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与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明确各方职责,规范防治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本文将呈现若干《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范文,以供参考。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

篇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综合全面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一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和网络。

第四条 本单位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持续改进职业病防治条件和水平。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本单位保障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单位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保证职业病防治的资金投入;
(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八条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六)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与康复;
(七)管理和督促检查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八)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效果评估;
(九)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定期向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及车间(工段)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一)生产技术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职业病危害评估和防护措施的落实。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
(三)物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辅料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和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和安置。组织职业卫生培训。
(五)各车间(工段):负责本区域内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组织本区域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巡查。

第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诉求,提出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五)配合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本单位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其监督。申报内容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四)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管理: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工艺。
(三)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
(一)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备、材料等,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二)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劳动者遵守。
(三)定期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四)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必须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健康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一)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排毒、净化、降噪、隔振、防辐射、防尘、防高温等装置。
(二)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定期检查其运行状态,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因检修等特殊原因确需暂停使用的,必须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并书面报告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一)根据不同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耳塞等。
(二)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督促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定期检查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与管理:
(一)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救援设备与器材、急救措施、疏散程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等内容。
(三)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疏散人员,控制事故蔓延,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能力。
(一)对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在岗职业卫生培训;
(三)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从事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与维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等。
(四)培训应有记录,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通过公告栏、宣传画、手册等形式,向劳动者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健康影响等信息。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或转岗劳动者,在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和项目,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即将离岗的劳动者(包括调离、辞职、退休等),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劳动者出现健康异常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本单位应与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合适工作;对健康状况异常或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及时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安排诊断;对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应及时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职业病待遇。

第六章 职业病报告、诊断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发现或怀疑发生职业病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到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诊断时应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本单位应保障职业病病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并按照规定安排其休息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如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单位承担。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文件;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和分布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评价报告;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记录和运行效果评估资料;
(八)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记录;
(九)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见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及时改进。

第三十四条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侧重风险管理与持续改进型)

第一部分:总则与承诺

1.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以及所有员工、合同方人员及相关方。

1.2 管理方针与目标
本单位承诺:
(一)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二)坚持“风险预控、持续改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三)建立并运行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致力于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四)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用于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估、控制和员工培训。
(五)定期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管理目标:
(一)杜绝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逐年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率。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
(四)员工职业卫生培训覆盖率和合格率达到100%。

1.3 职责分配
(一)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职业病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批准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提供资源保障,主持管理评审。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专员: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制定和实施控制措施,监督检查,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维护相关记录。
(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措施的落实,确保员工作业行为符合规定。
(四)员工:积极参与风险评估,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用品,报告风险和隐患。

第二部分: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流程

2.1 危害识别
(一)系统性识别:定期组织对所有作业活动(常规和非常规)、设备设施、物料(原材料、中间品、产品、废弃物)、工作环境、组织管理等进行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重点关注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生物因素等。
(二)信息收集:查阅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设备说明书、行业经验、事故案例、员工反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监测检测报告等。
(三)识别方法:可采用工作安全分析(JSA)、现场观察、访谈、检查表等方法。
(四)动态识别:在新项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投入使用前,以及发生变更或事故后,必须重新进行危害识别。

2.2 风险评估
(一)评估方法:对已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用定性(如LEC法、风险矩阵法)或定量评估方法,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频率(E)和后果严重性(C),确定风险等级。
(二)评估准则:参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相关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可接受风险水平。
(三)风险分级:将风险划分为不可容忍风险、重大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等级别。
(四)评估记录:详细记录风险评估的过程、方法、结果和参与人员,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2.3 风险控制
(一)控制层级: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1. 消除:从根本上消除危害源,如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工艺、材料。
2. 替代:用低风险的物质、工艺或设备替代高风险的。
3. 工程控制:采取隔离、通风、屏蔽、自动化等技术措施,降低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4. 管理控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进行培训教育、限制接触时间、作业轮换、加强巡检等。
5. 个体防护: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二)措施制定:针对不可容忍风险和重大风险,必须立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对中等和低风险,也应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三)措施验证:控制措施实施后,应验证其有效性,必要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2.4 风险沟通与告知
(一)将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评估结果、控制措施及应急要求等信息,通过培训、会议、公告、警示标识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告知所有相关员工及其他在工作场所内的人员。
(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并说明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三部分:运行控制与持续改进

3.1 目标、指标与方案管理
(一)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和管理方针,制定具体的、可测量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
(二)为实现目标和指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资源需求。
(三)定期跟踪目标、指标和方案的完成情况,对未达成的进行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3.2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3.3 监测与测量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浓度、化学毒物浓度、噪声强度等)进行检测,评估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将结果公示。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监测:定期检查通风、除尘、降噪等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职业健康监护: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动态掌握员工健康状况,早期发现潜在健康损害。

3.4 合规性评价
定期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评价,识别不符合项,并采取纠正措施。

3.5 应急准备与响应
(一)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如急性中毒、窒息等)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资源和培训演练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3.6 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未遂事件、职业病病例)和不符合项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记录程序。
(二)对发生的事件和不符合项,分析根本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三)通过风险评估、审核、绩效监测等,识别潜在问题,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和不符合项的发生。

3.7 记录管理
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职业病防治记录,如风险评估报告、监测检测记录、健康监护档案、培训记录、应急演练记录、事件调查报告、管理评审记录等,确保记录的清晰、可追溯和按规定保存。

3.8 审核
(一)内部审核:定期组织内部审核,评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查找改进机会。
(二)外部审核: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机构的审核。

3.9 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管理评审,评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绩效、方针和目标的适宜性、资源的充分性以及持续改进的机会,形成评审报告,并制定改进决策。

第四部分:附则

4.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
4.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篇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注重操作流程与岗位责任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本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规范各项职业病防治操作流程,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具体操作程序、岗位职责、管理要求和考核办法。所有部门及员工均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健康、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到每个管理层级、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位员工。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1. 签署并发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承诺和目标。
  2. 批准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预算。
  3. 主持召开职业病防治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4.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5. 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负责人)职责:

  1. 编制、修订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监测。
  3. 制定并实施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4. 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
  5. 协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工作。
  6. 监督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7. 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演练、调查与处理。
  8. 向上级领导和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六条 生产/车间/部门负责人职责:

  1. 负责本部门/车间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本区域第一责任人。
  2. 组织员工学习并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 确保本部门/车间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监督检查本部门/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好与运行。
  5. 组织本部门/车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组织整改。
  6. 配合完成本部门/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7.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并上报。

第七条 班组长职责:

  1. 督促班组成员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2. 班前检查、班中巡查、班后总结本班组的职业病防护情况。
  3. 确保班组成员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
  4.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或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5. 组织班组成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条 员工职责:

  1. 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2. 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 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 爱护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设施。
  5. 按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6.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立即报告。
  7.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流程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流程:

  1.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更新职业病危害信息。
  2.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通过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附件等形式,书面告知员工存在的危害因素、健康影响、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3. 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牌。警示说明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4. 定期检查警示标识的完好性、清晰度,损坏或内容变更时及时更换。

第十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操作与维护流程:

  1. 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防护设施的管理。
  2.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检查相关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系统、隔音罩等)是否完好,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
  3. 严禁随意拆卸、挪用、停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确需维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4. 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计划,并做好记录。
  5. 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PPE)管理流程:

  1.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采购部门,根据各岗位危害特点,编制PPE配备标准。
  2. 物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PPE。
  3.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PPE的验收、入库、储存和发放登记。
  4.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员工PPE的申领、分发,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
  5. 员工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PPE,并妥善保管。发现PPE损坏、失效应立即报告并申领更换。
  6. 定期组织对PPE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流程:

  1.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划。
  2.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3. 检测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4. 获取检测报告后,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结果进行分析,对超标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5. 检测结果应在单位内公示,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6. 日常监测:各车间/班组应开展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巡查,如发现粉尘过大、异味明显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培训流程:

  1. 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在岗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再培训。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职业卫生培训。
  5.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岗位危害、防护技能、应急处置、员工权利义务等。
  6. 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流程:

  1. 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2. 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体检合同。
  3. 提前通知员工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4. 组织员工按时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 体检结果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统一领取,逐一书面告知员工本人。
  6. 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专人管理。
  7. 根据体检结果,对有职业禁忌或健康损害的员工,按规定进行调岗、治疗或复查。

第十五条 职业病病人管理流程:

  1. 员工疑似职业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其到法定机构进行诊断。
  2. 协助员工准备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健康监护档案等)。
  3. 员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单位相关待遇。
  4.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病例的登记、上报。
  5. 根据职业病病人健康状况和医生建议,妥善安排其治疗、康复和工作。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1.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窒息等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
    (1)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将患者脱离危险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2)向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3)拨打急救电话或送往就近医院抢救。
  2. 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控制事态。
  3.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评估影响,并按规定上报。
  4. 事故处理后,应总结教训,修订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单位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专项检查,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制度执行情况、设施完好情况、个人防护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复查。

第十九条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绩效考核范围。对严格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危害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专项危害因素重点防控型——以粉尘危害为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本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危害,防治尘肺病及其他相关呼吸系统疾病,保障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及粉尘危害治理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粉尘作业特点,特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产生或可能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岗位、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的管理以及相关人员。凡涉及粉尘作业的设计、施工、生产、维护、检测、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坚持“源头控制、工程治理、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管理强化”的综合治理原则,以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劳动者粉尘暴露为核心目标。

第四条 本单位确保粉尘危害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并优先用于粉尘危害的源头治理和技术改造。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粉尘防治专项)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重点督导以下事项:

  1. 审批并推动实施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2. 确保粉尘防治设施的投入和有效运行。
  3. 定期听取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是粉尘危害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 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2. 建立粉尘危害作业岗位清单,动态管理接触粉尘人员信息。
  3. 组织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定期检测与日常监测。
  4. 监督检查防尘设施的配置、使用、维护情况。
  5. 管理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的选型、采购、发放和使用指导。
  6. 组织开展粉尘危害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
  7. 管理接触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参与涉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第七条 产生粉尘作业的车间/部门负责人是本区域粉尘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人,职责包括:

  1. 落实本车间/部门的各项粉尘防治措施和操作规程。
  2. 确保本区域防尘设施正常运行,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 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 组织本区域粉尘作业岗位的日常巡检,控制粉尘逸散。
  5. 配合完成本区域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粉尘危害专项培训。

第八条 接触粉尘作业员工的职责:

  1. 严格遵守粉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 正确佩戴、使用、维护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并按规定更换滤材。
  3. 积极参加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4. 发现防尘设施故障、粉尘浓度异常等情况,立即报告。
  5. 配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粉尘浓度检测。

第三章 粉尘危害源头控制与工程治理

第九条 工艺与材料选择:

  1. 在工艺设计和材料选择上,优先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2. 对现有产生粉尘的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如采用湿法作业替代干法作业,采用密闭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工艺,减少粉尘产生和逸散环节。
  3. 限制使用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的物料,如必须使用,则应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防尘设施配置与管理:

  1. 对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点(如破碎、研磨、筛分、混合、投料、出料、清扫等),必须根据粉尘性质、产生量和扩散规律,设计和安装有效的除尘净化系统。
  2. 除尘系统应包括密闭罩(或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等。密闭罩(或吸尘罩)的设计应尽可能靠近尘源,有效捕集粉尘。
  3. 优先选用净化效率高、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的除尘器类型(如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等)。
  4. 除尘系统应与产尘设备同步运行,确保“先开后停”(先开除尘系统后开产尘设备,先停产尘设备后停除尘系统)。
  5. 定期对除尘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清灰,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检查内容包括:风管有无堵塞、泄漏,除尘器滤料有无破损、堵塞,风机运行是否正常,清灰装置是否有效等。
  6. 对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扬尘。

第十一条 作业场所抑尘措施:

  1.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运输皮带等,可采取喷淋、加湿、覆盖等措施。
  2. 作业场所地面应保持清洁,提倡湿式清扫或使用吸尘器清扫,严禁干扫或用压缩空气吹扫。
  3. 加强作业场所的整体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稀释空气中的粉尘浓度。

第四章 个体防护与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 防尘口罩的配备与使用:

  1. 为所有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如GB2626)的防尘口罩,并确保其防护等级(如KN95、KN100或相应KP等级)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和性质相适应。
  2. 建立防尘口罩的发放、更换台账。
  3. 对员工进行防尘口罩正确选择、佩戴(确保气密性)、使用、维护和更换周期的培训。
  4. 监督检查员工在岗期间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三条 其他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需要,为接触粉尘作业员工配备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帽等,防止粉尘对眼睛、皮肤的刺激。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针对粉尘作业):

  1.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 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胸部X射线检查(高仟伏或DR)、肺功能测定等尘肺病诊断相关项目。
  3. 在岗期间体检周期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对接触高浓度或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的岗位,可适当缩短检查周期。
  4. 发现疑似尘肺病或职业禁忌证者,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安排诊断或进一步检查。

第五章 粉尘监测与管理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监测:

  1.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浓度(总尘、呼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等指标的检测。
  2. 对粉尘浓度超标的岗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工程治理或管理控制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加强个体防护。
  3. 在关键产尘岗位可设置粉尘浓度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实现实时监控。
  4. 检测结果应在车间公告栏公示,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 粉尘危害告知与培训:

  1. 在粉尘作业场所入口及关键岗位设置“注意防尘”、“当心尘肺”等警示标识,并公布粉尘种类、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应急电话等信息。
  2. 定期组织接触粉尘作业员工进行粉尘危害防治专项培训,内容包括:尘肺病基础知识、本岗位粉尘危害特点、防尘设施操作、防尘口罩使用、应急自救互救等。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发生大量粉尘逸散或造成人员急性健康损害的意外情况(如除尘设备严重故障、管道破裂等),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 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人员疏散、现场控制、医疗救护、设施抢修等。
  2.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备用防尘口罩、急救药品等。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涉尘车间、岗位的粉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 检查内容包括:防尘设施运行状况、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作业规程遵守情况、粉尘清扫情况等。
  2.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 将粉尘危害防治成效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是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专项补充,相关通用要求参照单位总体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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