或关税,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补偿乙方因转让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12.赔偿责任

乙方对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除外。

13.文件和专利

13.1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合同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甲方应保留对有关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利,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将有关内容泄露给其他非利益相关方。

13.2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应保密,其保密权归双方所有。各方保证在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有关内容泄露给其他非利益相关方。

14.不可抗力

14.1如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天灾或甲方力所不及的类似情况所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a.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b.叛乱、革命、暴乱、兵变、篡权或内战;

c.中央政府出台正式文件终止该收费行为并认定其不合法;

d.骚乱、骚动、混乱、罢工、破坏、封锁或雇员的其他工业行为影响到c或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e.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

f.流行病、防疫隔离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

14.2尽管有14.1款的规定,乙方不应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力。

14.3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甲方.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乙方.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4.4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

14.5如在运行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行期的延长期应等同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期。

14.6尽管有第14.4和14.5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双方应开会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14.7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4.8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甲方没有义务重新恢复之,或完成其修建,但双方就这种恢复或完成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例外。

15.保险

甲方应负责XXXXX项目建造或运行所要求的保险。

16.情况的变化

如由于中国法律或规则、政府控制下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法律或法规,XXXXX项目所在区域地区当局的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之日后生效,如由于现行的这种法律或法规(含乙方签署本协议时适用的任何官方解释)在协议签字日后予以修改、撤销,那么由此产生的对乙方在现场、工程或基础设施的利益和/或乙方对其投资的经济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歧视或不利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对股东借款偿还、支付垫资款的限制),双方应开会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17.通知

对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任何一方均应提前_10天通知另一方需改变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则生效。

18.争议解决

18.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半年与会一次讨论工程的进展和基础设施的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18.2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根据本款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适用于第20款。

18.3如在XXXXX项目建造或运行的技术问题上双方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生产标准,提交双方同意的专家或机构决定。这种决定应是最终的,但可以仲裁。如该专家或机构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或有一方不满意这种决定,该方可以在收到这种决定通知后或在争议提交30天后的3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详见第20款。

19.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并据此解释(技术标准亦然)。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_份,双方各持_份,其余留作备案。

20.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的或关于违约的所有分歧,应经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经三次以上协商解决无效,应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仲裁。仲裁应在_北京进行,仲裁员的仲裁应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或授权代表于__年_月_日签署本合同,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XXXXXXXXXXXX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bot合作协议合同4

甲    方 :                   

乙    方 :                   

签约地点 :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总面积为亩,位于区内(具体位置见附图);工程投资总额为万元,预计项目建设工期为      个月。经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山东省滨州市签订。

第二条、工程项目采用投资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即BO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乙方对该项目投资经营期限为年,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年之后(即20年      月      日,乙方经营期满之日的第二天),乙方将该项目用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绿地等各项不动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所有。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本项目的立项审批、地质勘测以及动拆迁等前期工作,保证本项目已按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积极协助乙方取得各种项目建设经营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三、确保本合同项下乙方(即乙方)权利的实现;

四、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工期进度等进行现场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甲方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甲方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配合甲方进入现场,以使甲方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甲方对质量控制的检查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

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职权部门的关系并从职权部门获得批准;

七、甲方有义务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八、甲方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的协调,事先要与乙方进行商榷,协助乙方一次性办理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及办理相关的行政收费;

九、甲方应确保使乙方为建设、移交项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电、水和通讯,能获得同等条件下的公平价格。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全面负责本项目建设经营的全部资金的筹措;

二、乙方要编制项目进程表并由甲方考核;

三、乙方不得将土地进行转卖;

四、乙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从事开发活动。其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滨州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设计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六、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合同规定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

七、乙方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工程办理移交手续的日期为止,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性负责;

八、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九、建设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职能部门汇报;

十、如果在本项目合同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乙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乙方可书面申请调整本合同的相关条件。甲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乙方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一、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已终止项目投资建设经营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实施;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终止本合同:

一、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通过合法手续落实到乙方公司名下;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进行项目实施;

三、因甲方违约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项目的建设和经营,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如果甲方在合同生效日       天内未能按约定及时将项目用地通过合法手续落实到乙方名下,乙方有权就延误日期向甲方主张      元/日的延误赔偿金,但合计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       。

第九条、争议解决

一、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增补或改动,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二、如果本合同其中某一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三、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无法解决合同争议则可以向滨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双方在将争议或索赔提起诉讼直至裁决书公布之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裁决书进行最后调整。

第十条、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经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bot合作协议合同5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以下统称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系投资主体;甲方享有该子公司90%的股权;

鉴于该BOT项目之项目公司系甲方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投资入股

1.1为进一步推进该过江隧道BOT项目的深入开展,甲乙双方籍助各自资源优势开展诚挚紧密的合作,经双方的认真研究和友好协商: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4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1.2 股权转让的价款以双方共同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值为准。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股权,并按约定如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及时间                                         。

第二条 资产核验

2.1 由甲方将提供“建设”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制作财产清单,双方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审核。甲方明确表示除上述财务报表及财产清单所列事项之外,对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否则,隐瞒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转让方陈述和承诺

3.1 甲方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股权的完全行为能力,且至今合法拥有“建设”公司90%的股权;甲方将其持有的“建设”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并会获得“建设”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及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保证转让符合“建设”公司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

3.2 在股权转让正式完成前,“建设”公司将继续正常经营,不会转移或处置“建设”公司的资产;甲方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甲方的上述转让的股权未设置任何担保、抵押或质押。

3.3 甲方承诺隧道BOT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四条  受让方陈述和承诺

4.1 乙方承诺,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甲方相应的股权转让金。

4.2乙方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权交接、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依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 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手续

5.1 双方应在             期间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完成股权交割。

5.2 在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   天内,将召开“建设”公司股东会,就股东变更、董事会成员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其他融资方式

6.1 如乙方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出资受让甲方持有的“建设”公司45%的股权,则乙方可籍助其自身资源优势及人脉资源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促成出资方以投资或股权受让等合法方式为甲方融资,并协助甲方制定融投资方案,协助甲方与出资方的谈判及签约事宜。

6.2 如乙方促成甲方(及其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或其BOT项目关联公司)与乙方介绍的出资方达成了投资或股权转让或其他融资合作并签订了正式的合同书,则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酬金,酬金为该合同书约定的出资方出资额的2%(百分之二),酬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

6.3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凡乙方为开展该居间服务项目而联系、介绍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机构及个人,甲方将严格遵守国际商会之不可逾越规则,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集团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或其BOT项目之关联企业均不会越过乙方而直接私下联系、洽谈或签订任何与本协议所述内容有关的合同、契约、协议。否则,按私下交易额的百分之     支付违约金。

6.4 如乙方未能促成甲方与出资方就本合同所述项目达成任何投资、或股权转让或其他融资合作意向,则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7.1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本合同。如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本款所述之争议系指各方对协议是否成立、协议成立的时间、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第八条 附则

8.1 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开展,双方将签署一系列补充协议,对本合同所述之合作事项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由任何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技术秘密及商业机密及本意向书的内容,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密。

8.3 本框架协议附件:

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转让方股权证明书;

8.4本框架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合同双方签章: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bot合作协议合同6

第一章 总则

1.1 本合同是由     (甲方)与     (乙方)共同签订,旨在规范BOT建设项目的相关事项。

1.2 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BOT项目的目的、建设条件、权利义务、验收、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第二章 BOT项目的目的

2.1 BOT项目的目标是      。

2.2 BOT项目的基本原则是      。

第三章 BOT项目的建设条件

3.1 BOT项目建设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由     双方商定。

3.2 BOT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由     双方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确定。

第四章 权利义务

4.1 BOT项目中的权利:

(1)甲方享有BOT项目的所有收益和经营权;

(2)乙方享有BOT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权。

4.2 BOT项目中的义务:

(1)甲方应当支付BOT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建设完成后的服务费用;

(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BOT项目,并保证BOT项目的运营效益。

第五章 验收

5.1 BOT项目的验收标准:

(1)BOT项目的建设符合     的要求;

(2)BOT项目可以正常运营,并且收益稳定可靠。

5.2 BOT项目的验收流程:

(1)乙方应当在BOT项目建设完毕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甲方对BOT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3)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对BOT项目进行修改和改进;

(4)BOT项目经过双方确认,方可验收合格。

第六章 保密

6.1 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BOT项目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防止泄露给第三方。

6.2 双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BOT项目的信息安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若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2 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8.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BOT建设合同范本。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违约责任、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合同解释。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

(1)BOT项目建设时间和地点等条件的约定: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BOT项目验收标准的认定:甲方提出意见,乙方修改并改进,经双方确认后方可验收,以此来避免争议。

(3)BOT项目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的保护:规定保密条款,如违反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4)其他争议:如有其他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ot合作协议合同7

甲方: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乙方参加了 投资人投标活动并已中标,甲方愿意承受乙方 担当岚山至罗庄高速公路的投资人,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 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的出资、工程公司的设 立、融资情况、建立资金的使用以及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立、运  营、养护和维修等发展监视管理。

2.在以下各项条件完成后30 日内,甲方应与本工程所有投资人 出资设立的工程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工程公司关于本工程的 特许权:

1)乙方按第二条第 2 款的要求组建成立工程公司; 2)工程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建立期履约保函;    3)完成工程核准手续。

3.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 依法协助本工程所有投资人获得设立工程公司、投资所必须的批  准。

4.除非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所必需或者是法律、法规、规 章所要求的以外,甲方不应干预乙方对工程公司的正常管理。

5.由于国家[指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提前收回本工程 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根据特许权协议的有关约定给 予工程公司适当补偿。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工程资本金全部由乙方向工程公司注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承诺出资的工程资本金全部为其自有资金。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 日内,乙方应依法完成工程公司的组 建。工程公司将作为岚山至罗庄高速公路建立工程的工程法人,按 照特许权协议文件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资金筹措、建立实施、运营 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归还和资产管理,并享有 年 月的收费权   益。特许期限届满,工程公司应将本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的技 术状态(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 大于等于 80)无偿移交给山东省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

工程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公司设立时,乙方缴付的首期资本应不低于工程资本 金的 20%,建立期内乙方应在确保工程建立进度的前提下,向工程 公司注入工程资本金,在工程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到达其认缴 的工程资本金的全额。乙方缴付资本的期限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乙方应根据投标时所提交的工程实施方案中所承诺的条 件,向工程公司派驻技术、管理、财务人员,拟派驻的技术、管  理、财务人员素质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建立市场 管理方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立单位管理的假设干意 见》等规定的条件,同时应满足工程建立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

(3)工程公司章程内容不得违背本协议与特许权协议的相关约 定。

乙方应将工程公司章程、机构设置等文件报请甲方或者其委托部 门认可后在工程所在地工商部门发展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工商管理 部门颁发的工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登记备案 的章程(副本)应交甲方或者其委托部门存档一份。

3.除工程公司资本外,乙方还应按其中标方案确保工程公司筹 措其余建立资金,如果工程公司未能筹措到充足的工程建立资金, 乙方有义务以乙方的名义担保为工程公司筹措款项或者垫付工程建立 资金。

4.乙方保证,按期足额缴付工程公司资本,在特许期限内不抽 回或者挪用工程公司资本,不挪用工程融资所得资金;未经甲方书面 允许,乙方不向其他任何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工程公司股权或者改变工 程公司内部股权比例,亦不得在其持有之工程公司股权上设置质押 担保。

5.乙方应自觉承受甲方的监视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 料。

6.乙方应保证在特许期届满后 1 年内,工程符合特许权协议的 要求、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特许权协议所要求的安全和环境 标准。

7.乙方及其工程公司应自行承担工程未被核准的风险。 8.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2.运营养护目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 大于等于 80。

3.效劳水平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xx)规定 的二级效劳水平。

1.工程建立期内,乙方不得对外转让工程公司股权。

2.工程建立期内,如乙方不能足额投入工程资本金或者为工程公 司筹措足够的工程建立资金达 90 日以上的,在严重影响到工程建立 工期时,甲方有权指定机构向工程公司注资,以弥补建立资金缺   口。原那末上,甲方指定机构与原出资人按各自实际投入资金比例 享有工程公司股权,但在甲方指定机构注资之前,工程公司有不合 理的支出或者不合理的超额支付、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或者责任等情形, 导致工程公司所有者权益减损的,应相应扣减原出资人在工程公司 中的权益与股权比例。原出资人应协助办理工程公司变更登记手   续。本条约定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工程收费期内,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工程公司股权的, 须征得甲方书面允许,股权受让方须承受本协议约束。在同等条件 下,甲方指定机构有权优先受让工程公司股权。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投资协议之前, 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投资人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当 发生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 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额。

投资人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且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 应为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国有或者股分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使用招

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者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金额为工 程资本金的 10%。

投资人履约保函将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 30 日内,由甲方退还 乙方或者出具确认保函失效的:

1.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或者虽发生违约行为但已向甲方承担违 约赔偿责任;

2.工程高速公路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已签发。

(一)乙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 90 日内按照本协议的 要求成立工程公司,每逾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如逾期时间超过 90 日,工程公司仍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不满足本 协议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 工程资本金 1%的.违约金。

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公司未能及时签订特许权协议, 每逾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工程资本 金 1%的违约金。

3.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额缴付工程公司资本,或者在特许期限内有 抽逃出资的行为,乙方应按未足额缴付金额或者抽逃金额的 10%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缴付资本或者抽逃出资超过 60 日,或者屡次累计 超过 9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 工程资本金 1%的违约金。如乙方转移、挪用工程融资所得资金金 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时间不超过 60 日,乙方应按转移、挪用金额 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转移、挪用工程融资所得资金金 额累计超过 3000 万元,或者挪用超过 60 日或者累计超过 90 日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工程资本金 1% 的违约金。

4.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擅自转让、质押其所持有的工程公 司股权或者其持有的工程公司股权被强制拍卖、划转,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金额相当于工程资本金 5%的违约金。

5.如在特许期限届满后 1 年内工程未到达本协议第二条第 6 款 要求,工程公司应按甲方或者其委托部门要求自费修复。假设工程公 司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甲方或者其委托部门可直接委托或者通过招标形 式选择施工单位对工程发展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 后直接从工程公司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缺乏部份由工程公司 支付。如工程公司未能支付,那末由乙方支付。

对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应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 要求为乙方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予以支付。

(二)甲方发生有关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且不能在乙方发出要求甲方 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 30 日内改正此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 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对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 展赔偿。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那 么商议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商议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规那末发展 仲裁。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在特许期限届满 1 年后或者本协议提前解除后失效。如工程 未通过核准,本协议自动失效。

3.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bot合作协议合同8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项目用地,要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项目用地给乙方。

    特许权协议书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xx]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xx]770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0]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持三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双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从合伙合作中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合伙之外的其他人、其他单位或其他组织批漏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甚至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合伙人协商取消、取缔其合伙人的资格。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招生与管理:乙方招生时可使用“校际合作,直升北秘”宣传语,学生前两年在乙方学习,期间的一切教学活动由乙方负责。学生入学后须在甲方注册,甲方将进行全程教学监控。学生前两年学业证书由乙方负责颁发,成绩合格者经面试由甲方直接录取,其后在甲方完成大专或本科阶段的相应课程。如乙方不具备独立开班条件亦可将学生直接送入甲方完成“五年专”或“六年本”学业。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乙方结算金额 计算。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

    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协议书格式。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

    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0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

    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托县至兴和公路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  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托县至兴和公路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公路通行收费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公路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境段及有关附属设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务区)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公路沿线经过地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沿线各地方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公路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9.2.5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植树造林及公路、桥梁保护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给于乙方在公路两侧进行商业、旅游、广告、服务业开发的权力。

    9.2.7协调办理公路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沿线文物保护的手续。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公路运营 第十条  公路养护

    10.1乙方应当在特许期内负责托县至兴和公路管理、运营、维修、维护和大修。在项目预计竣工日期之前90天,乙方应准备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托县至兴和公路运营、养护和维修,并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办法。乙方应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及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运营、养护并维修托县至兴和公路;

    10.2运营期间,如果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签约时约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应当立即停止收费进行养护维修,达到标准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收费,但是其收费天数只相应减少并不后延。

    10.3公路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公路养护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公路的运营

    11.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费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公路投入运营后,公安、煤炭、林业、畜牧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如需设卡的必须经过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11.2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关闭托县至兴和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后给予及时答复。  11.3车辆通行收费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公路的使用者(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费。

    11.3.1在收取通行费期间,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在合理的项目经营成本等因素变动达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

    员会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和期限的申请。

    11.3.2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批准后在托县至兴和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乙方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监督。

    11.3.3托县至兴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为防止车辆严重超载,公路遭到破坏,保证行车安全,该公路收费方案原则为:按车载计重收费,以收费价格调控运输者自觉合理装载运输。

    11.4在特许期内,甲方承诺不得在允许第三方在公路两侧各3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与本项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当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公路(含一级公路)。如托县至兴和公路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满足不了车辆运行,经可研论证确需重新修建另一条公路桥或改扩建公路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以适当的模式负责该公路桥和公路的新建和扩建任务。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

    12.1甲方拥有并行使对托县至兴和县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权。

    12.2乙方应按照内蒙交通厅、内蒙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设施及人员、装备等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沿线设施的经营

    13.1乙方拥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指公路基础设施和公路沿线两侧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下同)内的广告经营权,乙方经营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条 移交

    14.1本章所称的移交是指:在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托县至兴和公路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14.2在特许期满后,托县至兴和公路(征地范围内)两侧的非公路建筑设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厂等,双方在移交之前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或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五条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须于特许权届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候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个月,组织成立托县至兴和公路接收机构。甲方授权接受机构与乙方办理接收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权负责该公路的运营、养护的管理事务。  15.1.3托县至兴和公路接收机构应当于特许期届满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进行移交,并与乙方讨论确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单和具体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时认为托县至兴和公路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乙方需自负费用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则需要按照本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程序来决定这种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甲方认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则按照本协议14.2款执行。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性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诺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或妨碍。

    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16.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通过努力给予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并协助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16.4甲方应保证连接托县至兴和公路的道路和其它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与运行状况,以保证通往托县至兴和公路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工价以建筑面积150/㎡计算,不展开算,乙方施工(包括室内一切木工﹑墙砖﹑办公室都是地面砖,厂房水泥地皮,室内粉刷与墙砖垂直。

    16.5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确保沿线各级政府及部门颁布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和对本协议之执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项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17.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自担风险,在特许期限内按照本协议对托县至兴和县境段进行投资、开发、融资、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维修。

    17.3乙方应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项目及其有关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7.4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

    1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8.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0%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的总利润。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备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开征的,每推迟一天,原定乙方运营收费期限顺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担每日10万元赔偿。

    18.4乙方未保证资金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总工期不后延,只相应减少收费天数。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8.5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因补修返工造成延误通车的,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格式。相应的减少收费天数。  第八章 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协议所进行的特许期展期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第二十条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认该部分的责任方。对于利润损失等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已告知有发生这方面损失的可能性),由各自承担,相互不承担责任。

    20.1如果下面所列事项或条件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甲方可以通过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本协议:

    20.1.1乙方发生清算、破产;

    20.1.2建设期和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或养护质量问题,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0.1.3乙方因为主观因素造成建设速度严重滞后,且无望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的;  20.1.4乙方不能承诺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三)乙方必须按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实施监理法规中条文条款,严格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顺序,保证工程监理质量。

    20.1.5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此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甲方的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如果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发出对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况

    22.1.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阻碍,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权中止这种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法律改变。  22.1.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可根据前款中规定的情况中止其义务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22.2.1承包商、运营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义务履行中的延误; 22.2.2材料、设备、机械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损坏;

    22.2.3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内,由乙方、承包商、运营商和任何其它参与托县至兴和县境段的施工、运营或养护单位的雇员开展的罢工。 22.3相关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其发生后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开始的日期,以及对受影响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在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停止的时候,也应尽快向对方通知。  22.4费用及相应对合同履行时间的修改

    22.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2.4.2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期限就要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同不可抗力对这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双方保证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以下简称“争议”),应由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3.2如上述争议通过协商途径不能解决,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生效

    2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内蒙古交通厅、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壹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xx]113号)  25.2.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xx]770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bot合作协议合同9

第一条  定义

1.1.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 甲方:即                          ;

    (2) 乙方:即                          ;

(3) 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

    (4) 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圣华园小区内的锅炉房;

    (6) 本项目设施:指本合同第15.3.1条款所规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

    (7) 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8) 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合同10条款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9)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

(10)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代广场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

第二条  解释

2.1.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

2.2.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二部分   本项目特许权

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3.1.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

3.2.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 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4.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年,其中建设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运营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造成错误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

    (2)项目运营期的中断;

(3)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

4.3 根据需要,如果甲方要求预留的锅炉进行安装,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5.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6.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

第七条  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7.1. 本项目除土地及锅炉房外的全部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锅炉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乙方运营期限内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7.2. 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作为交换,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

第三部分   本项目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

8.1 项目地点:                                    

8.2 建筑规模:            。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

9.1. 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部颁发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9.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     个月,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具体建设进度由双方商定的进度文件为准。但以符合小区工程总控进度计划(即甲方确认的里程碑计划)。

9.3. 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建设期等额顺延。

9.4. 如果因乙方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可能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乙方承担。

9.5.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指定的人员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力,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

第十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在本项目的建设期间,乙方应对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

11.1. 乙方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将派代表参加。

11.2. 本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本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乙方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11.3. 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部分   项目的融资

第十二条  项目的融资

12.1.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和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担保。

12.2. 乙方取得本项目的     年特许权后,为履行本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义务,乙方除安排股本资金外,还可向银行等机构取得项目融资,可实施本项目收益权的质押。但事先必须经甲方同意,出具相应的书面认可。

12.3. 乙方应保证融资协议与本合同各项条款不相抵触。

12.4. 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资惯例的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合同与融资有关的条款,以满足乙方融资的要求。

第五部分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  运营和维护

13.1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行期期限内负责整个锅炉房和全部设备、管道(线缆)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的更换)。确保锅炉房热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资产的保值

13.2 甲方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保证乙方充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以最大限度保证经营权的充分行使。

   13.3 甲方承认这种经营权,并保证这种经营权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甲方应做出必要的决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经营权。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直至运营期,乙方享有的经营权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甲方或其合法受让方因严重违约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例外。

    13.4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所有权予以转让,并且如果同意转让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13.5 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指定的人员将拥有检查的权力。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13.6 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

13.7 本项目的运营应满足本合同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法律、细则的规定。

13.8 乙方在运营期内,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该项目遭受损失或损毁,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愿意修复使用,可以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可以终止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   项目的收费规则及调价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民用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30元,底商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建筑层高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

第十五条   调价

    15.1.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所有费用的构成以当年物价为基础,如出现能源费用及供暖收费标准调整,按政府政策执行。

第七部分   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本项目的移交

 16.1. 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第15.3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此项义务是不可撤消的。

 16.2. 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6.2.1. 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起6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

 16.2.2. 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16.2.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16.2.4. 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7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16.2.5. 在移交之日上午9时正,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16.2.6. 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权被结束和终止。

16.3. 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16.3.1. 本项目所有设施;

     16.3.3. 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

     16.3.4.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16.4 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承担。

16.5. 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前30天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陷和损坏。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双方的协议对甲方进行补偿。

16.6. 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16.7 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具体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7.1甲方是整个圣华园项目(含锅炉房)的唯一建设单位。在锅炉房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的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同时甲方对锅炉房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的管理文件有审查确认的权利。

17.2在建设期间,甲方应有偿提供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到指定地点,并在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

17.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锅炉房建设进度延迟3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双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7.4甲方及甲方用户在特许经营权内正确合理地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热供应,并接受乙方的相关服务。锅炉房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锅炉房后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确认新的锅炉房运营商。

17.5甲方及甲方用户有权就供暖以及收费和服务向乙方进行咨询。

17.6甲方及甲方用户应按约定向乙方按时交清各种费用。

17.7 提供质量完好、检验合格的热力管道系统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在规定时限内负责处理内外管网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17.8 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燃气、水、电供应系统和相关设施;

17.9 提供准确的供暖面积和空置房面积,并负责协调供热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重要事项;

17.10 协助乙方同业主签订供暖协议;

17.11 负责协调并处理业主因建筑工程质量等问题引发的供暖与收费矛盾。

第十八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8.1.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须的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己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

18.2.乙方是锅炉房的建设实施单位。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乙方自行锅炉房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18.3.在锅炉房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规定,遭到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18.4.乙方有权对私自拆、改、破坏用热管道影响乙方供热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18.5.甲方或甲方用户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乙方有权中止热供应。

18.6.乙方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定量向甲方及甲方用户提供  年合格的热供应及服务,满足甲方或甲方用户使用要求。

18.7.乙方应及时安全地处理各种日常维修、紧急抢修工作。

18.8.乙方不得无故停止热供应。乙方在设施计划检修、出现故障等需要停止供热时,应事前和甲方取得联系,在甲方安排好生产后再实施检修计划,同时立即组织维修、抢修等,并及时通知甲方。

18.9.锅炉房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锅炉房后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认新的锅炉房运营商。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中标权。

18.10 负责供炉房内供热系统的投资,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18.11 负责锅炉房的供热运行管理;

18.12 负责供暖消耗的燃料、水、电费用及人工费用的支付;

18.13 负责室内管网和室外管网的维护及锅炉房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8.14 建立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及维修人运;

做好能源计量和运行数据记录工作;

做好水质化验,确保炉水、补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负责收取供暖费,并享有政府有关部门的供暖政策支持;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年检,安全阀、仪表校验和锅炉房设备的安全档案管理

严格执行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有关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达到环保、节能指标。

第十九条  免补偿条款

19.1. 甲方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甲方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

第二十条  政府政策变化

20.1. 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在不改变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保证本项目建设运营合同能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密

 21.1.本合同的签字双方应将本合同及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双方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本项目报批外的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二条  违约

22.1. 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将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2.2 如在项目的(BOT)特许经营期内,甲方违约中止或撤销本协议,甲方除全部退还乙方投资款外,还应对未能履行本协议而对乙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22.3. 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

23.1. 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过错而:

23.1.1. 连续中断本项目的施工超过30天;

23.1.2. 未在本合同第9.2款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

23.1.3. 实质性地严重违背本合同或处于破产状态,

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指出其实质性的过错,并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上述通知10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此项终止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23.2.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第22.1款终止本合同:

23.2.1. 甲方将:

(1)转让本项目及其所有设施:

(2)有权选择其他经营人建设、运营本项目。

23.2.2. 乙方应:

(1)在终止日期一个月内提交继续本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所需的各种文件。

(2)在终止日期三个月内向甲方补偿终止本合同所导致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

24.1. 如果甲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过错而严重违背本合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并指明其实质性的过错,要求甲方在收到通知10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24.2. 如果根据本合同第23.1款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终止日期三个月内向乙方赔偿乙方对本项目投资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25.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5.2.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尽快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25.3. 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上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合同义务,且通过努力也不能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5.3.1. 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封锁、禁运等;

25.3.2. 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

25.3.3. 暴乱、骚动或混乱,但对完全局限于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雇用人员中间的,确实由于从事本项目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25.3.4. 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25.3.5. 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25.4. 乙方应通过保险来弥补因自然因素所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对自然因索所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甲方将允许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作为给予乙方适的当补偿,但延长期不可超过这种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期。

25.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重阻止、妨碍或延误累计日数超过180天,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26.1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6.2 如根据25.2条款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6.3 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   法律

2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八条  其它

28.1.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8.2.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bot合作协议合同10

甲方: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杭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永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

bot合作协议合同11

正文:

国际BOT投资合同 国际BOT投资合同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下称a)代表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下称b)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c)签署,c主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

鉴于a和c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b授予c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b与c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____,以及_____________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规定的c和______国实体组建的公司。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权c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为______工程。

2.2 基础设施位于___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地区。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 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 本工程的组成。

2.5 经b和c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 工程造价______亿美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见附件。

3.2 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______%/年加银行手续费;

8)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3.3 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b批准。c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 c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股东分担: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基础设施的运行;

4)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b。

4.2 b应负责: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进口许可证、关税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为c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

--为c或新公司将资金和盈利(美元)从______国带出从______有关当局获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批准;

--为c或新公司的职员以及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人员以及家属从有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b应在转让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工程建设人员、运行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

2)协助基础设施运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碍。

4)同c或新公司、________保险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c或新公司、________保险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得其同意。

5)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c或新公司,并在c或新公司和b之间作必要的协调。

4.3 b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______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______%,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______%。

4.4 先决条件

b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___国议会签发主权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b。

2)b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______%由b提出,由______国中央银行作为借款人,由______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______国银行和______国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续以及按照______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

贷款期为______年(包括工程建设期______年),贷款利息(年息)______%。

b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

3)为c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b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______国保险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c所占工程费用______%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函和担保有效期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____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______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______国政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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