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教师队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影响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一套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激发其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升学校的管理效率和整体竞争力。因此,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选取几篇不同侧重、不同风格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文,力求从多个角度呈现人事管理的重点内容和实践方向,为学校管理者提供参考借鉴。

篇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人事管理体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临聘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确保人事工作方向正确。

(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所有教职工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三)按需设岗原则: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合理设置岗位。

(四)人岗相适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和教职工的特点,合理安排工作。

(五)激励约束原则: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编制标准、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置各类岗位,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

第五条 各类岗位的具体职责、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由学校制定岗位说明书。

第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各类岗位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七条 新进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

第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招聘具有特殊技能或经验的人员,实行特聘制度。特聘人员的聘用条件、待遇等,由学校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期限、内容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考核与晋升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教职工晋升、评优、奖励、调整工资、解除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称评聘制度。职称评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岗位晋升制度。岗位晋升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工作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对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校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由学校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包括:体检、节日慰问、生日慰问、带薪年休假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培训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教学理论、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管理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 培训形式包括: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进修、学术交流、考察学习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教职工的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平台和机会,鼓励教职工进行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管理创新等。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侧重于教师专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 教师专业发展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终身学习原则:鼓励教师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二)以人为本原则:关注教师个体差异,满足教师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实践反思原则:强调教育教学实践的重要性,引导教师在实践中反思,在反思中成长。

(四)合作共享原则:鼓励教师之间开展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二章 教师培训

第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体系,包括岗前培训、入职培训、继续教育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养等。

第五条 岗前培训:针对新入职教师,进行教育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 入职培训:针对新入职教师,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指导,帮助其尽快适应学校环境和工作岗位。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 骨干教师培训:选拔优秀教师,参加更高层次的培训,培养骨干教师队伍。

第九条 名师培养:通过导师制、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名师。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校本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理论、学科专业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班级管理、心理辅导等。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档案,记录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三章 教师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内容、发展途径等。

第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提供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教师发展规划应与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学校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教师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章 教学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新教育教学方法。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课题,鼓励教师申报课题,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为教师提供教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和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研讨活动,交流教学经验,分享教学成果。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教学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教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教学评价的方式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自我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教学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教师形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侧重于绩效考核与激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临聘人员等。

第三条 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考核指标明确,考核过程透明,考核结果公平。

(二)注重实绩原则:以实际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依据,避免形式主义。

(三)奖惩分明原则: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晋升发展等挂钩。

(四)激励发展原则: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发展。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五条 不同岗位的考核指标有所不同,具体考核指标由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制定。

第六条 管理岗位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团队合作精神等。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教学水平、科研成果、专业技能、业务能力、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安全生产、服务态度等。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岗位制定个性化的考核指标,突出岗位特色。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绩效考核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定量考核:根据量化的考核指标,对教职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定性考核:通过评议、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的程序包括:

(一)制定考核方案:学校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标准、考核时间等。

(二)指标分解:将学校的整体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三)自评:教职工根据考核指标,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估。

(四)互评:同事之间互相评估,了解彼此的工作表现。

(五)领导评价:部门领导或学校领导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评价。

(六)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教职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七)申诉: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薪酬调整、岗位晋升、评优奖励、培训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教职工,可以优先获得岗位晋升、评优奖励的机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合格的教职工,可以正常晋升工资、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帮扶,帮助其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降级、降薪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

第二十一条 物质激励:通过奖金、津贴、福利等方式,对教职工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精神激励:通过表彰、荣誉称号、培训机会等方式,对教职工进行激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为学校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进行教学创新、管理创新、科研创新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侧重于教师招聘与入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招聘行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新进教师的招聘工作。

第三条 教师招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招聘信息公开,招聘过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平竞争原则:所有应聘者均享有平等的机会,择优录取。

(三)择优录取原则:根据岗位要求,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四)程序规范原则:招聘过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四条 学校根据年度师资需求,制定教师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招聘时间、招聘方式等。

第五条 招聘计划需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发布招聘公告:学校通过学校网站、招聘网站、报纸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考试内容、考试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报名:应聘者根据招聘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八条 资格审查:学校对应聘者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聘条件的,进入笔试环节。

第九条 笔试:笔试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学科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

第十条 面试:面试内容包括:教学技能、专业知识、综合素质、表达能力等。

第十一条 试讲:对应聘者的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应聘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试讲。

第十二条 体检: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的应聘者,需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察:学校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

第十四条 公示: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 入职管理

第十六条 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

第十七条 学校为新进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学校对新进教师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第十九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招聘纪律

第二十条 招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聘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应聘者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或伪造学历、经历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招聘纪律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侧重于教职工申诉与权益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维护学校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临聘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申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公正性原则:申诉处理过程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受理申诉,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反馈结果。

(四)保密性原则: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内容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诉范围

第四条 教职工对以下事项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二)学校作出的岗位聘用决定。

(三)学校作出的职称评聘决定。

(四)学校作出的薪酬待遇调整决定。

(五)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申诉程序

第五条 申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理由和依据。

(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 调查核实的方式包括: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包括: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等。

第十二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申诉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

第十九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为教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培训,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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