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公司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入职流程、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离职流程等规定,旨在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持续性,同时保障员工的权益。以下是有关于装饰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1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有序而有效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装饰工程及所有相关人员。

一、施工前准备:

1、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在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入住施工现场并积极地配合其他工种的工作。

2、进驻施工现场当日,须将施工单位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施工现场管理表格。并在醒目处配置合适的灭火器和沙箱。

3、施工人员在接到施工通知后应及时熟悉施工环境并依据设计图纸与设计师进行现场放样,合理有序地进行现场施工。工程进度安排表、施工人员名单等文字内容须填写完善。

4、为保证公司安全的正常工作,凡未经同意办理用工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公司的施工项目,不得随意进出现场。

二、施工期间:

1、现场工程部负责人全权管理施工现场,统一安排,施工人员有事联系现场工程部人员,若然联系不上,可联系现场质检员或其他管理层人员,不可擅自行动。

2、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严禁喝酒,施工现场严禁抽烟,不得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大小便到物业指定地点,不准使用客户洁具及其他一切用品,每日清扫,垃圾入袋。

3、工人员须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卫生间保持清洁,不得有垃圾杂物、积水;材料摆放应有条不紊,用料须分门别类堆放整齐,置于干爽地段,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到公司指定地点,每日施工完毕,须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无垃圾堆积。

4、材料按公司指定地点分类存放,严禁假冒伪劣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材料需为公司检验盖章的材料;合理配用,列出详细使用明细;严禁一家材料挪作他家使用,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5、施工时注意文明用语,应维护本公司的文明形象,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发生顶撞或冲突;爱护业主的设施,爱护成品物,不得损坏。不得向业主索要物品,不得向业主提出无理要求,更不得偷窃或私自使用客户物品。

6、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工艺标准和验收标准,不得出现漏项、错项,严禁材料浪费,不得任意变更工程内容,在图纸与施工现场有偏差、误差时应及时与设计师联系,严禁盲目施工。

7、现场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工艺操作规范,绝不允许偷工减料,一经发现,立即除名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8、施工人员应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发现设计问题应尽快与现场管理人员或设计人员联系,服从现场工程部负责人的指令。

9、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严禁无故停工,严禁留有手尾工程,未经公司同意严禁带走施工现场任何材料。

10、施工人员应注意安全用电和动火,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动工具、烧焊等操作规范,节约用水、用电,严禁使用无插头、插座连接施工机械的电源。

11、施工期间,现场管理层所有人员均应严把质量关,尤其是水电和煤气管线的隐蔽工程,切要严格把关,万万不得麻痹大意,更不容许不负责任的野蛮施工。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隐瞒、搪塞,并做好相应的每天施工日志记录和每周的施工安排计划和施工材料安排计划。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五条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工程施工企业;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第八条设立建筑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分立、合并、歇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并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具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的,须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一次性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可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依法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

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按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应与分包单位书面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勘察设计

第二十四条政府扶持和鼓励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降低投资和减少浪费。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程策划方案应由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承担,但不受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限制,其成果可作为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的工作参考,但不得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查作为工程实施依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公开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合作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其质量管理由资质高的一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合作承担业务,应书面签订合同。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与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担业务;不得为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审核或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提供图签或代签图章。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或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资格证章。建设工程的设计还应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的签字和盖章。属合作设计的,还必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对其工作成果承担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单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合作。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承担本市的工程设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规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参照境外的技术规范。

第五章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颁布适用本市工程造价定额(指标)及造价指数,定期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发包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优质优价。

建设工程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

外商独资、外资占50%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文件。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概算、预算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必须经原批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第三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八条概算、预算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单位和专业范围内从事概算、预算工作。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四十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定位测量和验收签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四)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需要的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工程施工企业已确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am127;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的和在规划批准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

(五)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管理,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施工作业。临街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拆除围栏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人员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施工人员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七条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利废、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

第四十八条鼓励砖混结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严格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限制使用的范围由市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器材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容易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应严格执行材料及制品进场的验收和质量复验等管理制度,经复验合格的方可用到工程上。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十条按照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建筑材料由工程施工企业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施工企业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买强卖地方建筑材料。

第八章工程质量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am127;依照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三条实行总承包或总包的建设工程,其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总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等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并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达到有关部门所核准的各项勘察、设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修改者负责。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核定质量等级,合格的方可验收。质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限期返修直至合格。建设工程不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未经核验质量等级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核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施工技术档案应由工程施工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档案应由建设单位自工程交付使用后6&am127;个月内提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筑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允许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担业务的,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他人;

(二)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工程擅自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的;

(二)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年检的;

(三)建筑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未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的;

(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没有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审核、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或提供图签、代签图章的;

(五)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未经立项或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第六十三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查同意自行发包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发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单位或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发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拒不交付工程建设档案的或交付的工程建设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止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核准、擅自恢复施工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或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概算、预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am127;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使用、干预采购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应使用散装水泥而未用的,每吨处以50元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am127;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3

为提升设计名家企业的形象,建立企业的品牌战略,给每位客户心目中留下本企业员工团队合作精神及认真的工作作风,制订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六不准

1、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和擅离工作岗位。

2、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不准在办公室内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佩带耳麦、睡觉、串岗闲聊。

4、不准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5、不准在上班前或上班中喝酒。

6、不准未穿工作服不戴胸牌仪表不正上班。

二、四不走

1、工作区域未整理清洁不走。

2、部门负责人未同意不走。

3、电脑、显示器、门窗未关好不走。

4、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总开未关、门未锁不走

三、工作时间:

8:30—11:30,12:30—17:00

注:

①周一至周五轮休,双休日全部上班。

②午餐时间公司值班由前台负责,确定有用完餐的员工在公司后,前台方可用餐。

③由于季节变化,可适当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勤规范

1、人性化政策

①每次迟到5分钟以内按正常计算。

②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的视为全勤,每月全勤奖励20元。

2、考勤细则

①公司所有员工均实行上下班打卡制,打卡由前台、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打卡者作旷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员工因外出上下班不能按时打卡者,应告知部门负责人在考勤卡上签字确认,并到办公室主任处备案,否则按制度执行。

②实行员工外出登记制度,员工外出须在前台处登记,返回时在登记薄上填写返回时间,下班未回公司的次日补填,做到如实填写、有效控制,违者员工乐捐50元,由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进行不定期抽查与考核。

③考勤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考勤原始记录,不得涂改、损毁或丢失,确属考核失实,需要修改记录应有部门或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④考勤管理人员违反考勤制度,弄虚作假,对应该考核的迟到或旷工、请假等非出勤情况,不予考核或从轻考核,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双方警告处分,并各乐捐100元。

⑤员工休病假一天以上的,应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无误的不扣除底薪;员工休事价的,按日工资每日扣除。

3、乐捐条款

①迟到每次乐捐20元,三次以上部分双倍乐捐。

②早退每次乐捐20元,三次以上部分双倍乐捐。

③累计每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部分双倍乐捐。

④旷工每次乐捐100元(迟到在三个小时以上的计旷工处理),每月二次以上双倍乐捐。

⑤代打卡者乐捐每次50元。

⑥中午喝酒乐捐每次50元(请客人除外)。

⑦上班时间玩游戏,每次乐捐20元,每月二次以上双倍乐捐。

⑧在禁烟区内吸烟每次乐捐20元,每月二次以上双倍乐捐。

⑨未穿工作服,不戴胸牌上班每项乐捐20元,每月二次以上加倍处罚。(试用期内人员除外)

⑩区域内卫生工作不到位,当天值日的每次乐捐10元,每月二次以上双倍乐捐,由区域负责人承担。

下班电脑未关、显示器未关,该电脑使用人员每次乐捐20元,门窗未关的由区域负责人每次乐捐10元,每月二次以上双倍乐捐。

4、请假原则

①部门内员工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②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请假。

③部门内员工请假必须先递交书面请假条说明事由,请假手续应提前一天办理,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次日方可离开公司,请假两天以上的须由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离开公司,未请假擅自离开公司的按旷工处理,连续三日无故缺勤或未批准休假者,由直接主管亲自联络本人查明原因,到公司后交出“辞职处分报告”,调休手续同请假。突发原因事前电话请假,次日必须补上。

备注:以上所有的乐捐款项,公司建立独立账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该款项用于所有员工的活动和奖励基金。

五、礼仪规范

1、头发干净、无头屑、梳理整齐。

2、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牌。

3、养成良好习惯,避免如抓头、挖鼻子、掏耳朵、玩项链或戒指等不良姿态。在工作区,不得伸懒腰、打哈欠、做怪相。

4、接待客人应握手或弯腰致意,握手时由女士、长辈、上司先伸手,交换名片时双手递接。

5、进入他人办公室,必须经应允,打扰别人应说“对不起”“谢谢”。

六、服务规范

1、接待来客应主动起身迎接,目视来客面带微笑,热情问好,礼貌大方。若来客是找其他人,应主动帮忙联络。规范用语为:“您好,这里是设计名家装饰,很高兴为您服务。”

2、客人离去时应起身送行到电梯口,并为客户按好电梯,引导客户进入电梯,目送客户离开为止。如在洽谈区接待来客,客人离开后,洽谈区的卫生由前台人员负责整理清洁。规范用语为:“谢谢您的光临(来访),欢迎再来,再见!”

3、电话响铃不得超过三声,离电话最近的人应及时接听,接听时,规范用语为:“您好,设计名家装饰!”,当同事的电话没人接听时,应主动去接听;

4、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时,要求在任何场合,应微笑应答,严禁与同事、来宾争吵。

七、卫生规范

1、公共卫生秩序由全体办公室人员轮流值日,部门区域卫生由该部门负责人值日,个人区域卫生由本人自行负责,员工必须保持工位整洁,值日由办公室主任、行政部经理监督执行。

2、任何办公室工作人员均应保持环境的整洁有序,各种办公用具和电器设备应码放整齐,指定专人管理。

3、卫生清理时间:每天早上、下班之前,每月5日大扫除

4、卫生合格标准:桌椅整洁,椅子全部放到桌子下面,桌子上资料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乱写乱画;地面清洁,无纸屑、烟头、水渍;窗门玻璃,通透无渍迹;办公设施无灰尘,垃圾一日两清。

八、保密规范

由于竞争的存在以及你对公司的责任,每个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这种保密的义务,不仅限于你在公司工作的合同期内,而且还包括你是退休或离职后,你都将承担这种义务。

1、你务必保管好你持有的公司涉密文件。

2、未经授权或批准,你不得对外提供有机密的公司文件或其他未公开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

3、对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公司机密,应作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4、公司的发文、资料等限定人员使用的文件资料要注意保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5、工资信息属公司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向考勤人员、财务人员及公司其他任何员工打探工资信息,任何员工均负有保守公司及个人工资信息秘密的义务,对打探他人工资信息、向他人或公司外部人员散布工资信息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薪20%的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除名处理。

6、发现了有可能泄密的现象应立即向有关上级报告。

违反上述条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乐捐100—500元,屡教不改处罚乐捐更多;严重者予以除名、辞退,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行为规范

1、任何工作必须先有规章制度。当遇到无规章制度的工作时,应主动编制或申请编制,如时间不允许,至少在事后抓紧编制,如以往制度不切实,应立即修改或提出修改。

2、办公区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工作时间严禁串岗聊天,严禁进行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3、工作时间不允许在工作场所接待私人朋友或长时间洽谈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话题;工作时间不允许看报纸与业务无关的报刊、杂志;工作时间不准打私人电话或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上网,遇急事应简单扼要,切勿长时间占用线路;工作时间不准在办公室吃东西;工作时间办公场所严禁吸烟,可到吸烟区或公司外面吸烟;工作时间不得中途外出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时间员工通讯应保持电话畅通,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之相关部门备档;办公区域保持中音讲话或通话。

4、在工作中,领导起带头作用,干部起带头作用,老员工起带头作用。

5、因个人缘故造成的工作事故或损失,应主动承担责任。

6、会议、培训时间不得迟到、缺席、随意离席、接听电话,会议开始后自动将手机改成静音状态,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7、公事用车凭派车单,按公司用车制度用车,司机根据派车单地点行驶。用车人不得在车内大声喧哗,不乱扔杂物、乱动车内设施,不得转道办私事,下车办事告诉司机大约需要的’时间,时间久的可让司机先返回公司,将车主动让给别人,提高车子使用率,尊重司机师傅的劳动。

8、员工要时刻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对工作区域的各种广告宣传、装饰品、要保护好,不得损坏;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并及时通知公司行政部,尽快修复。

9、爱护公物,厉行节约;个人事务不使(占)用公司财物,不得随意将公司财物赠送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他人。

10、廉洁奉公,不准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或以公司名义私自从事经营活动。

11、电灯、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空调等带电办公设备,长时间人离开或下班前必须关机、关闭电源;造成事故损失的,由使用或责任人照价赔偿。

12、对于领用的办公用具、制作用品应妥善保管、使用,正常损耗应及时上报,公司对于领用的办公用具、制作品,将进行不定期的使用情况的核查,发现破损将按价赔偿;新进员工公司只发放一支签字笔,待写完时公司只发放笔芯,遗失的自行购买。

13、鼓励员工承担更多、更重要的工作,勇于自荐;利用工作时间多做工作,做好份内工作,多做份外工作,多争取晋升机会。

14、严禁侵占公司、他人财物,严禁贪污、受贿。

15、禁止包庇他人,知情不报,玩忽职守。

16、禁止挟私报复,故意刁难他人;禁止蓄意压制和埋没人才;禁止蓄意贬低或抬高下属。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4

工作资料和目标:

1、全面主持装饰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落实董事会决议;

2、制订、落实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实现年度经营目标;

3、根据外部环境、内部状况,向董事长提出战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调整推荐;

4、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制定装饰公司的经营预算方案;

5、向分管副总经理推荐装饰公司的经营投资方向;

6、建立健全公司工作流程,制定装饰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定编、定岗方案,报请董事长审批;

7、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带给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8、提议装饰公司副总经理级人员的聘任及解聘状况,决定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的聘任及解聘;

9、统筹安排公司各个部门的工作并下达工作指令单,负责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10、负责组织和落实装饰工程项目的工作开展并监控装饰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

11、负责装饰工程材料采购及相关资金表格的审核,及对材料采购价格的审批;

12、负责审核《预结算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设计委托合同》等;

13、负责审核图纸,包括方案图、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

14、负责落实各部门经理的工作安排;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6、用心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管理权限:

对装饰公司所有员工的考核权、指导权、分配权;工程进度及质量的监督权;对建材、设备、易耗品等的审批权。

工作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

外部协调关系:

任职资格:

1、学历及专业背景要求:工民建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经验及技能要求:8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大型装修公司管理工作经验;能准确把握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趋势,了解装修服务规范;能宏观审定装饰装修方案和拟定业务操作流程;稳重、诚信、善于交流、团队精神,领导潜力突出,分析和解决问题、持续学习及协调潜力强,稳定的心理素质,有大局意识;良好的中英文口语、阅读和写作潜力。

二、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

岗位名称:装饰公司副总经理

直接上级:装饰公司总经理

直接下级:合同预算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财务部、采购部

本职工作:

协助总经理工作,有对装饰公司日常运作的指导、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各项规程、工作指令的义务,主持装饰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装饰公司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订本制度的目的:为确保龙发装饰的工程质量,切实向客户保质保量按期交付装修工程,快速有效的处理客户在公司装饰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相关的所有工作人员,适用于龙发装饰承建的所有施工工地。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1条作业人员现场文明行为规范

1、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尊敬业主及所有到访人员,文明礼貌。对业主、到访人员均需使用敬语。

2、当业主来工地参观的到访人员、公司工作人员等在工地现场考察或讨论时,大噪音的施工用具(如电锯、电钻等)应暂停使用。

3、现场施工人员应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严禁出现不遵守时间,不兑现口头或书面承诺的现象。

4、现场施工人员应着公司统一工作服上岗。

5、施工人员不得向顾客索要、收受实物和现金以及提出和施工以外的其它无理要求。工作中不得同顾客或公司管理人员争吵或无理拒绝顾客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

6、作业时间内不得有睡觉、打扑克、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

7、作业人员应和谐处理人际关系,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争吵、打骂。

8、在材料卸货时应确保室外场地无遗漏物品,搬运结束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严禁洒落遗留包装物等物品。

9、施工现场食宿必须注意清洁,严禁有剩饭剩菜及其它垃圾杂物,不准使用电炉、明火,临时食宿严禁有积水、生活垃圾堆积。

10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巡检人员,设计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指令,有不同意见也不得当面驳斥或出言不逊。发生问题时应及时与项目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第2条工地卫生形象

1、工地施工玑场应随时保持卫生整洁,保证每天晚上下班清理一次,所有建筑垃圾应当天装袋后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处。严禁出现建筑垃圾不及时送离施工现场的情况。

2、工地卫生间使用时应及时冲洗,严禁出现异味或积水现象。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公司工作服,不得不穿或穿其他公司工作服。

4、工地内不得吸烟,如果业主有意向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施工人员应委婉提示到指定区域。

5、水电工程中未做防水的房间不得有积水。

6、泥工施工时不得在地面直接进行水泥沙浆的`拌合,必须在地面铺设保护装置。

7、地漏等下水管在施工期间须用硬物遮盖。垃圾,油漆等涂料不得倒入下水道。厨房,卫生间无脏物及异味。

8、木工油漆工施工时应注意不得污染到其他成品和设施。

第3条施工作业时间

1、在装修周期内,工地须持续有作业人员正常施工,不得无故造成工地内无人的情况。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公司报备,并向客户请假,在取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暂停施工。

2、当工地出现可能无法按合同工期交付的情况时,工地不得停工。

3、因工艺在求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况(如不具备施工条件、地暖施工、油漆等待干燥等)可不向公司报备,但必须提前向客户说明。第5条材料及物品摆放规定

1、施工工地在开工之日至墙面乳胶漆施工开始前均应按规定张贴“定置指示牌”定置指示牌至少包括:“材料堆放区”“工具摆放区”指示牌。

2、施工材料及施工工具的堆摆放应按现场标识指示实行定置管理。施工材料须实行分区堆放,同类型材料应堆放在同一区域。

3、业主采购的材料应当签署书面交接记录并堆放在不影响作业的单独区域。有包装的材料在使用前不得自行打开包装,无包装的材料应妥善进行成品保护。第6条现场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规定

1、现场施工人员必需着装整齐上岗,注意现场废弃材料的堆放,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2、所有带电工具均应按装插头并使用插座面板接电使用,严禁直接将电线插入接线盒进行施工。所有电线接线处通电前均应实施绝缘保护,严禁通电时有线头裸露。

3、工地内所有未接面板、电线的线头须用胶带包好收入线盒内。

4、高空作业时,须采用结实可靠的支撑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5、工地现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严禁出现明火,决不允许易燃物品做垫脚,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烧水做饭。

6、工人每天离场时应按程序检查电源,龙头、门窗是否关闭,不得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不得出现无施工人员时门窗未关闭现象。

第三章工地管理奖罚细则

1、施工人员没穿公司工作服处以50元/人的罚款

2、施工人员严禁穿拖鞋,打赤膊施工,如有违反每次罚50元整。

3、材料须分开堆放,做到整齐有序,工具摆放有规律,不要乱扔纸盒、板块、砖头等杂物,如有违反每次罚50元整。

4、每天下午收工前,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清理作业场所,将施工垃圾装袋,堆放指定地点。否则每次罚50元整。

5、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工地要拉断总闸、关闭门窗和关紧水龙头。如有违反每次罚50元整。

6、电气安装必须按设计规程进行,临时用电必须有专线,专用开关式专用插座,如有违反每次罚50元整。

7、现场发现使用电炉或白天开照明灯(天阴和油漆砂平等特殊情况除外)则处以50元罚款。

8、施工现场若发现有聚众赌博、汹酒等扰乱施工现场纪律的每人处以50元罚款并以警告,若下次再发现拒绝纠正的人员公司予以开除。

9、工地若发现有偷盗公司或者甲方财产及材料的人员,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绝不估息。

以上各项条款希望广大公司同仁能竭力遵守,共同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环境和公司形象,为滨州龙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未来前景做好坚实的基础。

滨州龙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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