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2025

《工会经费管理制度》是规范工会财务活动、保障经费合规高效使用的重要基石。它关系到工会组织的健康运行和职工权益的有效维护。缺乏明确的管理制度,易导致经费使用混乱、效率低下甚至违规风险,损害工会形象和职工信任。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会经费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旨在提供几篇不同侧重点的《工会经费管理制度》范文,涵盖不同结构与风格,为各级工会组织制定或完善自身制度提供具体、详实的参考样本。

篇一:《工会经费管理制度》(综合规范型)

第一章 总则

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2025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工会经费(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关于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遵循“遵纪守法、依法获取、规范管理、预算控制、服务职工、民主监督、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工会组织(以下简称“本工会”)各项经费的收入、支出、预算、决算、核算、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工会财务工作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的审查监督,并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本工会设立独立的工会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六条 工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代收的工会经费;

(三)上级工会的补助款项;

(四)本单位行政方面的补助;

(五)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工会会费由会员按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按全总规定执行)自觉缴纳,由工会小组或分工会负责收缴,财务部门汇总入账。

第八条 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应按规定比例和时间足额拨付至本工会银行账户。工会财务部门应主动与单位财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第九条 上级工会补助、行政补助、捐赠等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或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工会应积极拓展合法合规的经费来源渠道,增强工会经济实力,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活动和工会自身建设,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等。

1. 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培训所需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聘请师资等费用;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用于工会举办的劳模(先进工作者)疗休养、培训等。

2.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购置与租赁费、场地租金、奖励费、组织活动的工作餐费等;用于工会组织的春秋游、文体比赛、文艺汇演、节日联欢、知识竞赛等活动支出。

3.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法律法规、工运理论、工会业务等宣传教育活动所需购置的设备、资料、用品费,以及活动的组织费用;用于工会组织的技术交流、职工阅读活动、工会宣传阵地建设(如宣传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支出。

(二)维护权益支出:用于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劳动保护、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职业病防治、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等。

1. 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合同咨询、集体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的资料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

2. 法律援助与服务支出: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聘请律师等费用。

3. 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参与事故调查、职业病防治宣传、购置劳动保护检测仪器设备及用品、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必要支出。

4. 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职工进行慰问和生活、医疗救助;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子女助学补助等。

(三)职工福利支出: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会员本人婚丧嫁娶等的慰问;会员住院慰问;会员退休离岗的纪念品等。慰问标准应严格按照全总及上级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会业务支出:用于工会自身建设和管理。

1. 培训费:用于工会干部、经审委员、积极分子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培训费。

2. 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支出。

3. 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开展女职工工作、工会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经审工作、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等专项工作的支出。

4. 外事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相关支出(如有)。

5. 其他业务支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工会业务性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购置和维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投入。如图书馆藏书、文体活动设施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车辆(如有)等的购置和维修。

(六)其他支出: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必要开支。

(七)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的经费。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非工会活动相关的开支,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接待、购买与工会活动无关的物品等。

第十三条 各项支出标准应参照国家、地方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内核定。对没有明确标准的,应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经审会备案。

第四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末,工会财务部门应根据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预算草案应详细列明各项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金额及测算依据。预算编制应做到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需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工会经审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的预算草案,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预算的调整需经工会委员会和经审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工会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各项支出控制在预算额度内。确需超预算或追加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工会财务部门应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决算草案需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工会经审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决算草案,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预算、决算应按规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工会财务部门应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体系,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工会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手续完备,内容真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货币资金、票据、印章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向工会委员会和经审会报告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工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工会使用经费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工会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处置等,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行工会委员会和经审会双重负责制。工会主席是工会法人代表,对工会经费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工会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审会依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规定,对本级工会及其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在工会公告栏或内部网站等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会经费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总及上级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工会经费管理制度》(侧重审批流程与报销规范)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工会经费(以下简称“工会经费”)支出审批流程,明确报销管理要求,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细则。本制度是《XX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制度》的补充和细化。

第二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预算内常规支出审批:

1. 单笔支出金额在X元(含)以下的,由工会具体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委员)审核,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2. 单笔支出金额在X元以上至Y元(含)以下的,由工会具体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委员)审核,工会财务负责人复核,报工会主席审批。

3. 单笔支出金额在Y元以上的,需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工会主席签批。涉及重大事项或大额支出的,还需事先征求经审会意见。

(二)预算外及超预算支出审批:

原则上不得发生预算外及超预算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支出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1. 由申请部门(或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事由、金额、资金来源(调整方案)等。

2. 经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核。

3. 提交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

4. 涉及调整预算的,需同时报经审会审查同意。

5. 根据审议结果,由工会主席签批执行。

(三)资本性支出审批: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纳入年度预算。购置时,需提交详细购置申请(含品名、规格、数量、预算、理由等),按审批权限执行审批,并严格履行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四)审批流程要求:

1. 所有支出申请均需填写统一制式的《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单》。

2. 审批单应要素齐全,包括:申请日期、申请部门/人、事由、预算项目、金额(大小写)、附件张数、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及日期。

3. 审批流程应按规定顺序进行,不得越级审批。

4. 审批人应认真审核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及预算情况,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

第三条 支出范围与标准控制

(一)严格执行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八不准”要求。

(二)各项支出标准参照上级工会及本单位行政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合理标准,并做好记录。

(三)职工活动支出标准:

1. 文体活动:比赛奖品(或奖金)标准、活动用餐标准、服装(如需统一购买)标准等,应事先确定并报批。

2. 节日慰问品:严格按照全总及地方工会规定的标准和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

3. 生日慰问:可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或等值慰问品,标准按规定执行。

4. 婚丧嫁娶、住院、退休慰问:以实物或慰问金形式,标准按规定执行。

(四)培训费、会议费:严格执行本单位行政关于培训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或参照执行。

(五)差旅费:工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照本单位行政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报销管理

(一)报销凭证要求:

1. 报销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签收单、合同、会议通知、活动方案、情况说明等)。发票应为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抬头为“XX单位工会委员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清晰。

2. 原始凭证应粘贴整齐,填写规范的《工会经费报销单》。报销单内容应与原始凭证相符,包括日期、事由、项目、金额(大小写)、附件张数、报销人签字、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等。

3. 报销单需附已经履行完毕审批程序的《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单》。

(二)报销流程:

1. 经办人整理原始凭证,粘贴并填写《工会经费报销单》。

2. 相关证明人(如活动负责人、物品验收人等)在报销单或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3. 报销人将报销单、审批单及附件提交工会财务人员审核。

4. 财务人员审核:

检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核对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支出标准和预算。

检查报销内容是否属实。

审核无误后,在报销单上签字。

5. 按支付权限履行支付手续(现金、转账、支票等)。大额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三)报销时限:

各项费用原则上应在支出发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原因。

(四)借款管理:

因工作需要确需预借工会经费的,须填写《工会经费借款单》,详细说明借款事由、金额、预计归还时间,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人应在完成事项后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年底前所有借款必须结清。

第五条 监督与责任

(一)工会财务人员对报销凭证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有审核责任。

(二)各级审批人对审批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负有审批责任。

(三)报销人对所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及票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四)工会经审会对经费支出审批流程、报销管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经费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制度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工会经费管理制度》(突出民主管理与公开透明)

第一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会员对工会经费(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工会财务管理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确保工会经费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开展工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遵循“依靠会员、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服务基层、勤俭节约”的核心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负责监督、广大会员广泛参与的工会经费民主管理体系。

第二章 民主决策机制

第四条 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必须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议过程应充分听取会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重大经费支出项目(如大额资产购置、大型职工活动方案及预算、重大维权或帮扶项目等),除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外,应在工会委员会审议前,通过座谈会、意见征询等形式,听取相关会员或代表的意见。涉及全体会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经审会通报经费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经审会的质询和建议。

第七条 涉及调整年度预算、制定或修订重要财务管理制度等事项,应由工会委员会和经审会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八条 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财务公开机制,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方案及调整情况。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经费收支决算报告和经审会的审计报告。

(三)工会经费年度收支执行情况明细(可按季度或半年度公开)。

(四)重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实际支出、效益评估等。

(五)大额专项资金(如帮扶资金、劳模疗休养经费等)的分配、使用情况。

(六)会员会费收缴情况。

(七)单位行政拨缴经费、上级补助、捐赠等收入情况。

(八)工会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管理情况。

(九)会员普遍关心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应注重实效,方便会员查阅。主要包括:

(一)定期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

(二)在单位内部公告栏、工会宣传栏张贴公布。

(三)通过单位内部网站、工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

(四)设立工会财务公开查阅点,提供相关资料供会员查阅。

第十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一)预算、决算报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定时间(如7天)向代表提供草案,并在大会批准后一周内正式公开。

(二)日常收支情况可按季度或半年度公开,一般在期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重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公开资料的整理和提供,工会办公室(或宣传部门)负责具体公开工作的实施。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会员监督与经审会职责

第十二条 保障会员对工会经费管理的监督权利。会员有权:

(一)对工会经费收支和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和质询,工会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负责任的答复。

(二)对预算、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向工会委员会、经审会或上级工会举报。工会应建立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

(四)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财务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经费管理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草案的合规性、合理性。

(二)审查工会经费年度决算,对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

(三)对工会经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工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与重大经费支出项目的论证和监督。

(六)受理会员对工会财务问题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七)指导下级工会经审会的工作(如适用)。

第十四条 经审会应独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工会委员会和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审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经审会委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报批、执行预算、决算的。

(二)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铺张浪费,甚至贪污、挪用、截留工会经费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阻挠、干扰经审会依法履行职责,或拒不接受会员监督的。

(五)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工会经费或资产损失的。

(六)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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