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自查可以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通过及时发现和整改医疗质量问题,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率,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信誉度。以下是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范文和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报告汇总的内容,欢迎有需要的朋友来此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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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1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开展民办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区开展民办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卫生局局长、区人社局局长、区物价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区食品药监局局长、工商分局局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专项整治内容及检查人员构成
(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1、核查民办医疗机构医生、护士及其他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检查其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2、核查民办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包括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及其是否具备开设的基本条件。
3、核查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技术是否在同级医院(门诊部)允许开展的技术范围内。
4、核查民办医疗机构消毒技术、院内感染控制、手术室、供应室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和规定的流程布局条件,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现场核查民办医疗机构B超、放射、检验、X线等检查治疗的检查结果是否真实,诊断结论是否准确。
6、检查民办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器械是否合格,放置、储存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自配制剂。检查品使用、购入、保管是否规范。
7、检查民办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处方、病历书写是否符合规范,药物使用是否符合临床指征,使用是否规范。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记录,检查阳性率。
8、检查民办医疗机构医保使用情况。
9、检查民办医疗机构收费单据、收费价格是否与公示价格相符,收费价格是否在物价部门备案。
10、核查民办医疗机构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户外媒体等的医疗广告是否具有医疗广告审批文件,并且按照审批内容。
11、通过暗访了解民办医疗机构医生、护士及导医接诊过程,检查诊疗流程是否规范,有无诱导病人消费、过度医疗、虚假诊断、虚假治疗行为。
(二)检查人员构成
1、行政执法人员,由区卫生、人社、物价、食品药监、工商部门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2、医疗专业专家,由区卫生局抽调内科、外科、妇科、检验、B超、放射、中医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3、医疗管理人员,由区卫生局抽调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管理、医院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取证核实阶段(2012年9月3日—9月15日)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整治内容,检查民办医疗机构存在问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相关情况。各成员单位可采取先暗访后明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违法违规证据。暗访过程要注意保密和方式方法,明查工作要认真、细致,确保调查结果能够反映民办医疗机构真实情况。
(二)依法处罚处理阶段(2012年9月16—9月25日)
依据调查取证和核实结果,结合群众反映情况,认真细致梳理存在问题和相关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和做出处理决定,严厉打击各种医疗欺诈行为。
(三)整改落实完善阶段(2012年9月26—10月20日)
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将处罚处理决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生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民办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情况在全区卫生系统进行通报,并结合“市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较差和问题较多的民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整顿,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医疗安全、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和教育民办医疗机构树立自觉守法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四)总结上报工作阶段(2012年10月21—10月31日)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整体工作情况收集整理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会同区政府督查室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安排部署,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2
为认真落实和贯彻依法从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指示精神,提高医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医院内涵质量建设和确保医疗安全,对科室各项工作进行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制定了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方案与考核标准,健全完善各项医疗管理制度职责,定期进行督查。严格按照流程和诊治指南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加强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教育,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
通过各种学习形式,对科室成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加强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
(三)健全了防范医疗事故纠纷,防范非医疗纠纷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预案,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
(四)在护士管理方面,能严格的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组织护理人员认真学习《护士条例》,确保做到知法、守法、依法执业。
(五)根据国家《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任务要求,加强了对院感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隔离意识。
二、切实加强护理安全质量教育
(一)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变被动为主动思想。
(二)明确岗位职责,总结经验,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三)加强护理“三基”的学习考核。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及理论知识,加强新业务新技术的学习。
(四)严格执行医嘱执行制度,加大督查力度。
(五)加强无菌操作规程的培训,加强无菌物品的管理。
(六)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理解以及认真落实各种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三、具体的整改措施
(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核心制度进行强化培训,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障方案考核各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以医疗质量管理为核心,以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措施、规程为重点,抓好病历质量,基础医疗质量和医疗操作规范。并开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反复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利用晨会和平时业务学习时间进行法律知识与防范医疗 例的讲课,并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议。
(二)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露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加强院内感染监管,认真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消毒灭菌监测和医院感染报告制度,持续改进医院感染控制管理。
(二)加强临床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处方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保障合理用药。
(三)加强病案监管。建立健全病例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重点加强运行病例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规范。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历书写培训,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范书写病历。
(四)建立医疗纠纷防范机制和处理机制,完善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各专项整治拖拉,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的要追究责任。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制。按照安全工作“从上到下,一级抓一级,从下到上一级保一级”的原则,层层落实,具体到人。做到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患者跌倒、褥疮等。能够运用对不良事件评价结果,改进相应的运用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五)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制定及安全的护理工作制度、岗位制度、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并保证实施。制定并落实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规范临床执业行为。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护士完成临床护理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住院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和护士评优评先相结合。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3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县卫生健康委、县网信办、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社旗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社卫〔2019〕87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医疗乱象,整顿医疗秩序,探索建立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就医环境,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县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社旗县卫健委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谢明伟 县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 季松亚 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牛 超 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书湘 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成 员:郑 营 县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
李海燕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股股长
宋国坡 县卫生健康委防保股股长
郭海玲 县中医管理局综合股股长
梁志伟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医政股,李海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重点任务
1.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医师证书挂证”行为。
2.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医疗机构在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和制度、职责方面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4.医师是否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医师多点执业是否进行备案。
5.是否违规开展放射诊疗、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6.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7.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
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8.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
器官的行为。
9.非法行医以及黑陪护、黑救护车、黑诊所等行为。
10.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医疗广告的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2020 年 1 月,分为三 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4月—8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围绕此次行动重点任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逐条逐项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依法执业承诺书;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项整改。要求各单位于8月15日之前把自查整改报告、整改台账、承诺书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8月—12月)。委相关股室、卫生监督所要组织检查人员集中力量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全覆盖,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其他类型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的专项检查,覆盖 5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或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医保、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检查工作按季度汇总工作情况,完成阶段工作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2月20日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医疗乱象专项行动办公室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0年1月)。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总结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成效,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务求取得实效。县卫健委将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承诺书,建立问责机制。
(二)严格检查,保持高压态势。委相关股室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要逐一调查核实,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监督执法要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杜绝有案不查,包庇纵容现象的发生。
(三)发挥优势,统筹推进工作。委医政股、监督股、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勢,与日常“亮剑一春雷行动”、“患者满意提升工程”、“平安医院”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挂钩,建立依法执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卫生健康委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4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吴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孙塑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吴明山(公安部)、杨春玲(监察部)、李普(科技部)、吕吉云(总后卫生部)、侯冬虹(武警后勤部卫生部)、赵同刚、王大方、毛群安、王苏阳、汪建荣、张朝阳、苏志、张宗久、郝阳、王玉洵、张德英、于修成、南俊华(卫生部)。
(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参加单位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组:综合协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参加。主要任务:
1、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拟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等。
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运转。
4、收集各地和各专门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5、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整顿规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关于查办非法行医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
3、加强对源头的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
4、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5、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
3、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
第四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科技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
2、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3、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抓住案件线索,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等调查配合工作。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抓到底。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年4—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20年5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贯彻落实〔20〕21号通知及电视电话会议情况、有关领导批示、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年5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5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于20年9月、12月底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5月底前将本省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5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内公立、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状况。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督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检查内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重点对全市一级以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一)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登记、校验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管理,执业范围、科室设置及管理等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执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医疗卫生规章或技术操作规范情况;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宣传情况。
(二)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及组织建设,血液来源,血液贮存、发放领取制度与管理,知情同意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情况。
(三)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传染病防治和信息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腹泻门诊建设与管理和预检分诊工作开展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等。
(四)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等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的许可情况以及从事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的人员资质情况。
(五)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情况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开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医疗机构自查与卫生行政执法督查相结合,联合检查与单项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项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5日--5月20日)
各医疗机构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认真梳理问题,进行自我查摆,认真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自我规范。各医疗机构要在5月21日前向当地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报送自查总结。
(二)督查整治阶段(5月21--6月30日)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结合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查实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处。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法重点整治,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将在专项检查期间,对县、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通报全市,并在媒体上公示。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对暴露出来的管理上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落实,及时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区专项执法工作总结要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电话: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分管局长要亲自参与检查,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力度,严肃执法。各县、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不隐瞒,处理问题不手软,执法公平公正。对查处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要在第二阶段结束时报送市卫生局。
(三)分工协作,综合管理。监督、医政和防病等科室人员要既分工又协作,联合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效率。要建立医疗机构违法记录档案,违法记录与医疗机构校验、年终目标考评、定点医保设立等有关资质认定以及机构负责人奖惩相挂钩,建立约束机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监管,不能搞政出多门,各行其政。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6
一、 制定背景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维护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 主要内容
方案指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充分认识到《管理办法》对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构建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积极推动本辖区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 工作要求
方案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面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范围,围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个检查主体,对《管理办法》和我省通知中要求的内容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内部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医疗机构要落实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签署《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切实加强监管与指导,确保工作落实。方案指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充分动员、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对医疗机构依法监测、评价和指导作用。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行业组织监测评价情况及对医疗机构自查工作核查情况作为确定“双随机”抽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同时方案指出要加大宣传力度,打造社会共治氛围,强化社会监督,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发现与整改存在的问题隐患和不足,全面规范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7
一、组织机构
1、建立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依法执业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我单位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工作。
2、依法执业管理小组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我单位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
②组织或者参与我单位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
③组织开展我单位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活动;
④对我单位各科室落实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⑤对我单位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⑥制止、纠正、报告我单位违法执业行为;
⑦督促落实我单位依法执业整改措施;
⑧编制我单位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定期公开依法执业自查整改情况;
⑨对我单位自查发现的依法执业问题提出奖惩意见。
二、依法执业自查内容
我单位依法执业管理小组在对我单位及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依法执业自查活动中检查的内容有:
①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②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③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
⑤医疗质量管理;
⑥传染病防治;
⑦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
⑧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⑨精神卫生服务;
⑩中医药服务;
⑪医疗文书管理;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三、依法执业自查制度
1、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小组可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依法执业自查活动内容;
2、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小组每年展开一次关于我单位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的整体检查及全面检查;
3、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小组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如存在的风险隐患,发生的医疗纠纷)以及相关部门要求开展针对性检查及专项检查。
4、各科室每季度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依法执业检查。
5、在自查中发现依法执业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坚决消除隐患。
6、在自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报告留存备查。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督促落实。
7、在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立即上报我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8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依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使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对本机构及人员执业活动中应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表,不断完善自我管理及依法执业行为。
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对照依法执业自查要求,在机构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指导,通过现场核查、书面核查或在线核查年度自查总结等方式,定期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区卫生健康委在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时,要将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卫生行业协(学)会要对本行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加强监测评价指导。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将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行业组织监测评价情况及对医疗机构自查工作核查情况作为确定“双随机”抽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对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医疗机构,可适当降低抽查频次;对未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报告自查情况的医疗机构,可提高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医疗机构自查总结反映的违法执业突出问题,可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活动。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9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年为契机,努力净化医疗市场环境,推动我区医疗服务秩序不断好转。
二、组织领导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区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整治方案的拟定,集中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的收集、汇总,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应立即召开,平时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三、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行医者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重点建立健全医疗市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区域执法巡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整治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超许可范围执业行为,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卫生机构的幌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五)严肃查处虚假医疗广告。重点查处无证和虚假医疗广告,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违法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办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清理和取缔本辖区内的无证诊所。
2.调查摸底,澄清底数,建立有证、无证诊所台帐。
3.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发现无证诊所及时上报区打击非法行医办公室,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4.加强宣传,发动辖区群众广泛参与、主动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拒绝非法行医活动,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房屋出租户管理和教育,严禁房屋出租户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经营场所,构筑打击非法行医的第一道防线。
5.积极配合区卫生局组织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确保人力、物力及时到位。
(二)区卫生局
1.依法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假医生)行医的违法行为。
2.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
3.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4.认真做好非法行医的举报、投诉登记,并及时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区人口计生委
1.按照职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2.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3.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4.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5.积极配合区卫生局组织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
(四)区公安分局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3.积极配合区卫生局组织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
(五)区工商分局
1.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监控,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进行核实和查处。
2.依照《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规定,对无证行医予以取缔,对明知无证行医而向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者,依法查处。
3.积极配合区卫生局组织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
(六)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严重失职、渎职或者、纵容或放任非法行医的,以及对非法行医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9日—6月20日)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摸清底数,建立有证、无证诊所台账,登记造册,为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年6月21日—10月25日)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重点镇办、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清理、取缔行动,原则上每月组织3—5次集中行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组织人力、物力,出动人数不少于10人,车辆不少于2台。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10月25日—12月10日)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结束后,要做到方案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办公室将组织考核、总结、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领导
打击非法行医,是落实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的重大举措,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镇办、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明确任务,真抓实干,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分工协作,形成医疗市场整治合力
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镇办负责,各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掀起整治高潮。各镇办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沟通,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重点,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着力解决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整治目标。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非法行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根据调查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行动中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不认真查办案件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单位和人员,将由区监察局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要按照打击与建设并举、日常监督执法与集中清理、取缔行动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把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规范审批行为,把好准入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10
一、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不规范执业行为。重点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超范围执业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进行招摇撞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陈德生(副区长)任组长,张伟鹏(区府办)、王寰敏(区卫生局)任副组长,陈俊楠(区委宣传部)、陈伟鸿(区公安分局)、黄晨(区工商局)、肖瑞高(区监察局)、黄维忠(区卫生局)、王积勇(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黄旭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区卫生局,由黄维忠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抽调(该项活动结束以后,上述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三、工作分工
(一)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区宣传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新闻媒体医疗广告行为,配合区工商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媒体。
(三)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刊播非法医疗广告、误导群众、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媒体、广告公司和广告主;配合区卫生部门取缔无证经营“黑诊所”。
(四)区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区卫生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法行为及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区监察机关负责会同区卫生、宣传、工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予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月活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区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区计生部门配合区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
本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的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年1月1日至20年1月7日)
由区政府召开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动员部署各项工作;各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行动。
(二)第二阶段:集中清理阶段(20年1月8日至20年1月25日)
由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组成整治队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区范围内医疗市场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对医疗机构涉及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年1月26日至20年1月31日)
由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对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情况进行检查跟踪,防止死灰复燃,并做好接受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活动,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区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区司法机关。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活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管理办法1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建立和完善我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中执业的医师,需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三、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职责: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方案,布署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进行全面复核清理,将各单位上报的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宣传、督查,资料的收集、汇总、总结上报工作。
(二)县卫生监督所职责: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的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对无医疗机构许可证或无医师执业证的黑诊所、黑窝点依法取缔,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集中整顿的实施工作,依法整治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
四、整顿实施
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迎接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上旬)
成立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集中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宣传、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集中整顿方案,并组织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5月中旬-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整顿主要内容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日常工作,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县卫生监督所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做到县不漏乡(中心),乡(中心)不漏村(站),村(站)不漏人,建立一户一档,上报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做到全覆盖、全检查。
2013年6月底前将集中整治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对上报的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实施记分管理并公示通报;一个月后,对整改单位进行验收,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督导检查。7月中旬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对集中整顿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督查,开展明查暗访,巩固工作成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2013年12月)
各单位于8月上旬完成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评估。并于8月10日前将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重点是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特点与亮点、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结果和建议等)及集中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上报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2.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培训,结合实际,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清查和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步调一致,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科学设置规划,强化队伍建设
1.县卫生局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民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完善医疗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2.各单位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学习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并掌握医疗机构监管内容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1.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2.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3.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发挥核心管理职能,健全乡村一体化管理网络,县医院和县疾控中心要发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管理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作用,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线索要认真查处。
(四)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1.各单位要加强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逐步完善医务人员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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