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公共卫生间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该制度通常包括清洁卫生要求、开放时间、设施维护、责任分工、违规处罚等内容,旨在保障公共卫生间的整洁、卫生和正常使用。以下是有关于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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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1
一、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群众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到达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
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2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六、客房内卫生间的洗脸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七、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十、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销毁。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3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5
卫生间管理是园内管理水平和教师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幼儿园良好形象,保持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园内卫生间每天由保育员负责全面清扫、擦洗。
二、幼儿上厕所须排队,有秩序的入厕,全程必须有教师跟随,以防幼儿拥挤、或发生意外。
三、卫生间所用的消毒、洗涤用品用后一律放入收纳柜,拖把、扫帚、刷子等用具,用后放回原位,摆放整齐、保证设施完好,上下水道畅通,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维修。下水道堵漏器盖不得取出,如取出发生堵塞由当事老师负责疏通。
四、马桶、洗手池、洗碗池、拖把池严禁倒入杂物或食物残渣,使用过的.卫生纸丢入废纸篓,用过的卫生巾(绵)用塑料袋或纸包好丢入纸篓,严禁丢入马桶内,如发生堵塞由当事老师负责疏通。
五、园内所有老师和员工不论在任何时间和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幼儿专用马桶。
六、卫生间及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蝇蛆、无烟头便池无便迹、无尿垢、无污物。洗手池无积水、无污渍、洗手台保持干净、干燥、无异味、不放无关的物品。
七、卫生间洁具保持干净,做到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幼儿所能触及到的地方必须保持干净,勤消毒。
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州城乡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乡公厕)管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乡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三)共享公厕,是指临街单位或公共建筑内部按要求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城乡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环境协调、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城乡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旅游、交通运输、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行业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旅游、民宗、卫生计生、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牧供销、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亚管局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加大城乡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乡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州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等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加强厕所规划与设计。
城市要将新建公厕用地纳入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城乡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乡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乡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七)旅游城镇、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村级活动室、寺庙等。
第十条城乡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乡(镇)、村的公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亚管局负责;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旅游公路沿线、公园、交通场站的公厕,由主管部门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加油(气)站、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停车场、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除旅游公厕外,城乡公厕的建设标准按《甘孜州城乡公共厕所建设技术导则》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乡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乡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我州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在公共厕所严重不足又难以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临街的单位内部厕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时间内要作为共享公厕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三条城乡公厕应大力推广新型厕所建设技术和材料,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
城乡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增设第三卫生间,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各县(市)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乡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乡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乡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乡村公厕产权单位参照城市公厕档案建立乡村公厕档案。
第十六条各县(市)、乡镇应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让群众参与公厕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城乡公厕的维护和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公园、交通场站、停车场、加油(气)站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乡(镇)、村的公厕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统一维护管理。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厕维护和保洁要规范操作,及时清扫,随时保洁,确保干净卫生。
城镇一类公厕应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至少开展6次保洁工作;
城镇二类公厕应按就近原则,每两个公厕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3次保洁工作;
城镇三类公厕应按就近原则,每三个公厕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2次保洁工作。
农村公厕按每村1名保洁员的标准进行配备,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2次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城乡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基本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九)蹲位内要配备卫生纸,洗手台要配备消毒液、擦手纸;
(十)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乡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乡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厕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经批准适当收费。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保障厕所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乡公厕,不得损坏城乡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主管部门。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城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县(市)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四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五条城乡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男、女进出口应有明显的性别标志,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共享公厕设立共享公厕及导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在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条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乡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九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三十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7
为持续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到达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
公厕周围净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持续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职责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持续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持续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持续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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